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招投标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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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山招投标管理办法现将修改后的中山市招标投标管理办法重新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招标投标活动,加强招标投标管理,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的,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第四条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是本市招标投标活动的主管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市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必须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
2、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第六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第二章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第七条卜.列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一)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建设;(二)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国际组织贷款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三)使用财政性资金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大型采购项目;(四)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第八条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
3、的,必须进行招标:(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一)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第九条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二)抢险救灾的;(三)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四)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五)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服务的:(六)已通过招标方
4、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服务的;(七)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且该中标人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八)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有前款第项所列情形,属于按照国家有美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在审批、核准项目时作出认定;其他项目由招标人申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作出认定。第三章招标方式和程序第卜一条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
5、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第十: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营业场所;(一)有能够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三)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良好的人员管理制度:(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三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并遵守本办法关于招标人的规定。第十四条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以卜内容:(一)投标邀请书:(二)投标人须知:(三)合同主要条款:(四)投标文件格式;(五)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应当提供工程量清单;(六)技术规格、参数及要
6、求;(七)投标报价要求;(八)交付成果的形式、数量和质量要求;(九)评审标准和方法:(十)投标有效期;(十一)投标保证金数额;(十二)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并载明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第十五条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但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H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第卜六条投标人应当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将投标文件送达指定地点。投标文件应当密封并在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印率o第十七
7、条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第十八条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三个的,可以依法变更招标文件后再次招标。第十九条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H起3H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第二十条招标人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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