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公司非正式用工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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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集团公司非正式用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非正式用工的管理,建立规范的企业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集团公司及炼化公司有关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集团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集团公司(以下称为“企业”)非正式员工(包括市场化用工、劳务派遣工、聘用工)以下称为“员工”。第二章工资支付管理第三条员工享有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同时应当履行完成劳动任务、遵守企业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等劳动义务。第四条员工的工资结构由基本工资、津贴、绩效工资三个部分组成。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工资,是指基于岗位价值完成所在岗位任务,企业
2、按月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员工的劳动报酬。第六条本办法所称基本工资是根据岗位价值和贡献度,纵向设置8个岗位薪级、横向设置10个工资档位(不含零档),员工在试用期或上岗考核期内的,执行所在岗位薪级零档标准;试用期满且上岗考核合格的,执行所在岗位薪级三档标准。第七条本办法所称岗位性津贴是指夜班津贴、代班津贴。第八条本办法所称非岗位津贴是指工龄津贴。第九条本办法所称绩效工资是指以一定周期的业绩考评为依据,支付给员工的与生产或工作直接相关的奖励性工资。第十条其他工资科目包括加班工资、保留工资等。第十一条本办法所称的试用期是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双方约定的试用期限。第十二条企业应当依法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
3、,并约定工资支付相关事项。第十三条企业应当自用工之日起计算员工工资,并建立员工考勤表,按日记录员工的出(缺)勤情况,员工考勤表至少保存三年。员工考勤应由员工所在单位按照考勤表逐日登记,一个考勤周期(当月1日至31日)结束后汇总由本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公章,依此作为造发员工工资的依据。第十四条企业根据各岗位的工作特点,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不定时工作制。工时折算按照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8)3号)执行。第十五条企业应当以月为周期按时足额支付员工工资,不得克扣、拖欠员工工资。第十六条企业应当以货币形式支付工资,不得以实物、有价证券等替
4、代货币支付。第十七条企业应当依法从员工工资中代扣代缴以下费用:(一)个人所得税;(二)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三)协助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由员工负担的抚养费、赡养费;(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第十八条企业与员工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须在员工办理相关离厂手续后,企业应当按规定(约定)付清其应得的工费。第三章劳动合同管理第十九条市场化用工在签订劳动合同的同时,应如实填写集团公司市场化员工入职登记表。劳务派遣工劳动合同签订等按照上海外服(陕西)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分公司相关规定执行并签订。第二十条员工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限根据工作性质而定,自员工录用之日起一个月内签订劳动合同,劳
5、动合同由双方各执一份。第二十一条劳动合同经员工本人、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方能生效。第二十二条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和续订。(一)员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双方可以变更劳动合同:1 .双方协商同意的;2 .由于不可抗力或合同订立时依据的其他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合同相关内容或解除本合同。(二)劳动合同的解除:1 .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2 .员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可与其解除劳动合同:(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聘用条件的;(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企业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的;(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
6、给企业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4)同时与其他企业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企业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经企业提出,拒不改正的;(5)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企业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变更劳动合同;(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3 .员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D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企业另行安排的工作的;(2)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企业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企业因兼并、分立、转(改)制、企业转产、技术革新、经营方式调整等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员工的生产、工作岗位消失,致使劳动合同无法
7、履行的;(4)企业的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5)劳动合同建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企业与员工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4 .员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不得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D从事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2)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被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3)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医疗期内的;(4)女员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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