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安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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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起草说明深圳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办法(深财资(2023)42号,以下简称“市处置办法”)自2023年8月印发以来,在规范我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优化资产配置,提高资产使用效益等方面取得了显著的成效。根据市处置办法第五十一条,现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我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区处置实施细则”)。一、起草必要性市处置办法与我区实际存在差异的地方主要有两方面,一是各区未建立统一回收平台,资产报废无法按市处置办法规定交由财政部门指定的统一回收平台集中处理;二是我区政府物业统一执行深圳市宝安区政府物业资产管理规定,审批部门和程序有
2、所不同。因此,客观上有必要根据市处置办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我区处置实施细则。二、主要依据区处置实施细则主要根据深圳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办法(深财资(2023)42号)、深圳市宝安区政府物业资产管理规定(深宝规(2017)9号)、宝安区行政事业单位国资产处置办法(深宝府办(2021)2号)、宝安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报废处理操作规程(深宝财(2021)52号)等文件制定。三、起草思路一是根据市处置办法结合我区实际修改政府物业资产处置、报废处理等相关表述。二是结合我区资产处置业务明确和细化一些业务要求。三是明确区政府审批的程序和层级,报区政府审批后实施。四、主要内容(一)对资产处置及其方式进行
3、释义资产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对其控制支配的资产,进行产权转移或核销的行为。资产处置方式包括无偿划转、对外捐赠、有偿转让、置换、报废、损失核销等。(二)明确了资产处置的原则及应进行处置的情形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合法合规、厉行勤俭节约、公开、公平、公正、资产配置及使用相结合等原则。闲置资产、超编配置的资产,以及损坏、损毁、损失、无法维修、无法继续使用的资产应进行处置。(三)明确了各种处置方式的审批权限1.报废。土地、房屋(不包括政府物业资产)、车辆及文物等特殊资产,不论其计提折旧(摊销)情况、金额大小及采取何种处置方式,均由财政部门审批。除土地、房屋、车辆及文物等特殊资产外,资产计提折10(摊销)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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