嵩明县物业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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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嵩明县物业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县物业管理活动,维护物业管理各方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云南省物业管理规定和昆明市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嵩明县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及其相关活动的管理。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人,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建筑物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第四条物业管理相关活动应当遵循党建引领、政府主导、业主自治、部门协同、属地管理、协商共建的原则,将
2、物业管理纳入社会治理体系。物业管理相关主体应当遵守权责一致、质价相符、公平公开的物业服务市场规则,维护市场秩序,优化市场环境。开展物业管理活动,应当依法保护业主、物业使用人的隐私和个人信息。第五条鼓励物业服务人加入物业管理行业协会。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促进诚信经营,提高物业服务水平和社会责任意识,维护物业服务人的合法权益。第二章物业管理机构及工作职责第六条为有效推动我县物业管理工作开展,进一步理顺物业管理秩序,成立以县长为组长,相关副县长为副组长,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县信访局、县司法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城市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嵩明分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3、县民政局、县公安局、县应急管理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县卫生健康局、县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县供电局、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嵩明县物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具体负责日常事务性工作。第七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是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县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物业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指导、监督物业管理活动;(二)负责监督、指导物业的承接查验工作;(三)负责对物业服务人经营管理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予以核实认定,并移交相关部门进行处罚;(四)负责前期物业服务招投标的指导监督;(五)负责
4、对物业小区内影响房屋质量安全的行为予以核实认定,并移交相关部门进行处罚;(六)对建设、施工企业不按照国家规定及约定的保修期限和范围承担保修责任的行为予以核实认定,并移交相关部门进行处罚;(七)实施物业管理区域核定、确认物业服务人用房和业主委员会用房等事项;(八)会同财政部门对专项维修资金的收取、使用、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九)会同有关部门协调处理物业管理纠纷、投诉及有关问题;(十)会同物价部门开展公共租赁住房物业服务收费及普通住宅项目的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定价备案工作;(十一)依法履行其他职责。第八条县自然资源部门的物业管理职责(一)负责新建项目各项设施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将小区公共配套设施规划纳
5、入规划条件进行审批,并对审批内容进行规划核实验收;(二)对开发建设单位擅自改变规划要求、违反规划设计私搭乱建的行为进行核实,并配合执法部门进行查处;(三)负责办理已建小区内符合规划和相关政策的改、扩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规划手续;(四)依法履行其它职责。第九条县城市管理部门物业管理职责(一)对小区内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二)对小区内破坏公共绿化、公共设施的行为进行查处;(三)负责检查治理小区内私搭乱建等违法违规行为;(四)依法对其它职能部门移交的违法违规案件进行处罚;(五)依法履行其他职责。第十条县生态环境部门物业管理职责(一)对小区内违反环保相关法律的
6、行为进行查处;(二)依法履行其它职责。第十一条县公安部门物业管理职责(一)依法打击处理小区内违反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条例的各类违法犯罪行为;(二)依法查处小区内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行为;(三)依法打击处理小区内其他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等违法犯罪行为;(四)负责小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后印章刻制的审核备案工作;(五)科学指导视频监控等安防设施建设;(六)配合民政部门开展门(楼)牌清理、编制工作,指导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开展安装及维护工作;(七)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周边违法停车查处工作;(八)负责物业管理保安服务活动的监管;(九)对小
7、区内因从事餐饮、娱乐、以及室内装修等建设活动带来的噪音等污染行为进行查处;(十)依法履行其它职责。第十二条县应急管理、消防救援部门物业管理职责(一)对物业未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未组织防火检查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及消防演练情况进行查处;(二)对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妨碍消防车辆通行的行为进行查处;(三)对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行为进行查处;(四)对建筑消防设施、器材未保持完好有效的行为进行查处;(五)对在小区内设立、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行为进行查处;(六)对未通过消防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小区进行查处;(七)对小区内电动自行车飞线充电、电动自行车进入公共活动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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