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转让股权名义实质转让房地产应征收土地增值税的政策分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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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以转让股权名义实质转让房地产应征收上地增值税的政策分析湘地税财行便函20153号横空出世,引爆了税务圈。但文件内容谈的还是老问题,即“以股权转让名义转让房地产”是否征收土地增值税。湘地税财行便函2O153号一口气引用了国家税务总局层面的三个文件(即国税函(687号、国税函(387号、国税函415号文件),最终来了句“依法缴纳土地增值税”,雄赳赳、气昂昂!掷地有声、干净利落!但你有你的“法”,我也有我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8号)其次条的规定,转让国有土地运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卜.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
2、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写的清清晰楚、明明白白,股权转让并不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不应当征收土地增值税。比一比,哪个”大呢?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都没有将“转让以股权形式表现的房地产“转让房地产”行为,莫非税总可以吗?你说你刺破了公司的面纱,否定了“股权转让行为”,从而确定了股权转让行为包袱起来的房地产转让行为就是转让房地产。但人家股权转让行为是客观的、真实的、合法的,你凭什么否定?有税法依据吗?有税务专家说了,你刺破就刺破了吧,为了避开重复征税,你应当让下家把成本分摊到项目公司的房屋、土地成本上。但公司法人地位和公司股东不是一个概念,你这样岂不是把老张的帽子戴到老李头上吗?合适吗
3、?又有税务专家说了,你转让的股权价值几乎就是房地产价值,比如你房地产价值是1个亿,你股权转让的价值恰好也是1个亿,就是说你股权的价值完全体现在房地产上,所以我要”。但我换个”,股东借款给这个公司2个亿,然后再转让股权,此时股权价值并不完全为房地产价值,你是呢?还是?一、国家税务总局层面附1:国税函(2000168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转让股权名义转让房地产行为征收土地增值税问题的批复“你局关于以转让股权名义转让房地产行为征收土地增值税问题的请示(桂地税报(2000)32号)收悉。鉴于深圳市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和深圳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一次性共同转让深圳能源(钦州)实业有限公司100%的股权,且这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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