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第四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十大典型案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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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西省第四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十大典型案例江西省生态环境厅2024年8月目录一、宜春市相关企业偷排废水造成锦江水质鸵浓度异常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二、宜春市某能源有限责任公司非法排污致周边土壤与地下水污染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三、南昌市某医院水污染防治设施运行异常排放废水污染环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四、南昌市某企业非法排放烷烧废水致东阳港水体污染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五、九江市某运输公司重型半挂车罐体破裂柴油泄漏致港渠水污染生态环境损害赔案六、九江市某矿产资源再生有限公司利用雨水口直排废水污染环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七、赣州市某企业违法倾倒堆放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八、上饶市李某某等人跨省非
2、法倾倒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九、新余市某矿产品厂大量扬尘造成矿山林地和大气污染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十、赣江新区艾某某非法占用图斑林地致森林破坏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一、宜春市相关企业偷排废水造成锦江水质花浓度异常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一)案情简介2022年11月,宜春市锦江流域发生水质铉浓度异常事件,造成锦江干流沿线3个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钻浓度超标,并威胁下游赣江水质安全。事发后,省市县三级政府立即启动应急响应,生态环境部派工作组赴现场进行指导,生态环境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第一时间赴现场开展应急调查工作。经过调查发现,导致该事件发生的主要原因是宜春市宜丰工业园江西某材料有限公司通过私自安装
3、PE管偷排含钻污染物,工业园内包括江西某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在内的其他涉钻企业对事件发生亦有一定影响。宜春市生态环境局于2022年12月4日启动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在2022年12月6日委托生态环境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开展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工作,鉴定机构通过现场勘查、资料收集、走访座谈、监测分析等方式,对受影响河段地表水、沉积物、水生态系统开展了损害确认、因果关系分析和损害量化。经评估,本次事件对河流浮游植物、浮游动物群落结构的影响范围为耶溪河宜丰工业园污水厂排口下游20m河段,影响主要体现为浮游植物细胞密闭、浮游动物丰度降低。事件对锦江、赣江干流水生生物群落结构造成的影响较小,受损的地表水
4、、沉积物和水生生物群落结构在事件发生后9个月(丰水期)已基本消除。经评估,本次事件未造成期间功能损失和永久性功能损失,应急监测费用179.76万元,鉴定评估费用166万元,污染处置费用73.12万元,保障工程费用、组织指挥及后勤保障费用314.18万元,全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共计733.06万元。(二)磋商结果2023年6月27日,在生态环境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出具第一期损害鉴定评估报告后,宜春市生态环境局组织法院、检察院、宜丰县政府、赔偿义务人等召开了预磋商会议,对损害事实认定、赔偿义务人责任划分、履行责任等进行了协商确认。2023年12月20日,在第二期损害鉴定评估报告出具后,市生态环境
5、局邀请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南昌市生态环境局、宜春市法院、市检察院等单位,与赔偿义务人召开了磋商会议。两个赔偿义务人同意担负起应尽的赔偿责任,支付损害赔偿金额733.06万元,并自愿担负越应尽的社会责任,于2024年6月30日前在事发地宜丰县出资230万元,以供公共性质的综合性警示教育基地建设,同时自愿向南昌市支付40万元用于生态环境公共宣传。2024年1月10日,宜春市生态环境局同赔偿义务人共同向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了损害赔偿司法确认,市中院通过召开听证会的方式征求了相关人大代表、基层群众等方面意见,并于2024年3月1日出具了司法确认裁定书。磋商后,赔偿义务人制定了宜丰县生态文明警示教育基地
6、方案,经生态环境部门同意后,准备建设生态文明警示教育基地:一是在宜丰县升级改造现有的宜丰县生态环境展示馆,增设警示教育模块;二是在宜丰县城市污水处理厂入河排污口荒坡地上进行植被复绿、栽种绿植等生态修复工作;三是在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内升级改造现有的供水系统设备,提升饮用水监测、治理等能力。目前,已在宜丰县城市污水处理厂入河排污口荒坡地上进行了复绿,另外两项修夏措施正在进行中。(三)经验与启示一是环境执法与环境司法相融合。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公安机关提前介入,协助生态环境部门及时锁定证据,确认违法事实。法院、检察院和法律顾问全程关注跟踪损害评估鉴定,全程参与损害磋商,提供指导,为损害赔偿案件办理提供
7、合法性依据。生态环境部门主动申请司法确认,确定磋商协议法律效力,并在司法确认过程中引入听证,充分征求人大、社区等多方意见,促进执法司法联动统一。二是应急处置与损害赔偿同进行。在突发事件发生后,省生态环境厅第一时间指导进行应急处置,同步启动损害赔偿,并指定宜春市作为赔偿权利人同步开展索赔工作。生态环境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第一时间介入开展损害调查,为及时应急处置、确认损害、收集资料、进行鉴定评估创造有利条件。三是提前磋商与明晰责任减纠纷。由于该案件涉及多个主体,且事件影响大,因此,通过事先预磋商,提前和赔偿义务人进行协商,明晰损害赔偿责任和社会责任,提前进行释法说理,避免最终磋商受阻,同时让赔偿义
8、务人提前准备损害赔偿事宜。四是生杰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根据鉴定评估报告,由于该事件未造成锦江流域期间功能损失和永久性功能损失,受损的地表水、沉积物和水生生物群落结构在事件发生后9个月(丰水期)已基本消除,赔偿义务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仅支付了应急处置阶段的各种费用。但是,考虑到该事件所造成的重大社会影响,为了警示当地企业,赔偿义务人同意自愿承担社会责任,出资建设警示教育基地,以案示警,以案为鉴。同时考虑到上下游的统一性,赔偿义务人也自愿向南昌市支付生态环境宣传费用,以达到赔偿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二、宜春市某能源有限责任公司非法排污致周边土壤与地下水污染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一)案情简介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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