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水网建设管理条例.docx
《吉林省水网建设管理条例.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吉林省水网建设管理条例.docx(9页珍藏版)》请在优知文库上搜索。
1、吉林省水网建设管理条例(2024年5月29日吉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32号吉林省水网建设管理条例经吉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24年5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5月29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水网建设,加强水网工程管理和保护,保障水网工程安全运行,发挥水网功能和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5去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水网建设相关的规划编制、工程管理和保护、保障与监督等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水网是指以本行政区域内自然
2、河湖为基础、引调排水工程为通道、调苗工程为结点、智慧调控为手段,集水资源优化配置、流域防洪减灾、水生态系统保护等功能于一体的综合体系。本条例所称水网工程,是指县级以上水网建设规划中确定的输(供)水、防洪、除涝、灌溉、发电、水生态修复治理等工程及其附属配套设施。第三条水网建设应当坚持立足全局、保障民生、节水优先、空间均衡、人水和谐、绿色生态、系统谋划、统筹兼似的基本原则。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对水网建设负总责,实施统一领导。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级水网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将本级水网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统筹协调机制,协调解决本级水网建设中的资金投入、用地保障、生态保护等问题。县
3、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级水网建设的菅理和监督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公安、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应急管理、林业和草原、能源、气象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水网建设的相关工作。第五条对在水网建设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第二章水网建设规划第六条省级水网建设规划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由省人民政府批准.市级、县级水网建设规划由本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报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由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4、,并在批准后一个月内报上级和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水网建设规划需要调整时,应当按照规划编制程序经原批准机关nt准。第七条水网建设规划应当立足本区域水资源格局,与上级水网建设规划相衔接,明确水网建设基本原则、发展目标和总体布局。第八条水网建设规划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要求与区域和流域规划相衔接,同防洪、水资源保护、节约用水、水土保持等专项规划相协调。第九条水网建设规划应当构建以主要江河湖泊为基础、以大型引调水工程为用点、以主要支流和水资源配道工程为通道、以调蓄工程为结点的水网建设架构,合理布局建设水资源配置工程和江河防洪治理工程,形成纵横交错的输排水通道,实现水资源互济联调。第十条水网建设规划应
5、当根据本地区水资源承载能力、水资源刚性约束要求和经济社会发展布局,坚持节水优先、量水而行,科学谋划水资源配置工程和水源工程,完善水资源配置和供水保障体系。第十一条水网建设规划应当采取扩排、培蓄、控险相结合的举措,构建由水库、河道及堤防、蓄滞洪区组成的防洪工程体系,科学提升防御工程标准,统筹防洪工程和非工程措施,完善防洪减灾体系。第十二条水网建设规划应当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充分考虑河湖基本生态流量,因地制宜开展水生态保护和修复,完善河湖生态系统保护治理体系.第十三条水网建设规划应当坚持以水定地原则,完善灌排工程体系,提高输再味效率,提升农田灌溉保障程度,保障根食生产安全。第十
6、四条水网建设规划应当坚持工程建设与数字化一体推进,推进水网数字化、调度智能化、监测预警自动化,加强实体水网与数字水网舱合,提升水网工程科技和智能化水平.第三章水网工程管理第十五条水网工程应当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依法明晰所有权、经营权和管理权.取得水网工程所有权或者经营权的单位,是水网工程管理的责任主体。第十六条政府投资建设的水网工程实行分级管理.跨市(州)的水网工程,由省人民政府确定的管理单位负责管理,跨县级行政区域的水网工程,由市(州)人民政府确定的管理单位负责管理。政府和社会资本共同投资建设.社会资本单独投资建设的水网工程,由按照约定确定的管理单位负责管理.第十七条
7、水网工程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工程实际履行下列责任:(一)宣传、贯彻有关法律法规;(二)制定管理规则和操作规程,编制应急预案,开展工程安全检查和监测;(三)定期维护工程设施,确保水网工程设施安全,保持工程设施IE常运行;(四)做好蓄水、输水和调度等工作。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制定本级水网工程年度水量调度计划并下达受水区下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水网工程管理单位.下级水网工程年度水量调度计划应当符合上一级水网工程年度水量调度计划.水网工程管理单位和终端用水单位应当按照水网工程年度水量调度计划取水.发辐大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下达水网工程水量调度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吉林省 水网 建设 管理条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