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备案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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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云南*职业机构备雷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征求胤0,)2.云南一皿健康桧查机掏备案省理办法(2024年修订)修改对照表3.云南省职业做谏捺百办法(2024年修订)修改说明附件1云南省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备案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职业健康检查工作,规范承担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简称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管理,强化事中事后监督,保护劳动者健康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健康检直管理办法、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职业健康检查是指医疗卫生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
2、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的上序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健康检查.本办法所称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是指在云南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具有法人资格,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云南省行政区域内开展职业健康检查的机构备案及其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云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卫生健康委)负责全省范围内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备案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结合职业病防治工作实际需要,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加强职业健康检直机构能力建设,并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第五条职业健康检直机构向省卫生健康委提出备案申请,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备案工作依申请进行.第六条
3、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医疗机构对备案的职业健康检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并对出具的职业健康检查报告负责.第七条云南省职业健康检直质量控制中心设在云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云南省行政区域内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质量控制的日常管理工作,组织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开展实验室间比对和职业健康检直质量考核,推动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能力和规范建设.州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指定本辖区内职业健康检有质量控制机构,负责协助省职业健康检直质员控制中心开展职业健康检直机构的质员控制工作.第二章备案的条件第八条按照劳动者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职业健康检查分为以下六类:(一)接触粉尘类;(二)接触化学因素类;
4、(三)接触物理因素类;(四)接触生物因素类;(五)接触放射因素类;(六)其他类(特殊作业等).以上每类中包含的检查项目,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和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要求及监护规范(GBZ98)执行.第九条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备案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涉及放射检查项目的还应当持有放射诊疗许可证;(二)具有与备案开展的职业健康检查类别和项目相适应的检查场所、候检场所和检验室,建筑总面积不少于400平方米,每个独立的检蛰室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三)具有与备案开展的职业健康检查类别和项目相适应的执业医师、护士等医疗卫生技术人员(见附件1);(四)至少具
5、有3名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执业医师;(五)具有与备案开展的职业健康检查类别和项目相适应的仪器、设备;具有相应职业卫生生物监测能力,建立满足检验需要的实验室或者与省内已备案开展化学因素类检查的职业构应保证检验结果质量,且不得将受委托项目再次委托;健康检查机构签订实验室检i托协议(见附件2),受委托机(六)建立职业健康检有质量管理制度(见附件3);(七)具有与职业健康检直信息报告相应的条件(见附件1).第十条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具有与所申请检查类别和项目范围相适应的,具备执行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要求及监护规范(GBZ98)的能力。第十一条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可以在
6、执业登记机关管辖区域内开展外出职业健康检查。开展外出职业健康检查的机构应当具有开展外出职业健康检查项目所需的仪器、设备、专用车辆等条件(见附件2),应向所在地县级卫生健康行超出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发证机关辖区开展外出职业健康检查的,应具备较强的综合检直能力,并向省卫生健康委提出申请,省卫生健康委组织相关专家对其外出职业健康检查能力进行核定后备案,可以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外出职业健康检查.第十二条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备案时应当指定主检医师.主检医师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执业医I师证书,主要执业地点在本机构;(二)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三)具有职业病诊断资格;(四)从事职业健康检直相关工
7、作三年以上,熟悉职业卫生和职业病诊断相关标准.(五)熟悉掌握相关法律法规.主检医师负责确定职业健康检查项目和周期,对职业健康检查过程进行质量控制,审核职业健康检查报告。第三章备案的程序第十三条医疗卫生机构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应当在开展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省卫生健康委备案。第十四条申请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备案的,应当提供以下材料:(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涉及放射检直项目的还应取得有效的放射诊疗许可证)及副本(更印件);(二)具有与备案开展的职业健康检直类别和项目相适应的检查场所、候检场所和检验室的有关资料;(三)与备案开展的职业健康检查类别和项目相适应的执业医师、护士等医疗卫生技术人员的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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