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实施细则(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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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件1:安徽省农村集体经济名建网务!J度实退瓢!J(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行为,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根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省境内依法设立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适用本实施细则。第三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农村集体财务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规范开展财务活动,完善财务监督,控制财务风险,促进集体资产保值增值。第四条县级以上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本辖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的业务指导和监督。乡镇人民政府(包括街道办事处,下同)是本辖区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的监督责任主体
2、,应当确定专门机构和专职人员负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监督与服务工作。第二章财务管理主体及职责第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工作应当在农村基层党组织领导下,由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和会计人员等按有关规定履行职责。第六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重大财务事项决策参照执行“四议两公开”机制,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重大财务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年度财务计划及预决算,重大财务收支事项,年度收益分配方案;(二)大额资产采购、处置,大额工程项目建设;(三)重大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公益事业的兴办、筹资筹劳及建设承包;(四)重大对外投资,集体企业、合作社的兴办、改制、注销等
3、;(五)大额借贷、债权减免、重大债务处理或账务核销;(六)农村集体耕地、林地、水面、山场等承包、经营、流转、租赁方案及合同签订,经营性建设用地及闲置宅基地的开发利用,土地征用及补偿费的使用和分配;(七)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担的相关经营管理人员的报酬及补助等;(八)其他事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切身利益和集体经济发展的重大资金、资产、资源相关事项。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可以结合实际,明确本辖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重大财务事项执行标准。第七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的财务管理职责主要包括:(一)审议、决定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年度财务计划、重大财务收支事项、年度收益分配方案等;
4、(二)审议、决定本集体经济组织资金筹集、资产资源发包租赁、对外投资、重大资产购置和处置等事项;(三)审议、决定本集体经济组织主要经营管理人员薪酬,并对其实施监督和考核;(四)对理事会和监事会年度财务管理、监督工作提出质询和改进意见;(五)其他需要成员(代表)大会决定的重大财务事项。第八条理事会的财务管理职责主要包括:(一)起草、执行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年度财务计划、年度收益分配方案等;(二)实施资金筹集、资产资源发包租赁、对外投资、重大资产购置和处置等经营活动,负责财务和资产运营管理工作,签订经济合同并督促合同履行;(三)提出主要经营管理人员薪酬建议,决定其他工作人员薪酬;(四)向成员(代表)大
5、会报告年度财务计划执行情况;(五)执行章程规定及成员(代表)大会决定的其他财务事项。第九条监事会的财务管理职责主要包括:(一)监督本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活动、执行财务管理规章制度等情况,组织开展民主理财;(二)监督理事会、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和会计人员履职行为,对损害本集体经济组织利益,违反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组织章程或者成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财务行为提出质询和改进建议,对理事、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和会计人员提出罢免或解聘建议:(三)监督检查农村集体资产的发包、出租、招投标等行为及合同签订履行情况,审核检查财务情况;(四)协助政府及有关部门开展财务检查和审计监督工作;(五)向成员(代表)大会报告年度财务
6、监督情况;(六)执行章程规定及成员(代表)大会决定的其他财务监督事项。第十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委托代理服务机构代理记账,依法与代理服务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定期向代理服务机构报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委托代理服务机构记账的,可以不设会计人员,只设报账员。第十一条经济体量大、核算业务复杂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选择自主记账或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记账,但须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报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备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主记账的,应当设置专职会计人员,从事会计核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主记账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记账的,财务收支事项应当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第十二条会计人员的财务管理职责主要包括:(一)会计主管人员
7、负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会计工作,审核会计报表,在会计报表上签名并盖章。(二)会计人员负责会计凭证审核及填制、会计账簿登记及核算、财务会计报表编制及报送、会计档案管理、财务公开等日常工作;监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筹集、管理和使用情况;做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编制工作;配合开展农村集体资产年度清查、审计和调查工作。(三)出纳人员负责办理货币资金的收支、登记日记账、依法保管货币资金和空白支票等业务工作,并确保货币资金安全;监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筹集、管理和使用情况,对违反相关财经纪律的行为予以纠正。第十三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严格执行相关财经法律法规,规范会计核算工作。会计人员对违反
8、相关财经法律法规的经济业务或行为应当拒绝办理。第十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同时确保不相容岗位分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本集体经济组织会计人员。第十五条代理服务机构应当保持会计人员相对稳定,加强会计人员政策和业务培训,提升会计代理服务质量,落实监管责任。对于未成立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小组,可根据实际需要实行“组账村管”,由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负责对村民小组财务事项的监督。第三章资金筹集第十六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根据经营发展需要,依法依规采取向金融机构贷款、接受政府补助、接受社会捐赠、“一事一议”筹资等形式筹集资金。第十七条农村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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