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平区社区养老服务驿站建设运营管理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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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昌平区社区养老服务驿站建设运营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昌平区社区养老服务驿站(以下简称驿站)可持续发展,进一步健全就近精准养老服务体系,根据北京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北京市养老服务专项规划(2021年.2035年)北京市养老服务机构监管办法(试行)(京民福发(2018)412号)北京市社区养老服务驿站管理办法(试行)(京民养老(2020)171号)和北京市社区养老服务驿站运营扶持办法(京民养老发(2021)154号)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的驿站是指在昌平区建设并运营,经区民政局备案、市民政局公示的城市社区养老服务驿站或农村幸福晚年驿站。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的基本养老服务对象是
2、指下列具有北京市户籍的且实际居住在昌平区范围的老年人:(一)城乡特困老年人;(二)低保和低收入家庭的失能、失智、高龄老年人;(三)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四)其他家庭失能、失智、重度残疾老年人。第四条本细则所称基本养老服务项目是指为责任片区基本养老服务对象提供巡视探访、个人清洁、养老顾问、呼叫服务四项基本养老服务。政府通过购买驿站服务的方式,保障基本养老服务对象的基本养老服务需求。第五条按照“区级统筹、镇街主责、社会运营、资源共享”原则,充分利用社区资源,就近提供居家养老服务,采取“政府提供设施、市场负责运营”方式建设社区养老服务驿站,推动驿站可持续健康发展。第二章规划建设第六条各镇街应按照
3、“七有”“五性”考核指标、辖区常住人口数及服务半径,科学规划驿站建设,单个驿站按常住人口20000人进行设置。第七条驿站建设应坚持政府无偿提供设施原则,所提供养老服务设施应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社会力量利用自有设施运营驿站的,各镇街应予以支持。第八条驿站内外部装修及布置需符合社区养老服务驿站设施设计和服务标准(试行)文件要求。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原则上不予纳入驿站建设范围。1 .驿站运营场所为地下或半地下室(“物业服务+养老服务”不受此条限制);2 .驿站经营面积低于100平方米;3 .无房产归属证明及第三方机构安全检测报告;4 .无消防安全检测报告。第三章备案管理第九条驿站的运营主体应为具有法
4、人资质的专业团队,并严格依据北京市社区养老服务驿站管理办法(试行)(京民养老(2020)171号)第五条相关规定执行。第十条驿站建成并具备运营条件后,驿站运营服务商于1个月内向区民政局提交经镇街审核通过后的备案材料,驿站运营服务商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备案材料包括:1 .驿站运营服务商及法定代表人信息资料(包括:工商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法人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等);2 .不动产登记证或土地使用证或房屋租赁合同(租赁合同租期不得少于3年);3 .房屋安全检测报告(有不动产登记证可不用提交此项);4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或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凭证或房屋消防检测报告;5 .电气防火检测
5、报告;6 .委托运营协议;7 .驿站运营工作方案(包括:地理位置分析、内外部设施建设及设备配置计划、周边服务对象分析、服务团队情况、服务项目及定价、整体驿站经营投入计划、运营成效预期等);8 .驿站运营制度类文件(按星级评定标准提供,包括:管理类制度、保障类制度、服务类制度、流程类文件等);9 .驿站运营扶持政策申请表;10 .设置养老服务机构备案书;IL备案承诺书。第十一条驿站运营过程中发生法定代表人、地址、名称等重要信息变更的,要及时报告相关镇街,镇街提前1个月向区民政局申请变更备案。第四章责任片区第十二条驿站责任片区是指按照养老服务区域无缝衔接、服务人群全覆盖的原则,各镇街应统筹考虑区域
6、内老年人分布密度、驿站及养老照料中心的分布、驿站规模等因素,科学划分每所驿站服务的责任片区。驿站未能覆盖的社区,镇街可采取统筹协调附近的养老机构和驿站,通过拓展服务范围、延伸服务半径等方式达到服务区域全覆盖,或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覆盖。采取购买服务方式的,由各镇街制定年度购买服务工作方案,经区民政局及区财政局备案后,各镇街执行。市场化养老服务不受驿站服务责任片区的限制。第十三条责任片区管理(一)镇街应督促指导驿站做好“三个清单”的信息公开工作:在所属社区公示驿站主体清单;在驿站服务场所内醒目位置公示驿站责任清单;以签订基本养老服务对象协议书、发放社区养老服务驿站养老服务清单公示等形式告知老年
7、人驿站服务清单内容。(二)驿站应严格按照镇街划分的责任片区开展基本养老服务工作,完成责任片区所属社区和驿站站内的驿站主体清单公示工作;在驿站服务场所内醒目位置公示驿站责任清单、服务清单工作,并向驿站责任片区内基本养老服务对象家庭签订基本养老服务对象协议书、发放社区养老服务驿站养老服务清单等形式告知老年人驿站服务清单内容。第十四条基本养老服务对象管理驿站每月月底前完成基本养老服务对象认领工作。驿站认领后需在当月和老人完成签约工作,并于次月按照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开展服务,根据老年人需求提供服务,不能提供的服务,可转介其他服务资源。第五章服务规范第十五条驿站应具备巡视探访、呼叫服务、助餐服务、助洁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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