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器维修培训机构合格审定规则.docx
《民用航空器维修培训机构合格审定规则.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民用航空器维修培训机构合格审定规则.docx(17页珍藏版)》请在优知文库上搜索。
1、民用航空器维修培训机构合格审定规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147.1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民用航空器维修培训机构合格证的颁发和管理,保障民用航空器的持续适航和飞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则。第147.2条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于为取得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或其机型签署提供培训的机构(以下简称维修培训机构)的合格审定及监督管理。第147.3条管理机构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统一负责维修培训机构合格证管理,并负责国外、地区培训机构合格证的签发与监管。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地区管理局)负责本地区国内维修培训机构合格证的签发与监
2、管。第147.4条培训类别按本规则申请的维修培训机构合格证可包括如下类别:(1)维修人员执照培训;(2)机型培训;(3)发动机型号培训。机型培训和发动机型号培训应当明确具体的制造厂家、型号和系列限定。机型培训可以包含或不包含发动机型号培训I,但应当具体注明。第二章维修培训机构合格证的申请、颁发和管理第147.5条维修培训机构的申请条件申请维修培训机构合格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依法设立的法人单位或者其书面授权的机构;(2)国外维修培训机构申请机型、发动机培训项目时,所涉及机型或发动机型号应当适用于中国登记航空器的机型或发动机型号。(3)民航行业信用信息记录中没有申请人或其法定代表人、责任经理
3、、质量经理在相关维修业务领域的严重失信行为记录。第147.6条维修培训机构合格证的申请材料申请人应当向局方提交下列申请材料:(1)民航局规定形式的申请文件;(2)维修培训机构管理手册;(3)申请批准的培训大纲;(4)国外维修培训机构应当提交本国民航当局颁发的维修培训机构合格证书和中国用户的培训意向书。国内维修培训机构应当使用中文提交申请材料。国外、地区维修培训机构的申请材料可以使用中文或英文。第147.7条维修培训机构合格证的审查和颁发局方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申请材料的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局方在受理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以书面或会面的形式与申请人协商确
4、定进行现场审查的日期。除特殊情况并经双方同意改变现场审查日期外,局方按照双方商定的日期进行现场审查并按规定收取审查费用。维修培训机构对局方发现的问题应当采取纠正措施,并在30个工作日内将结果报告局方。逾期不予报告的,视为放弃申请。局方在自申请人现场审查完成或收到申请人对发现问题的书面改正措施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本规则要求并交纳了规定审查费用的申请人颁发维修培训机构合格证。第147.8条特殊批准和认可在下列情形中,民航局可以对维修培训机构申请的培训项目进行特殊批准:(1)新机型引进前需要提前进行的维修人员机型、发动机型号维修培训;(2)根据民航局与香港民航处、澳门民航局签订的合作安排,认
5、可香港民航处、澳门民航局对本地维修培训机构的批准;(3)根据民航局与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签订的协议,认可其他国家或者地区民航当局对本国或者本地区维修培训机构的批准。第147.9条维修培训机构合格证维修培训机构合格证载明单位名称、地址、培训类别及具体限定。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维修培训机构合格证自颁发之日起三年内有效。维修培训机构应当在有效期结束前至少6个月向局方提出延长维修培训机构合格证有效期的书面申请。维修培训机构合格证不得转让和涂改。维修培训机构合格证应当明显展示在培训机构的主办公地点。第147.10条维修培训机构的变更维修培训机构在名称、地址、培训类别和具体限定发生变化时,应当至少提
6、前60天向局方提出变更维修培训机构合格证的书面申请。申请上述变更时应当提交民航局规定形式的申请文件、涉及变更的资料及对本规则的符合性声明和有关符合性的支持性资料。维修培训机构在培训设施、设备、组织机构、人员、和管理流程等发生较大变化,应当至少提前30天通知局方。由局方确定是否变更其维修培训机构合格证的有效性,并对维修培训机构管理手册对应的修订进行批准。第三章维修人员执照培训机构的要求第147.11条设施设备要求维修培训机构应当具备与其培训能力和培训规模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并符合下列要求:(1)具备足够的不受气候因素影响的理论培训教室,并有适当的照明、通风、噪音和温度控制,以保证教学活动正常进行
7、;理论培训教室所在的建筑应当设置易于辨别的紧急通道,并确保此信息传达至所有教员和学员。(2)理论培训教室应当配备满足教学所需的演示设备,并保证所有学员都能清晰识别所演示的内容。(3)具备足够的不受气候因素影响的基本实作技能培训场地,具有足够的工具设备和器材,并配备了适当的安全防护设施。培训中使用的消耗器材可以采用非航空器材替代,但应当确保达到同样的培训效果。(4)具备与培训执照类别对应的真实航空器及其维修手册。航空器可以使用非适航状态的报废航空器,但其停放条件和状态应当可按照维修手册开展航空器及其发动机维修实践,包括采用部分模拟设备开展相关的维修实践;维修手册可以使用非现行有效的版本,但应当保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民用 航空器 维修 培训 机构 合格 审定 规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