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水源保护条例(草案送审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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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湖北省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水源保护条例(草案送审稿)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控与保障第三章水污染防治与生态保护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水源保护,防治水污染、保护水生态、保障饮用水安全,推进丹江口水库流域综合治理和统筹发展,确保一库清水永续北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水源(以下简称中线工程水源)的保护、管理及保障等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中线工程水源保护范围,是指丹江口水库汇水区所涉及的十堰市及神农架林区红坪镇、大九湖镇相关的行政区域。第三条中线
2、工程水源保护应当坚持党的领导、政府主导,遵循保护优先、统筹规划、分区管控、协同推进、综合治理的原则。第四条省和中线工程水源保护范围内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中线工程水源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中线工程水源保护协调机制,加大对中线工程水源保护的投入。省人民政府应当完善生态补偿机制,促进中线工程水源保护与经济建设、民生保障协调发展;加强与陕西省、河南省、长江流域管理机构、南水北调工程管理单位的联系和沟通,推动在共建共治共享、应急联动、联合执法等方面的跨区域跨部门协作。省和中线工程水源保护范围内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将中线工程水源保护纳入目标考核内
3、容,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委会报告相关情况。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和中线工程水源保护范围内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水源保护工作负总责,各有关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应当协调中线工程水源保护范围内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能源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等工作,负责专项规划、区域规划、空间规划、发展规划的统筹衔接;(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中线工程水源保护范围内的水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三)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年度水量调度计划,合理配置水资源,做好水土流失综合防治;(四)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中线工程水源保护范围内种植业、养殖业的监督管理,指导农民发展绿
4、色农业和科学施用农药、肥料,减少面源污染;(五)公安部门负责中线工程水源保护范围内的治安管理、危险品车辆通行管理以及环境污染犯罪案件的查处;(六)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中线工程水源保护范围内土地、矿产资源的使用审批和监督管理,审批事项应当符合水源保护相关规定;(七)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监督中线工程水源保护范围内的污水、垃圾收集处理设施的建设与运行;(八)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林业生态保护和修复、石漠化治理,规划建设湿地类自然保护地、水源涵养林、生态廊道等;(九)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中线工程水源保护范围内的车辆、船舶、码头的管理。经济和信息化、应急管理、市场监管、城市管理、乡村振兴等主管部
5、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中线工程水源保护工作。第六条南水北调工程管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负责工程管理范围内的水质保护工作;(二)配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合理布设水质监测点;(三)负责管理范围内工程设施的保护和管理,建立健全巡查制度,定期进行巡查;(四)发现管理范围内水质异常,应当在一小时内向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措施;(五)对管理范围内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禁止性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提供必要的证据资料;(六)做好中线工程水源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七)其他应当履行的职责。第七条中线工程水源保护范围内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中线工程水源保护的宣传教
6、育,普及相关知识,增强保护意识,营造爱水护水的良好氛围。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污染和破坏中线工程水源的行为,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有关部门收到举报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省和中线工程水源保护范围内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在中线工程水源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管控与保障第九条中线工程水源保护应当以流域综合治理为基础,推进高水平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加强山水林田湖草整体保护,统筹水环境综合整治和水生态修复,确保工程安全、水质安全、供水安全、生态安全、防洪安全。第十条中线工程水源保护范围内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强化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控,落实生态保护
7、、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等空间管控边界。区域、流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以及工业、农业等专项规划,应当符合生态保护和防洪要求,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第十一条省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划要求,制定中线工程水源保护范围的分区管控方案,衔接中线工程水源保护范围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和资源利用上线,制定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建立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开展定期调整与动态更新。中线工程水源保护范围内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区域情况,根据中线工程水源保护范围的分区管控方案制定相关工作方案并负责组织实施。第十二条中线工程水源保护范围内严格执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丹江口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8、的划定,由有关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划定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丹江口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和污染防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第十三条南水北调工程管理单位应当在管理范围边界设立界桩、界碑、标识牌等保护标志,并设置必要的安全隔离设施。南水北调工程管理单位、十堰市人民政府和地方集中饮用水取水单位按照各自权属范围,在丹江口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警示标志。中线工程水源保护范围内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穿越丹江口水库范围的道路、桥梁设置交通警示标志和防护栏,建设截流沟、沉淀池等应急防护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涂改或者擅自移动地理界标和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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