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纠纷质证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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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婚姻纠纷质证意见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我方作为原告/被告,现依据庭审过程及相关法律规定,对对方当事人名称提交的证据发表如下质证意见:一、对证据一:结婚证的质证真实性:我方认可该结婚证的形式真实性,确系民政部门依法颁发,结婚证上所载明的双方当事人姓名、身份证号、登记日期等基本信息与我方掌握情况相符。然而,需指出的是,结婚证内页的照片有明显的褪色迹象,且右下角的钢印部分在我方近期复印时发现清晰度欠佳,这虽不影响其作为婚姻关系证明的核心效力,但鉴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可能涉及诸多重要权益处分,我方请求法庭核实民政部门留存的原始档案,以确保结婚证信息完整、准确,避免后续因证书瑕疵引发不必要的争议。合法性:
2、从结婚证的颁发程序来看,我方回忆当时登记结婚的过程,在婚前体检环节,工作人员仅简单询问了几句,未按规定流程进行全面细致的检查,存在程序上的疏忽。虽然婚前体检并非结婚登记的绝对强制要件,但该程序是保障婚姻质量、预防遗传性疾病等潜在问题的重要举措,民政部门这种不规范操作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结婚证颁发的合法性基础,我方对此存有疑虑,望法庭予以关注。关联性:对方提交结婚证旨在证明双方合法婚姻关系存续,这一点我方并无异议。但在本案当前争议焦点围绕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权归属以及一方是否存在过错行为等问题展开的情况下,结婚证本身仅作为婚姻关系起始的证明,对于解决核心争议的直接关联性相对较弱,后续需结合其
3、他更具针对性的证据综合判断各方诉求。二、对证据二:银行转账记录(涉及夫妻间资金往来)的质真实性:我方对银行提供的转账记录的真实性予以认可,其加盖有银行的公章,转账时间、金额、双方账号等关键信息清晰可辨。但仔细研究转账记录后发现,其中有多笔转账附言部分被银行系统自动截断或显示乱码,这使得部分转账的用途及双方当时的意图难以明确判定。例如,具体日期一笔金额为凶元的转账,附言仅显示XX,无法知晓这笔钱是用于家庭日常开销、偿还共同债务,还是其他特定目的,我方申请银行出具完整的转账附言信息,还原资金往来的真实二匕三闫京。此外,对于对方主张的某些转账系其个人财产对家庭的单方面投入,我方持有不同意见。我方通过
4、查阅家庭日常收支账本(该账本有双方不定期的签字确认记录,可作为旁证)发现,在对应时间段内,我方也有等额甚至更多资金投入到家庭共同事务中,如支付房贷、子女教育费用等,这些收支记录相互关联,足以证明家庭资金是双方共同运作,并非对方所声称的单边付出,转账记录所反映的资金流向需结合整体家庭财务状况重新审视。合法性:从获取银行转账记录的程序合法性来看,我方注意到对方在调取证据时,并未遵循银行规定的正规流程,未提前向我方送达调取通知,剥夺了我方作为账户持有人的知情权与异议权。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涉及夫妻双方隐私的金融信息调取,应当保障双方平等的参与权,对方这种违规操作使得转账记录作为证据的合法性受到质疑,我
5、方要求法庭对该证据的调取程序进行复查,确保程序正义。再者,银行转账记录在证据分类上属于金融机构出具的书证,其证明效力依赖于完整准确的信息呈现。现因部分转账附言缺失及对方违规调取问题,其作为合法有效证据的完整性与规范性受损,若要作为认定夫妻间资金往来性质的关键依据,需进一步补正完善。关联性:对方试图凭借这些转账记录证明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家庭经济贡献巨大,进而主张在财产分割时多分份额。然而,我方认为,转账记录仅是资金流动的表面呈现,不能单纯依据转账金额大小来衡量双方对家庭的付出。婚姻中的付出涵盖家务劳动、子女抚养、情感支持等多个无形层面,且本案争议焦点并非仅局限于经济贡献对比,还涉及夫妻共同财
6、产范围界定、一方是否隐匿转移财产等问题,转账记录与这些核心争议的关联性需综合考量,不能孤立看待。三、对证据三:微信聊天记录(关于夫妻矛盾沟通)的质证真实性:对于微信聊天记录的真实性,我方首先质疑其完整性。对方所提供的聊天记录截图打印件仅有部分时间段的对话内容,且多处关键对话存在明显的删减痕迹。例如,在讨论家庭房产处置问题时,我方记得曾明确表达过反对出售某套房产的意见,但对方提供的聊天记录中却未呈现这一关键信息,疑似故意删除不利于己方的内容。我方申请法庭要求腾讯公司依据法定程序调取双方完整的微信聊天记录原始数据,确保聊天内容真实、无删减,还原双方沟通全貌。其次,微信聊天记录的身份验证存在问题。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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