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云南省集体合同条例》《云南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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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云南省集体合同条例云南省集体合同条例己由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其次十四次会议于2001年9月20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集体合同行为,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爱护职工和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其次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以及对集体合同实施管理、监督的部门应当遵守本条例。本条例所称集体合同是指以企业职工集体为一方与企业为另一方就劳动酬劳、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平安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通过双方同等协商订立的书面协议。第三条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健全集
2、体合同制度。签订集体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同等、协商一样的原则。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标准低于集体合同约定的劳动标准的,依据集体合同约定的标准执行。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负责集体合同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工会和产业工会负责指导、帮助职工一方与企业同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并对集体合同的履行进行监督。第五条集体合同包括下列内容:(一)劳动酬劳;(二)工作时间;(三)休息休假;(四)劳动平安与卫生;(五)保险福利;(六)职工的教化和培训;(七)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别爱护;(八)企业经济性裁员的条件和程序;(九)合同的期
3、限;(十)合同变更、解除、终止的条件和程序:(十一)违反集体合同的责任;(十二)解决争议的方法;(十三)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集体合同的期限为一至三年。第六条企业职工一方或者企业方提出签订集体合同书面要求的,另一方应当在十五日内与对方进行同等协商。第七条集体合同由双方同等协商。参与同等协商的双方代表人数对等,每方三至十一人,包括一名首席代表。每方应当另行确定一名书记员,负责协商过程中的文字工作。职工协商代表由工会确定,或者由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议定。有女职工的企业,职工一方代表中应当有女职工代表参与。企业方协商代表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指派。企业工会主席、企业法定代表人分别担当职工一方和企业方的首席
4、代表;因故不能担当的,应当书面托付一名代表担当。企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建立工会组织。尚未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由所在地的地方工会或者产业工会指导职工民主举荐职工一方代表,职工一方首席代表从参与协商的代表中推选产生。职工一方首席代表因故变更的,应当从参与协商的代表中重新推选。企业职工一方和企业方在同等协商中均可以聘请顾问。第八条协商代表一经产生,应当书面告知对方。协商代表的任期与集体合同期限相同。协商代表因故缺额的,应当刚好补选。企业职工一方协商代表应当仔细履行职责,听取职工的看法和建议,照实表达职工的要求。第九条企业应当保证协商代表履行职责必需的工作时间,协商代表在工作时间履行职责占用
5、的时间视为正常出勤。企业职工一方协商代表在劳动合同期内,除有重大过失,严峻违反企业规章制度、对企业造成重大损害或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外,企业不得解除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第十条双方代表在同等协商过程中均有义务向对方供应真实的状况和资料。涉及国家隐私、商业隐私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第十一条经同等协商形成的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探讨和表决。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探讨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或者职工出席,经全体职工代表或者全体职工的过半数同意即获通过。获得通过的集体合同,由双方首席代表签字。集体合同草案未获通过的,应当重新协商,双方达成一样后再提交职工代表
6、大会或者职工大会探讨和表决。第十二条企业集体合同应当自签字之日起七日内,由企业报有管辖权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并送地方工会或者产业工会。第十三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集体合同的下列内容进行审核:(一)双方的主体资格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二)集体协商是否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的原则和程序进行;()合同的内容是否与法律、法规相抵触。审核时应当听取同级地方工会或者产业工会的看法。审核不合格的,将书面异议送达集体合同双方代表,双方应当另行协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书面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第十四条企业应当自集体合同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全体职工公布集体合同文本。第三章
7、集体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第十五条集体合同在有效期限内,不因双方首席代表的变动而变更、解除。第十六条集体合同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双方协商一样后,应当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一)订立集体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被修改或者废止的;(二)企业改制、破产、拍卖或者被兼并等使集体合同不能履行的;(三)因不行抗力使集体合同部分或者全部不能履行的;(四)集体合同约定的变更或者解除条件出现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集体合同的变更或者解除,应当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第十七条集体合同期满或者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时,该集体合同即行终止。第十八条集体合同期满前六十日内,企业职工一方或者企业方提出续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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