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km_1101_国家电力公司电力安全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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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电力平安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了贯彻“平安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保证员工在电力生产活动中的人身平安,保证电网平安可靠供电,保证国家和投资者的资产免遭损失,特制定本规定。第2条本规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电力行业的特点和国家电力公司系统(以下简称公司系统)的组织形式制定,用于规定国家电力公司系统平安工作的根本要求和管理关系。第3条本规定所称公司系统是指与国家电力公司有资产关系和管理关系的单位组合。资产关系包括全资、控股关系;管理关系包括宜属、代管关系。第4条公司系统实行以各级行政正职为平安第一责任人的各级平安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有系统、分层次的平安生产保证体系和平安生产监督体系,并充分
2、发挥作用。第5条公司系统各级组织在各自主管的工作范围内,围绕统一的部署,依靠群众共同做好平安生产工作。第6条公司系统各企业应依据国家、行业及国家电力公司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定,制定适合本企业情况的规章制度,使平安生产工作制度化、标准化、标准化。第7条公司系统各企业要贯彻“管生产必须平安”的原则,做到方案、布置、检查、总结、考核生产工作的同时,方案、布置、检查、总结、考核平安工作。第8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系统的生产性企业和单位以及管理生产性企业的国家电力公司分公司、集团公司、省(含直辖市、自治区,下同)电力公司,其他企业可参照执行。生产性企业和单位指以从事发电、供电、输变电、调度、检修、试验、
3、电力建设等为主要业务的企业(包括多种经营企业)和单位。第二章目标第9条公司系统平安生产的总体目标是防止发生对社会造成重大影响、对资产造成重大损失的7种事故:1、重大死亡;2、大面积停电;3、大电网瓦解;4、电厂垮坝;5、主设备严重损坏;6、重大火灾;7、核泄漏。第10条国家电力公司分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平安生产目标:1、不发生人身死亡事故;2、不发生重大电网事故;3、不发生有人员责任的重大设备事故;4、不发生特别重大设备事故;5、不发生重大火灾事故;6、不发生重大施工机械设备损坏事故。第11条水电施工企业平安生产目标:1、不发生人身群亡事故;2、不发生重大施工机械设备严重损坏事故;3、不
4、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第12条发电、供电、检修、火电施工和送变电施工企业,实行平安生产目标三级控制:1、企业控制重伤和事故,不发生人身死亡、重大设备损失和电网事故;2、车间(含工区、工地,下同)控制轻伤和障碍,不发生重伤和事故;3、班组控制未遂和异常,不发生轻伤和障碍。第13条发电、供电企业及有关调度机构每年实现和百日无事故记录个数:100oMW及以上容量的火电厂1个,其他容量的火电厂2个;500MW及以上容量的水电厂2个;其他容量的水电厂3个;主变压器容量100OMVA及以上的供电企业1个,1000500MVA的供电企业2个,500MVA及以下供电企业3个;省级及以上调度机械3个。第14条公司系
5、统各企业及所属的车间、班组可以根据本企业的实际情况确定各自的平安生产目标,但不能低于本规定的要求。第三章责任制第15条公司系统各级行政正职是平安第一责任人,对本企业的平安生产工作和平安生产目标负全面责任。第16条各级行政正职平安生产工作的根本职责:1、负责建立健全并落实本企业各级领导、各职能部门的平安生产责任制;2、亲自批阅上级有关平安生产的重要文件并组织落实,及时协调和解决各部门在贯彻落实中出现的问题;3、及时了解平安生产情况,定期听取平安监督部门的汇报。按本规定第57条定期主持平安分析会议,及时组织研究解决平安生产中出现的重大问题;4、保证平安监督机构及其人员配备符合要求,支持平安监督部门
6、履行职责;5、保证反事故措施和平安技术劳动保护措施所需经费的提取和使用;保证平安奖励所需费用的提取和使用;6、其他有关平安管理规定中所明确的职责。第17条各级行政副职是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平安第一责任人,对分管工作范围的平安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向行政正职负责;总工程师对本企业的平安技术管理工作负领导责任,向行政正职负责。第18条各部门、各岗位应有明确的平安职责,做到责任分担,并实行下级对上级的平安生产逐级负责制。第19条公司系统内母公司对子公司实行平安生产责任追究制度,包括对经营者进行责任追究。在公司系统内部考核上,母公司为子公司承当连带责任。第20条公司系统内各子公司的平安管理工作向母公司负责,
7、母公司通过董事会或执行董事贯彻国家电力公司的各项平安工作规定。第四章安全监督第21条公司系统实行内部平安监督制度,母公司对子公司、上级对下级进行平安监督。母公司的分公司在授权范围内对子公司行使平安监督职能。第22条平安监督机构行使平安监督职能。各级平安监督机构业务上受上级平安监督机构的领导,机构的资质及人员的资格接受上级平安监督机构的审查。第23条国家电力公司分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水电施工企业,发电、供电、火电施工和送变电施工企业必须设立二级独立的平安监督机构。其他与电力生产有关的企业、部门及多种经营企业平安机构的设置要求由国家电力公司分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自定。不设独立平安监督
8、机构的,必须设专职平安员。第24条发电、供电、水电施工、火电施工和送变电施工企业的主要生产性车间设专职平安员,其他车间和班组设兼职平安员。企业平安监督人员、车间平安员、班组平安员组成三级平安网。第25条国家电力公司分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水电施工企业平安监督机构由公司行政正职或行政正职委托的行政副职主管;发电、供电、火电施工和送变电施工企业一般由行政正职主管。第26条平安监督机构的人员配置及装备应满足平安监督工作的实际需要。平安监督人员应选择责任心强、坚持原则、熟悉本专业技术的人员担任。第27条平安监督机构职责1、监督本企业各级人员平安生产责任制的落实;监督各项平安生产规章制度、反事故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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