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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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电子认证服务行为,对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实施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电子认证服务,是指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为电子签名人签发电子签名认证证书,为电子签名相关各方提供真实性、可靠性验证的活动。仅用于识别证书持有人身份的活动不属于本办法管理范畴。本办法所称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是指为需要第三方认证的电子签名提供认证服务的机构(以下称为“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向社会公众提供服务的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应当依法设立。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和为电子签名提供电子认证服务,适用
2、本办法。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以下简称“工业和信息化部”)依法对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和电子认证服务实施监督管理。第二章资质认定第五条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二)具有与提供电子认证服务相适应的人员,从事电子认证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运营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和客户服务人员不少于六十名,并符合相应岗位技能要求;(三)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七千万元;(四)具有与提供电子认证服务相适应的办公场所、服务网点和机房物理环境,且需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及本法对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做出的相关要求;(五)具有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标准的技术和设备;(六)具有国家密码管理机构同意
3、使用密码的证明文件;(七)具有长期安全稳定提供电子认证服务的能力,包括持续保持运营资金充足、财务状况良好、设备设施稳定运行、运营人员队伍稳定;(八)无重大违法记录或者不良信用记录。第六条申请电子认证服务许可的,应当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下列材料:(一)电子认证服务行政许可申请表,包括基本情况、人员情况、经营场所情况、股权结构情况等;(一)机构章程;(三)资金情况,包括注册资金及资本结构,运营资金、损害赔偿责任资金来源等;(四)电子认证服务相关技术材料、管理制度及设备清单,包括电子认证业务规则,证书策略,安全管理制度,数据管理制度,内部审计制度,保密制度以及相关软件和设备清单等;(五)电子认证服务
4、业务发展规划报告,包括研发投入计划,业务应用场景,服务网点布局,预期经济效益分析,合规评估与风险管理,投诉处理方案,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和质量保障的说明及承诺等;(六)资格证明材料,包括企业法人资格证明,与从事经营活动相适应的人员证明、经营场所证明和资金情况证明,国家有关认证检测机构出具的技术、设备、物理环境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标准的凭证,国家企业信息信用公示系统的查询报告,国家密码管理机构同意使用密码的证明等。第七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对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杳。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
5、正的全部内容。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第八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对决定受理的申请材料进行实质审查,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实地进行核查。第九条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技术评审需要和专业要求,可以组织专家或者委托专业机构实施评审并出具评审意见。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许可审批时限内。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将评审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评审包括电子认证业务规则和证书策略符合性分析,业务发展规划可行性分析,系统安全性审查,运营场所和物理环境、设备设施、管理体系建设实地查勘,数据接入方案,专业人员能力考核等。专家或者专业机构应当独立、公正、科学、诚信地开展评审活动,对评审结论的真实性、符合性负责,并承担
6、相应法律责任。第十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对新增电子认证服务行政许可书面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的意见。第H一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四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准予许可的,颁发电子认证服务许可证,并公布下列信息:电子认证服务许可证编号、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名称、发证机关和发证日期。电子认证服务许可相关信息发生变更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及时公布。电子认证服务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五年。第十二条电子认证服务机构不得倒卖、出租、出借、伪造、变造、冒用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电子认证服务许可证。第十三条取得认证资格的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应当通过
7、互联网公布并及时更新下列信息:(一)机构名称和法定代表人;(二)机构住所、经营场所(含服务网点)的地址和联系方式;(三)电子认证服务许可证编号、发证机关和发证日期、有效期的起止时间。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工业和信息化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一)机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服务网点布局发生变化的;(二)机构注册资本、资本结构、股权结构、法人性质或者单位隶属关系发生变更的;(三)电子认证服务系统等设备设施发生变化,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电子认证服务系统安全性,或者新建、搬迁电子认证服务系统;(四)依法需要办理变更的其他事项。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发生变更的事项影响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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