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单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湖南省防空地下室建设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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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南省国防动员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南省单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湖南省防空地下室建设实施细则湖南省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湘动办发(2023)2号各市州国防动员办公室:现将湖南省单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湖南省防空地下室建设实施细则湖南省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湖南省国防动员办公室2023年12月28日湖南省单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全省单独修建的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单建人防工程”)建设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和湖南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呵维护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297号)规定,制定本办法。
2、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单建人防工程,是指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第三条承担单建人防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防护设备生产安装、检测、测绘的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第四条单建人防工程建设单位及其他参建单位应严格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落实保密工作主体责任;单建人防工程使用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或个人必须严格履行保密义务。第五条单建人防工程项目选址和战时功能应当符合城市人防工程专项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及城市地下空间开发要求。第六条平时作为地下商场、地下停车库,战时作为人员和物资掩蔽的单建人防工程其防护区建筑面积应不少于工程地下总建筑面积的70%,其中人员掩蔽
3、工程面积不少于工程地下总建筑面积的40%o第七条单建人防工程防护类别应为甲类,防护等级与城市防护类别相适应,不得低于核6级常6级。工程宜与周边人防工程相互连通,暂时无法连通的,应当预留连通口。人防指挥所工程按照相应的战术技术要求确定工程的防护类别、防护等级等有关要求。第八条单建人防工程建设应当按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工程建设许可阶段、施工许可阶段及竣工验收阶段分别办理有关审批手续。第九条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依次履行以下基本程序,并办理相关手续:(一)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按照管理权限报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办理立项审批,同时向人防主管部门提交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人防主管部门参加专家评审,并出具
4、初审意见。1 .市州、县市区政府投资的单建人防工程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市州、县市区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审批。2 .省政府投资的单建人防工程项目,由省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审批。(二)社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按照管理权限报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备案,并向人防主管部门提交项目备案文件。建设单位按规定向相关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第十条工程建设许可阶段、施工许可阶段及竣工验收阶段的设计审查、质量与安全监督手续、开工报告手续和竣工验收备案审批权限按以下规定进行:(一)工程总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下(含)的单建人防工程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市州、县市区人防主管部门审批;(二)除长沙市外,工程总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单建人防
5、工程项目,由省人防主管部门审批。(三)各级人防指挥所项目,按程序报省人防主管部门审批。市州、县市人防主管部门自建项目报上级人防主管部门审批。第十一条工程建设许可阶段依次履行以下基本程序,并办理相关手续:(一)人防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和有关职能部门对项目初步设计文件进行技术审查。建设单位将审查材料报人防主管部门后,人防主管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审查。(二)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按照技术审查意见完善设计后,建设单位将审批材料报人防主管部门审批。人防主管部门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批;(三)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第十二条工程建设许可阶段应提交以下审批材料:(一)初步设计文件审批表;(二)设计合
6、同或设计委托书或设计中标通知书;(三)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出具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或备案文件;(四)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的规划总平面图、方案审查意见;(五)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用地批准文件或国土证或划拨用地决定书;(六)地质工程初步勘察报告;(七)满足规定设计深度的初步设计文件;(八)概算文本(仅政府投资项目提供)。第十三条施工许可阶段建设单位申报开工报告手续,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开工报告审批表;(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四)初步设计文件批复;(五)施工图审查意见及消防设计审查意见书;(六)人防质量监督机构出具的质量受监通知书;(七)建筑施工、防护设备及监理中
7、标通知书;(八)湖南省单建人防工程项目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申请报告;(九)湖南省建筑施工开工安全生产条件承诺书;人防主管部门在有关材料齐全后,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相关手续。第十四条人防主管部门按照审批权限负责单建人防工程开工安全条件审查工作,具体事务性工作委托人防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第十五条竣工验收阶段依次履行以下基本程序,并办理相关手续:(一)建设单位组织相关部门和设计、施工、监理及人防质监机构等单位进行项目竣工验收,人防质监机构应在规定时间内出具质量监督报告;(二)通过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在15个工作日内按要求将有关资料报人防主管部门竣工备案;(三)不动产登记部门按规定办理不动产确权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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