学校学生违纪处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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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校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增强学生遵纪守法观念,严肃学校纪律,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生活、校园秩序,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与生活,根据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经注册取得学籍的全日制在校学生。第三条学校对违纪学生坚持批评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处理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处分恰当、程序合法。对违纪学生的通报批评是针对违纪行为情节较轻、性质不够恶劣、且认错态度较好、通过教育能够尽快改正错误学生的一种批评教育形式。一人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的,分别裁决,合并执行;二人以上共同违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处分。第四条对于违反国家法律构成犯
2、罪的、违反国家治安处罚条例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责任或者进行处罚。第五条对于学生因个人纠纷引起的损坏他人财物等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的,学校可以调解处理。第二章处分的种类第六条对学生违反纪律行为的处理,视情节轻重分为五种:1.警告;2 .严重警告;3 .记过;4 .留校察看;5 .开除学籍。第七条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学生处分一般设置3至12个月期限,到期按学校规定程序予以解除。学生违纪处分的解除,在处分期限满前一周,由本人提交处分解除申请书,并附上违纪学生教育帮扶相关材料交所在班级审核、签字和盖章,由学校学生工作处审批。学生违纪处分解除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3、第八条若干减轻或者免予处分的情形(一)情节特别轻微的;(二)主动承认错误及时改正的;(三)主动揭发他人违纪(或违法犯罪)行为,对违纪(或者违法犯罪)事件处理有突出贡献的;(四)由于他人威胁或者诱骗的;(五)积极配合违纪(或违法犯罪)调查和处理,并有贡献的(六)有真诚悔改和立功表现的。第九条若干加重处分的情形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加重一级处分,同时具备多项条款或者情节特别恶劣的可加重二级以上处分,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一)有较严重后果、造成恶劣影响或者破坏学校声誉的;(二)违纪后,不承认错误、不交待事实或者作伪证的;(三)屡犯不改的;(四)在处理违纪事件中
4、被发现曾经违纪隐瞒未报或者未被发现,且情节恶劣的;(五)教唆或者胁迫、诱骗他人违纪的;(六)酒后肇事的、参与打群架的、先动手打人的;(七)违纪者事先有预谋、有策划或者伙同共同违纪的;(八)同时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的;(九)对检举人、证人或者其他有关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第十条违反学校纪律除给予处分以外,还附加下列连带责任;(一)学生在受处分期间,取消其参加当年各种奖励评比、接受资助和参加“优秀毕业生”评比的资格;(二)因作伪证造成的后果自自负(三)在学校宿舍留宿校外人员按学校规定缴纳住宿费;(四)损坏和破坏公物和私人物品的附加赔偿责任;(五)因涂改、伪造、转借证件、证卡和证章造成的后果自负;(六)
5、违纪打架的,赔偿经济损失,承担医疗、医药费;(七)因受到纪律处分,学生在就业或者其他方面受到影响的后果自负;(八)对本规定没有列举的有连带责任的行为,可比照相似条款。第三章违纪行为和处分第十一条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一)思想品德表现不好、学习不努力,违反校纪校规以及犯有其他错误的学生,视其情节轻重和认识错误态度给予口头批评,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二)留校察看处分的察看期限从处分决定书送交之日起计算,期限为一年。留校察看期间因故休学或者停学的,休学或者停学的时间不计入察看期内。第十二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分别按不同情形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严重警告、记过、
6、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的处分:(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组织和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或侮辱和诽谤他人而坚持错误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二)扰乱校园秩序者,犯有一般错误,经教育承认错误并改正者,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处分;错误情节严重,经教育尚能认错并愿改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错误情节严重,经教育认错态度不好并坚持错误不改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三)触犯国家刑律,构成刑事犯罪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司法部门处罚,性质恶劣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被收容审查,拘役或处以治安警告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被处以治安罚款者,给予警告及以上
7、处分;(四)盗窃、诈骗国家、集体和私人财物者,责令其如数退赔脏款、赃物,分别给予以下纪律处分:1 .作案价值在50元以下者,给予警告处分;2 .作案价值在50元以上100元以下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3 .作案价值在100元以上200元以下者,给予记过处分;4 .作案价值在200元以上500元以下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5 .对有作案前科的价值在200元以以下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价值200元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6 .为盗窃、诈骗者窝藏赃款、赃物、销赃者,价值在200元以下者,给予警告处分;200元以上500元以下者,给予严重警告告处分;500元以上者给予记过处分;7 .保卫或公安部门对上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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