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 防治条例(2024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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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黑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节约和合理利用资源,保障公众健康,维护生态安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适用本条例。放射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不适用本条例。第三条基本原则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坚持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污染担责原则。第四条单位和个人义务、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提高生态环境保护意识,自觉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义务,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促进固
2、体废物的综合利用,降低固体废物的危害性。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固体废物对环境的污染,对所造成的环境污染依法承担责任。第五条政府职责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负责,加强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加大对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投入,发挥减污降碳协同效应,推进无废城市建设。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指导下,组织、协调、配合本辖
3、区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第六条部门职责省、设区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商务、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邮政、海关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七条宣传普及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宣传教育和科学普及,增强无废意识,推行绿色发展方式,倡导简约适度、绿色低碳、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消费模式。第二章监督管理第八条绿色低碳发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推进绿色
4、低碳循环发展的政策措施,合理调整产业结构、能源结构,依法推行清洁生产,促进循环经济发展,推进无废机关、无废企业、无废学校等建设,降低固体废物产生强度。第九条规划引领省、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当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各类固体废物利用等处理设施,统筹城乡固体废物收集运输等处理系统建设。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建设工业资源综合利用基地、静脉产业园、大宗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示范基地等。第十条环评准入建设产生、贮存、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项目,应当符合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第H一条数字化应用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应用国家危险废物等固体废
5、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平台,推进固体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转移、利用、处置等全过程监控和信息化追溯。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卫生健康等主管部门,定期向社会发布固体废物的种类、产生量、处置能力、利用处置状况等信息。第十二条引导性公告发布省、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固体废物产生情况和利用处置能力情况,定期发布危险废物等固体废物利用处置能力建设引导性公告。第十三条非现场监督管理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可以依法利用无人机、卫星遥感、视频监控等非现场监管手段开展监督管理。第十四条假冒伪劣商品销毁有关行政执法部门收缴的假冒伪劣物品需
6、要销毁的,应当采取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禁止露天焚烧、擅自填埋。第三章农业固体废物第十五条农业固体废物利用处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采取措施,推进农药包装废弃物、秸秆、食用菌糠菌渣、废旧农用薄膜以及畜禽粪污等农业固体废物的回收利用处置工作。第十六条农业固体废物产生者责任产生农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肥料化、饲料化、能源化等多种途径实现资源化利用,不得将农业固体废物随意倾倒或者弃留。第十七条秸秆综合处理利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扶持秸秆综合利用、处理技术和设备的研发、推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推广
7、以下秸秆循环利用方式:(一)秸秆还田;(二)利用秸秆做食用菌基质、育苗基质、栽培基质;(三)采用切碎、粉碎、氨化、青贮、热喷等方式对秸秆进行加工,将秸秆转化为营养价值高的饲料;(四)利用秸秆生产工业原料、包装材料、建筑装饰材料和农艺编织制品等高附加值产品;(五)其他秸秆循环利用方式。第十八条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合理布设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站点,明确管理责任。农药经营者应当在其经营场所设立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装置,可以采用积分兑物等方式回收农药包装废弃物,不得拒收其销售农药的包装废弃物。农药使用者应当及时收集农药包装废弃物并交回农药经营者或者回收站点,不得随意丢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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