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办法(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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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东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建立建筑施工行业诚信体系,营造诚实守信的建筑施工市场环境,有效提高建筑施工质量,保障建筑施工安全,推动建筑施工行业高质量发展,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要求,依据山东省社会信用条例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是指评价实施单位依据本办法,对建筑施工企业市场经营和现场管理的信用量化评分。第四条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和
2、诚实守信原则,不收取任何费用。评价结果记入全省建筑市场主体信用档案,通过山东省住房城乡建设服务监管与信用信息综合平台公开,作为建筑施工企业动态监管依据。第五条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实行统一评价、分级负责。(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的统一管理,制定和组织实施全省统一的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标准,依托山东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建立山东省房屋建筑施工企业信用两介系统(以下简称省建筑施工信用评价系统),发布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结果,对全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进行监督指导。(二)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企业及项目信用评价信息归集、推送和结果应
3、用等工作,指导督促企业及时准确填报完善信用信息,审核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信用评价信息,配合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健全评价系统和运行平台。(三)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建筑施工企业及项目信用信息的归集、审核、结果应用工作,并指导督促企业及时准确填报完善信用信息。(四)建筑施工企业负责本单位相关信用信息的填报、变更申请等工作。第二章信用信息分类第六条信用评价内容包括企业基础信息、优良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和黑名单信息。第七条企业基础信息包括企业名称、地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注册号)等注册登记备案信息,以及应当具有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资质资格信息。第八条优良信
4、用信息是指企业或其施工的工程建设项目获得的县级及以上党政机关和合法群团组织依法合规设立的表彰奖励等,以及政府行政部门认可的工程建设领域科技创新、工程评价等。(详见附表)O第九条不良信用信息是指企业在工程建设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受到县级及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行政处罚、通报的信息,以及经有关部门认定的其他不良信用信息(详见附表)。第十条“黑名单”信息是指企业在工程建设活动中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采用一票否决。主要包括以下情形:(一)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受到行政处罚的;(二)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属于以行贿谋取中标、3年
5、内2次以上串通投标或串通投标行为损害招标人、其他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情形的,受到行政处罚的;(三)企业发生重大及以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1年内累计发生2次及以上较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受到行政处罚的;(四)企业发生转包、违法分包、出借资质、借用资质投标或承揽工程,受到行政处罚的;(五)总包单位经法院判决或仲裁机构裁决,认定为拖欠工程款,且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六)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的;(七)在工程建设活动中,因扰乱建筑市场秩序受到公安机关治安处罚或司法部门认定负有刑事责任的。第三章信用信息评价第十一条实施
6、建筑施工企业信用动态评价,采取信用记分制。信用分值=企业基础信息分(满分10分)+优良信用信息分(满分40分)+(50-不良信用信息分)0评分准则详见附件。第十二条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等级分为AAA.AAxA、B、C和黑名单”6个等级。(一)AAA级。信用评价分值不低于90分;评价时点前一年内未出现附录3中717项不良信用信息。(二)AA级。信用评价分值不低于75分;评价时点前一年内不良信用信息减分累计不超过10分。(三)A级。信用评价分值不低于60分;评价时点前一年内不良信用信息减分累计不超过20分。(四)B级。信用评价分值不低于45分;评价时点前一年内不良信用信息减分累计不超过30分。(五)C
7、级。信用评价分值低于45分。(六)黑名单”为一票否决项。第四章信息采集及异议处理第十三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指定专人或委托专门机构负责信用信息的采集和推送工作,加强信用信息安全管理。第十四条信用信息统一采集至省建筑施工信用评价系统,按照“隹采集、谁负责”原则进行分类采集。(一)企业基础信息由建筑施工企业通过省建筑施工信用评价系统自主填报。企业基础信息发生变更的,企业应当于变更之日起7日内通过评价系统填报变更情况。省内的建筑施工企业基础信息由企业注册地的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审核;省外的建筑施工企业由首次入鲁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审核。(二)优良信用信息由建筑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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