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工挂靠案件中的仲裁管辖问题.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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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基于实践案例的向11提出自然人张三以A公司建筑企业的名义,承包B公司(业主方)的某建设工程。A公司与B公司之间签订了工程承包合同,并在合同中约定了仲裁条款。张三与A公司之间卷订有内部承包协议,对于争议解决没有约定.现因工程款纠纷,因找寻不到R公司(该公司陷入濒临破产困境),张三欲基F自身的实际施工人身份,直接至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针对B公司的民事诉讼.但经立案后被告知,B公司否认知晓张三的存在,其坚持认为工程合同的相时方为A公司与B公司。因张三提起诉讼时所提交的A公司与B公司之间的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了仲裁条款,如张三自认属于挂靠则需向法院明确,作为挂靠人是否受A公司与B公司之间的工程承包
2、合同的约束.如是,则可能法院管辖权有障碍;如否,则张三直接针对B公司提出工程款主张的请求权基础又是什么?张三是否可以直接向B公司提出要求据实结算的诉讼主张?此时,如张三表示公司与B公司之间的工程合同对其有约束力,进而选择撤回诉讼,并据此向仲裁机构提出件裁申请,则可能乂会面临仲裁机构予以形式审S,以张三并非仲裁协议的当事人双方主体为由,不予受理。而如果张三自认与A公司之间是转分包关系,法院可基于施工合同司法解林一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受理,但是因为R公司存在俄产风险,-旦本案审理过程中公司破产的,则本案可能会因破产案件而被中止,张三亦可能存在工程款无法收回的风降。此时,张三该何去何从?二、基于实践
3、案例的问题提出透过本案的事件表象,如果穿透来看,跑者认为存在以下几个有待讨论的核心法律问SSO1.在B公司作为业主方坚称不知晓张三,而始终认为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相时方是A公司的情况下,张三与A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到底应当如何认定?挂靠?还是转包?02如认定张三与A公司之间系转包关系,张三直接提起针对B公司的工程款主张,是否可以越过A公司与B公司之间的仲裁协议,而直接至法院提起诉讼?03前述问时二所述情形下,如在法院审理过程中,A公司出现破产情形,是否张三直接提起的针对B公司的工程款主张亦将受限?04如认定张三与A公司之间系挂髓关系,则张三是否应受A公司与B公司之间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的约束,包括
4、其中的仲裁协议?05如张三不受A公司与B公司之间的包括仲技协议在内的工科!承包合同的约束,则张三在法院直接提起的针对B公司的工程款之诉,其请求权基础是什么?三、基于仲裁语境的最核心法律问题之讨论对于上述梳理的五个方面的核心法律问超,何超一、问题三、问超五,均非仲裁语境卜之独有,基于本文主胞,哲且不论。问题二因为在当前的主流观点中已有所共识,姑且也放一边.就本文来讲,将结合开篇所提及的案例背景,集中探讨问题四.(一)张三与A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合同关系如仅从合同的表面形式来看,自不待言,张三与B公司之间并不建立有书面的合同关系。但是,在张三系借用A公司资质承揽工程项目的情况下,从工程分同的角度,B公
5、司作为发包人的角色没有理解诲碣,而张三作为实际上的承揽施工主体,也是客观事实,基于这样的事实基础,是否可认为张三作为挂器人与B公司作为发包人之间形成了事实合同关系,在转者看来,对干这个问题,在挂靠情形之下,还需一分为二的米予以进一步的剖析:一方面,如B公司明知张三系挂竟R公司,有观点认为张三与B公司之间形成事实合同.例如: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2021年第20次专业法官会议纪要的意见认为:“没有资政的实际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发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搬工合同,在发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系借用资质的实际施工人进行施工的情况下,发包人与借用资肢的实际施工人之间形成由实上的建设工程族工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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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挂靠 案件 中的 仲裁 管辖 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