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度中国民用航空政策报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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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民用航空总局2005年度中国民用航空政策报告民航年度政策白皮书2006年5月18日第一部分改革与开放(1一、理顺行政管理机构设置和职责,进一步深化改革(1)二、积极稳妥地实施对外开放,促进国际航空运输发展(2)1、促进国际航空运输发展(2)2、进一步向港澳开放内地民航市场(3)第二部分法制和科技建设(3)一、法制建设(3)二、科技振兴计划(7)第三部分安全监管一、飞行标准和适航管理(8)1 .航空器运营人运行合格审定(8)2 .飞行模拟设备的鉴定和使用(9)3 .航空器维修单位和航空器维修培训机构管理4 .油料适航管理(10)5 .规范航空承运人外站签派服务代理工作(10)二、专业技术人员
2、管理(11)1 .规范飞行人员流动(11)2 .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13)三、航空安全信息管理(13)四、机场安全管理(14)五、空中交通管理(15)六、空防安全和保安(16)第四部分经济管理(17)一、放松和规范市场准入(17)二、加强和改进宏观调控(19)1 .改进航班时刻管理(19)2 .建立财经信息采集制度(19)3 .规范民航企业机场联合重组(20)4 .调整价格收费政策,促进行业健康发展(20)三、促进支线航空运输发展(21)四、加强航班正点工作(22)第五部分民航北京奥运会行动计划(22,尾注(24)2005年度中国民用航空政策报告第一部分改革与开放一、理顺行政管理机构设置和
3、职责,进一步深化改革为进一步理顺民航总局、地区管理局和监管办之间的工作关系,明确各级行政机构行业管理工作职责,提高行业监管水平2005年,民航总局作了大量调研工作,本着“权责明确,利于监管的原则,细划了三级机构行政管理职责分工】;为更有效的开展行业监管工作,取得中编办的支持,明确了七个地区管理局所在省(区、市)监管办的机构设置,也即分别设立民航北京、辽宁、上海、广东、四川、陕西、乌鲁木齐7个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并将民航天津、河北、山西、吉林、安徽、福建、江西、河南、湖南、广西、重庆、贵州、宁夏、青海等14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升格为副司局级单位;调整后,民航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由26个增加为33个2
4、。同时进一步修改完善民航监察员管理制度3,细划监察员证件的类别,明确监察员职责和权限,明确监察员取证条件,建立监察员培训和管理制度。2002年至2004年的民航改革,使全行业进一步呈现持续、快速、健康、协调发展的态势,但影响民航发展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没有完全解决,新的矛盾和问题也在不断出现。无论在政府管理层面、行业组织层面还是企业经营层面依然存在与民航快速发展不相适应的矛盾。继续深化改革,为行业发展提供体制和机制保障依然是今后一段时期保证行业发展的必要工作。2005年,民航总局就深化改革问题进行了深入的调研,全行业也开展了深入的讨论,在此基础上,民航总局初步制定了深化民航改革指导意见,提出了“
5、十一五”期间全行业进一步深化改革的指导思想,改革内容、思路、措施。二、积极稳妥地实施对外开放,促进国际航空运输发展1、促进国际航空运输发展继续按照“积极、有序、渐进、有保障”的原则,在推进双边航空关系的基础上,以我与东盟航空运输安排框架为试点,启动区域/多边航空运输安排机制,全方位发展民航对外关系。为解决我国国际航空运输存在的总量规模偏小、航线分布不均、枢纽港建设和配套措施滞后以及国际竞争力不强等制约因素,2005年民航总局出台了促进我国国际航空运输发展的一揽子指导政策4。包括:实施分阶段开放我国航空运输市场、优先开放国际航空货运市场、支持中西部和东北地区发展国际航空运输、促进门户枢纽机场建设
6、的政策;建立公平、公正、公开的定期国际航班经营许可申请和审批机制,改革定期国际航班加班和包机的审批制度;设立国际航空运输发展特殊风险财政机制,鼓励和扶持航空公司开辟市场需求少且是国家外交需要的国际航线;建立和完善航班时刻管理、全球分销系统管理、机场地面服务等领域的法规建设;配套实施推进国际航空运输简化手续工作、推广电子客票、协调降低有关环节税费等措施。同时民航总局成立了“促进国际航空运输发展领导小组”,改革和协调国际国内航空运输发展政策,负责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明确了各地区管理局国际航空运输市场监管的职能。2、进一步向港澳开放内地民航市场在内地与港、澳地区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CEPA)框架下,
7、允许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以跨境交付、合作、合资或独资形式提供中小机场委托管理服务,合同有效期不超过20年;允许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以跨境交付、境外消费、合作、合资或独资形式提供机场管理培训、咨询服务;允许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以合资或独资形式在内地提供代理服务、装卸控制和通信联络及离港控制系统服务、集装设备管理服务、旅客与行李服务、货物与邮件服务、机坪服务、飞机服务等七项航空运输地面服务5o在2005年的CEPA第三阶段磋商中,向港澳服务提供者进一步开放了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业,允许港澳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合资、合作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注册资本要求与内地企业相同。第二部分法制和科技建设一、法制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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