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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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贵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为切实加强我市城市规划管控,协调空间布局,确保规划有序、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贵州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为补充完善贵阳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办法内容,结合贵阳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一章导则第一条编制详细规划,容积率、建筑密度按照附表1的规定执行。第二条地上建筑、半地下建筑、地下建筑详见附图Io第三条建筑面积的计算按照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执行,国家标准规范没有规定的,按照附录(计算规则)的规定执行。第四条建筑密度的计算规则按照附录(计算规则)的规定执行。第五条建筑高度的计算规则按照附录(计算规则)的规定执行。第六条绿地面积的计算规则按照附录
2、(计算规则)的规定执行。第七条建设项目停车位配建标准按照附表2的规定执行。第八条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公用设施等配建标准,按照附表3的规定执行。第九条日照分析参数按照附表4的规定执行。第十条建筑在满足日照要求的基础上,最小间距按以下规定执行:(一)建筑高度不大于100米的建筑之间平行相对布置时,最小间距应满足以下规定:1 .住宅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按照附表5的规定执行;2 .多层住宅纵墙平行布置时,正面间距折减可按附表6规定换算,详见附图2;3,多层住宅布置利用南向、东向或者南偏东、南偏西30。以内的坡地高差时,视地形高差的具体尺寸,对间距折减,折减后的间距不得小于13米;30以内的北
3、向坡,视地形高差的具体尺寸,等比例加大间距;4 .公共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按照附表7的规定执行;5 .住宅建筑与公共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按照附表5的规定执行。(二)建筑高度大于100米且小于150米的超高层公共建筑间距在附表7规定的基础上增加5米。建筑高度大于等于150米的超高层建筑间距,由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三)住宅建筑之间纵墙或主要采光面成角度相对布置时,最小间距应满足以下规定:1 .当两栋均为多层建筑时,详见附图3。(1)纵墙对纵墙的夹角小于等于15。时,按照纵墙对纵墙的间距要求确定,最窄处间距不得小于遮挡物建筑高度的1.O倍,且不得小于13米;(2)纵墙对纵墙的夹角大
4、于15。小于60时,最窄处间距不得小于13米;(3)纵墙对纵墙的夹角大于等于60。小于90时,按照山墙对纵墙间距控制,最窄处间距不得小于10米。2 .当两栋其中至少一栋为高层建筑时,详见附图4。(1)两栋建筑的夹角小于等于45度时,其最小间距按平行布置控制;(2)两栋建筑的夹角大于45度小于等于90度时,其最小间距按垂直布置控制。(四)建筑之间错位布置时的最小间距按消防间距控制,详见附图5。(五)工业、仓储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按照消防间距控制;工业、仓储建筑与住宅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按照附表5的规定执行,并应满足消防间距要求;工业、仓储建筑与公共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按照附表7的规定执行,并应满足消防
5、间距要求。第十一条建筑平面不规则的,以各立面宽度与其延长线形成的剖面宽度之和为建筑间距计算面宽,并按照本规定分别确定其最小间距。第十二条建筑高度大于24米的单层公共建筑与相邻建筑的最小间距,按照本规定的高层公共建筑与相邻建筑最小间距的规定确定。建筑高度小于等于24米的高层建筑裙房与相邻建筑的最小间距,按照本规定中对多层公共建筑与相邻建筑最小间距的规定确定。第十三条两栋住宅建筑不开窗部分可以拼接,拼接面叠合宽度不得小于3米,并遵守下列规定:(一)建筑高度小于等于18米的住宅建筑,拼接后的建筑面宽不得大于80米;(二)建筑高度大于18米小于等于54米的住宅建筑,拼接后的建筑面宽不得大于70米;(三
6、)建筑高度大于54米的住宅建筑,原则上不得拼接,确需拼接的,经专家论证,拼接后的建筑面宽不得大于70米,且不得沿重要水体、城市主干路、广场或者公园绿地布置。第十四条临城市道路新建、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退让规划道路红线的最小距离,按照附表8的规定执行。第十五条建设项目的机动车出入口优先选择设置在较低等级的城市道路上,并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确需在主干路上设置出入口,出入口距上游交叉口不应小于50米,距下游交叉口不应小于70米,条件不允许的建设项目出入口设置在建设项目最远端;(二)在次干路上设置出入口,出入口距上游交叉口不应小于30米,距下游交叉口不应小于50米,条件不允许的建设项目出入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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