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光明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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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深圳市光明区人民调解H作经费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保障人民调解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办法深圳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办法全国人民调解工作规范广东省人民调解工作规范(试行)和深圳市人民调解工作经费管理规定(深司规(2022)1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细则所称人民调解委员会是指在区司法行政部门依法备案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员是指在区司法行政部门登记的人民调解员。区各级新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自设立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区司法行政部门办理备案。本细则所称人民调解工作经费,包括司法行政部门指导人民
2、调解工作经费、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补助经费和人民调解员补贴经费等。司法行政部门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经费,包括人民调解工作宣传经费、人民调解员培训表彰奖励经费及人民调解专家库运作经费等。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补助经费,包括街道(办事处)、社区或居民委员会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以及上述人民调解委员会下设的派驻调解工作室、个人调解工作室的开办经费、办公经费和聘请人民调解员所需经费等。人民调解员补贴经费(以下简称“补贴经费”)包括专家参与调解的费用和调解员相关费用(包含但不限于人民调解员工作津贴和调解案件补贴)等。第三条人民调解工作经费应当列入部门预算,由区财政部门予以保障。区司法行政部门汇总审核各申报人民调解
3、工作经费单位的年度预算,并在一上时报送区财政部门进行复审。区财政部门应当在年度财政预算中列明司法行政部门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经费。本实施细则明确由区财政部门拨付的人民调解工作经费,区财政部门应当给予充分保障。人民调解工作经费核定标准应当根据光明区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人民调解工作业务需要适时调整。第四条区财政部门给予每个人民调解委员会每年不低于3万元工作补助,可以用于开展法治宣传、业务培训;购买法律服务、人民调解工作专家库使用费;购置办公设备、办公用品等,也可以列支派驻调解工作室、个人调解工作室经费。街道、社区、居民委员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补助由街道纳入预算予以保障。给予人民调解委员会专门负责人民调解
4、事务的人员每月不低于600元的工作津贴。街道、社区、居民委员会人民调解委员会人员工作津贴由街道纳入预算予以保障。人民调解委员会专门负责人民调解事务的人员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和专职人民调解员,相关人员名单由各人民调解委员会设立单位或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于每季度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报区司法行政部门备案。第五条人民调解委员会成功调解纠纷后,可以申领补贴经费。补贴经费按照“一案一补”原则发放。补贴经费参照上一年度成功调解纠纷数量确定额度。街道、社区、居民委员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调处的案件,补贴经费由街道列入预算予以保障。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调处的案件,补贴经费由区司法行政部门
5、列入预算予以保障。第六条个案补贴标准按照矛盾纠纷难易程度分为简易纠纷、普通纠纷、重大纠纷和特别重大纠纷案件四级。(一)简易纠纷,每宗补贴不高于300元;(二)普通纠纷,每宗补贴不高于800元;(三)重大纠纷,每宗补贴不高于1600元;(四)特别重大纠纷,每宗补贴不高于3000元。第七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认定为本实施细则第六条所称的简易纠纷案件。(一)涉案当事人数在5人以下;(二)纠纷调解协议书标的金额在10万元人民币以下;(三)经4次以下调解即达成协议并履行;(四)一般的婚姻家庭纠纷、邻里纠纷、侵权纠纷、生产经营性纠纷;(五)其他各类简易矛盾纠纷。第八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认定为本实施细
6、则第六条所称的普通纠纷案件。(一)涉案当事人数在5人以上、11人以下;(二)纠纷调解协议书标的金额在10万元人民币以上、50万元人民币以下;(三)发生在相邻社区之间的地界、路权、水权等权属争议纠纷;(四)涉及医疗、工伤、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赔偿等纠纷。第九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认定为本实施细则第六条所称的重大纠纷案件。(一)涉案当事人数11人以上、31人以下;(二)纠纷调解协议书标的金额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100万元人民币以下;(三)多次或多人赴市、到省、进京上访,影响较大的矛盾纠纷;(四)跨区、街道的案件纠纷。第十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认定为本实施细则第六条所称的特别重大纠纷案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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