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技术学院分工会委员会选举工作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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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XX职业技术学院分工会委员会选举H作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院分工会选举工作,加强分工会建设,发挥分工会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院分工会委员会成立和换届选举工作。第三条分工会委员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分工会委员会主席由分工会委员会选举产生。第四条分工会会员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保留会籍的人员除外。第五条选举工作应坚持党的领导,坚持民主集中制,遵循依法规范、公开公正的原则,尊重和保障会员的民主权利,体现选举人的意志。第六条选举工作在党总支(机关党委)和院工会领导下开展。第七条分工会委员会换届选举的筹备工作由
2、上届工会委员会负责,新成立的分工会组织选举筹备工作由党总支(机关党委)负责。第二章委员名额第八条分工会委员会委员名额,分工会委员会由4人组成,设主席和组织宣传、文体、女工委员。第三章候选人的提出第九条分工会委员会的委员应设候选人。候选人应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热爱工会工作,深受职工信赖。第十条分工会委员会委员、主席候选人,可以由上届工会委员会或党总支(机关党委)按差额提出建议名单,报经党总支(机关党委)和院工会审交同意。第四章选举的实施第十一条分工会组织实施选举前应向党总支(机关党委)和院工会报告,按照选举办法进行选举。分工会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建议名单应进行公示,公示
3、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第十二条分工会应召开会员大会进行选举。第十三条参加选举的人数为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时,方可进行选举。分工会委员会委员采取差额选举产生,委员会委员差额率不低于5%。第十四条分工会主席采取等额选举产生。分工会主席应从新当选的分工会委员会委员中产生。分工会主席原则上由党总支书记(或主持工作的副书记)或部门负责人担任。第十五条召开会员大会进行选举时,由上届分工会委员会或党总支(机关党委)主持。第十六条选举前,上届分工会委员会或党总支(机关党委)应将候选人的名单、简历及有关情况向选举人介绍。第十七条选举设监票人、计票人,监票人负责对选举全过程进行监督。召开会员大会选举时,监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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