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民一庭适法意见合集(2021.12-2024.1).docx
《最高法民一庭适法意见合集(2021.12-2024.1).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最高法民一庭适法意见合集(2021.12-2024.1).docx(10页珍藏版)》请在优知文库上搜索。
1、最高法民一庭适法意见合集(2021.12-2024.1)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了利率但未明确是月利率还是年利率的,不应当视为没有利息审判实践中,对于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了利率但未明确是月利率还是年利率的,是否应当视为没有利息的问题,存在不同认识。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2023年第56次专业法官会议讨论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第三款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如果约定了利率但未明确是月利率还是年利率,属于对支付利息作了明确约定,
2、只是对利率标准约定不明。人民法院可以依据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等因素对利率作出认定。死亡受害人近亲属范围之外的人不享有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请求权审判实践中,对于死亡受害人近亲属之外的民事主体是否享有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请求权的法律适用问题,存在不同认识。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2023年第56次专业法官会议讨论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以及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被侵权人死亡的,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责任的民事主体为被侵权人的近亲属,近亲属之外的民事主体不享有上述权利。近亲属的
3、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不属于遗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自动离职,属于人事争议案件受案范围审判实践中,对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自动离职引发的纠纷是否属于人民法院人事争议案件受案范围,存在不同认识。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2023年第25次法官会议讨论认为:原人事部1997年发布的人事争议处理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二项规定:“本规定适用于下列人事争议:(二)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以及履行聘任合同或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与人事争议处理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二项基本一致。中共中央组织
4、部、原人事部、总政治部2007年发布人事争议处理规定,人事争议处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第二条第二项规定:“本规定适用于下列人事争议:(二)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解除人事关系、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从人事争议处理暂行规定人事争议处理规定有关事业单位人事争议仲裁受理范围的规定沿革看,原“辞职、辞退”已规定为现在的“解除人事关系”。因“自动离职”属于解除人事关系的情形,故“自动离职”引发的纠纷属于人民法院人事争议案件受案范围,对于此类人事争议案件,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竣工并交付使用的,应当依法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计算折价补偿款审判实践中,对于
5、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竣工并交付使用的,应以何种标准计算折价补偿款的问题,认识不一致。最高法院民一庭2022年第22次法官会议讨论认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交付工作成果即建设工程并由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合同约定及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建设工程。如果发包人不按照合同约定及相应的规范或者标准组织验收,但接收建设工程的,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第十四条等规定,视为建设工程质量合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
6、七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根据上述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竣工并交付使用的,应当依法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计算承包人应得折价补偿款。实务中,之所以出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竣工并交付使用的情形下以何种标准计算折价补偿款的争议,在于未能准确理解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具有一定的周期性和复杂性,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的约定一定程度上代表了双方当事人对于合同签订和履行的合理预期以及对于相关合同风险的预先安排,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没有更加科学、合理、简便有效的折价补偿
7、标准的情况下,参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具有相当的合理性。这种方式可以在保证建设工程质量的前提下,确保双方当事人均不能从无效合同中获得超出合同有效时的利益,符合当事人的合理预期和我国建筑市场的实际,能够保证案件裁判的社会效果。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虽然使用了“可以参照”的表述,但如果工程建设未发生大规模设计改变,或者合同中有关工程价款约定不存在严重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等情况,人民法院在具体裁判中,不宜任意将“可以参照”理解为可以参照、也可以不参照。在当事人诉讼请求依据的事实处于真伪不明时,不能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又告知当事人就此另行主张权利司法实践中,当事人诉讼请
8、求所依据的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状态,人民法院能否既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又告知其就此另行主张权利?最高法院民一庭倾向认为:此种情形下,人民法院不能既判决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又告知其就此另行主张权利。主要理由:第一,除依法裁定驳回起诉外,对于当事人已经明确提出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审理并作出实体判决。如果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其主张,则应判决支持其诉讼请求;如不足以证明其主张,则应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如果当事人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状态,则应根据证明责任分配规则作出判决。如要求当事人就此另行主张权利,本质上属于拒绝裁判。第二,判决驳回诉讼请求与告知当事人另行主张权利互相矛盾。判决驳回诉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高法 民一庭适法 意见 2021.12 2024.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