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刑事诉讼法(缩减版)司法考试节约时间.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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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事诉讼法(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其次次会议通过依据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的确定第一次修正依据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的确定其次次修正)目录第一编总则第一章任务和基本原则其次章管辖第三章回避第四章辩护与代理第五章证据第六章强制措施第七章附带民事诉讼第八章期间、送达第九章其他规定其次编立案、侦查和提起公诉第一章立案其次章侦查第一节一般规定其次节讯问犯罪嫌疑人第三节询问证人第四节勘验、检查第五节搜查第六节查封、扣押物证、书证第七节鉴定第八节技术侦查措施第九节通缉第十节侦查终结第十一节检
2、察院对干脆受理的案件的侦查第三章提起公诉第三编审判第一章审判组织其次章第一审程序第一节公诉案件其次节自诉案件第三节简易程序第三章其次审程序第四章死刑复核程序第五章审判监督程序笫四编执行第五编特殊程序第一章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其次章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第三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第四章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疔程序附则笫一编总则第一章任务和基本原则1、为了保证刑法的正的确施,惩处犯罪,爱护人民,保障国家平安和社会公共平安,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依据宪法,制定本法。2、刑3诉讼总的任务,足保证精确、刚好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处犯罪分子,保
3、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化公民自觉遵遵守法律律,主动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敬重和保障人权,爱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当进行。3、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干脆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检察院负责。审判由法院负责。除法律特殊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法院、检察院和公安进行刑事诉讼,必需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4、国家平安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危害国家平安的刑事案件,行使与公安相同的职权。5、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
4、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6、法院、检察院和公安进行刑事诉讼,必需依靠群众,必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对于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同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许有任何特权。7、法院、检察院和公安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相互协作,相互制约,以保证精确有效地执行法律O8.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9、各民簇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法院、检察院和公安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杂居的地区,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审讯,用当地通用的文字发布判决书、布告和其他文件。10法院审判案件,实行两审班审
5、制OIk法院审判案件:而本法另若规定总以外,一律公开进行。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法院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012、,未经法晟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13、法院审判案件,依照本法实行人民陪审员陪审的制度。14,法院、检察院和公安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诉讼参与人对于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和侦查人员侵扰公民诉讼权利和人身羞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1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1)情节显著稍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3)经特赦令免
6、除刑罚的;(4)依照刑法告知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知或者撤回告知的;(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16、对于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适用本法的规定。对于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通过外交途径解决。17、依据缔结或者参与的国际条约,或者依据互惠原则,我国司法机关和外国司法机关可以相互恳求刑事司法帮助。其次章管辖18、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扰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扰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检察院立
7、案侦查。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须要由检察院干脆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检察院确定,可以由检察院立案侦查。自诉案件,由法院干脆受理。19,基层法院管辖第一审一般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级法院管辖的除外。20、中级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1)危害国家平安、恐怖活动案件;(2)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21、高级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22、最高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23、上级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下级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下级法院认为案情重大、困难须要由上级法院审判的第一审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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