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生态环境从重、从轻与减轻行政处罚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docx
《绍兴市生态环境从重、从轻与减轻行政处罚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绍兴市生态环境从重、从轻与减轻行政处罚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docx(6页珍藏版)》请在优知文库上搜索。
1、绍兴市生态环境从重、从轻与减轻行政处罚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浙江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环保e企管建设应用管理办法(试行),进一步规范从重、从轻与减轻的行政处罚裁量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实施意见。第二条市生态环境局及使用普通程序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施罚款类行政处罚时,在适用规定“浙江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以下简称“裁量表”)后,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规定从重、从轻与减轻行政处罚的,适用本实施意见。第三条符合从重、从轻与减轻处罚情形的,在裁量时应
2、当说明理由,并经相应案审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第四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处罚:(一)列入生态环境领域严重失信名单且尚未修复的;(二)引发重大社会舆情、上级机关督办或重点交力、市级及以上主流媒体曝光(主动曝光典型案例除外),且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三)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导致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或跨县域及以上生态环境污染的;(四)跨地市非法处置、利用、倾倒固体废物的;(五)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六)在案件查处过程中拒不配合,干扰、阻挠调查取证,或对执法人员、举报人、证人进行威胁、辱骂、殴打、恐吓或者打击报复的(适用“裁量表”4和42除外);(七)调查期间故意提供虚假证据
3、或证明材料的(适用“裁量表”4-3除外);(八)具有除以上和“裁量表”外其他从重处罚情形的。从重罚款数额是在“裁量表”基础上,按照法定最高罚款的一定比例增加的数额,其中第一项、第八项为5%,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为10%,第六项、第七项为20%o符合多项的可以累计,但最终累计值不得高于20%,且最终罚款数额不得高于法定最高罚款数额。第五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处罚:(一)属于间接排放水污染物的超标排放行为的(含排入城镇污水处理设施,但第一类污染物或有毒有害物质超标除外);(二)通过积极整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三)超标排放行为中废水、废气排放量较少的(超标因子
4、含第一类污染物或有毒有害污染物质除外):废水排放量较少指排污许可证载明的生产废水排放量或实际生产废水排水量少于1500吨/年,废气排放量较少指有组织生产废气排放量小于500立方米/小时;(四)厂(场)界噪声超标排放,不涉及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且无群众噪声投诉的;(五)属于微型企业和生产经营规模较小的个体工商户或自然人,且非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尚未造成明显不良影响;(六)工业污水处理厂或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因进水水质浓度超标,已采取一定减轻危害后果的措施,出水水质仍超标的;(七)向生态环境部门检举尚未掌握的他人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并提供有效线索、证据,经查证属实的,或有其他立功表现的;(八)当事人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绍兴市 生态环境 从重 从轻 减轻 行政处罚 实施 意见 征求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