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docx
《陕西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陕西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docx(20页珍藏版)》请在优知文库上搜索。
1、陕西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市场秩序,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物业管理条例陕西省物业服务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对依法设立,在全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物业服务活动的企业或分支机构,其信用信息的采集、评价、发布、管理适用本办法。在全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物业服务的企业,信用评价以法人为单位。外省物业服务企业在陕设立分支机构从事物业服务的,信用评价以分支机构为单位。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信用评价,是指设区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
2、部门依据本办法,对物业服务企业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物业服务管理活动的行为实行综合评价,实施量化评定、信用分级、差异化标注管理等活动。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是指设区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以及物业服务企业在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取或者产生,并可用于识别、分析、判断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的客观数据和资料。第四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指导各设区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开展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动态公布信用评价结果。第五条各设区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评价、公布、
3、使用、更新等管理工作。第六条各设区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与发展改革、财政、民政、公安、市场监管、城管综合执法等部门协同联动,加强与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的联系,及时共享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实现信用评价信息成果应用共享。第七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依法向社会作出信用承诺。各级物业服务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规范从业行为,促进企业诚信经营,协助处理物业服务管理信用评价疑难问题。各级物业服务行业协会应当对守信企业采取重点推荐、提升会员级别等激励措施,配合行业主管部门对失信企业依法依规采取降低会员级别、取消会员
4、资格等惩戒措施。第八条信用信息管理应遵循“互联共享、逐级上报、分级管理”原则,全省应建立统一的信用评价标准和系统平台,统一信用信息采集、量化分级、应用及监督管理等相关工作。第二章信用信息组成、采集及评价第九条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主要包括:基础信息、良好行为信息、不良行为信息。第十条基础信息,指物业服务企业从事物业服务活动时,需登记的相关信息,包括企业名称、企业住所、法定代表人、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备案情况等信息(详见附件1陕西省物业服务企业基础信用信息表第十一条良好行为信息,指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活动中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强制性标准,认真履行物业服务合同,服务规范、诚信经营、
5、业主满意度高等信息;自觉维护物业服务市场秩序,受到有关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表彰奖励的信息(详见附件2陕西省物业服务企业良好行为信用信息加分标准)。第十二条不良行为信息,指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规定,受到行政机关行政处罚或其他行政处理,以及司法机关出具生效法律文书等行为产生的信息(详见附件3陕西省物业服务企业不良行为信用信息减分标准)。第十三条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应遵循“谁监管、谁采集、谁上报、谁负责原则。信息采集应符合下列要求:(一)物业服务企业填报信息的,应当对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负责;(二)信息采集应当客观、严谨、准确
6、、及时、保密;(三)信息管理应当公开、公平、公正、合法、审慎和保护个人隐私及商业秘密。第十四条企业基础信息由物业服务企业在陕西省住建厅官网办事服务栏目内,登录“陕西省房地产市场诚信评价监管平台一物业服务模块”按提示说明填报,由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确认。企业基础信息发生变更时,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书面提出信息变更申请,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完成信息变更。笫十五条良好行为信息,由物业服务企业及时填报,并提交相应的佐证材料,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确认后予以登记加分。笫十六条不良行为信息,由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录入信用信息系统,各设区市住
7、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做减分处理。笫十七条各设区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受理的投诉举报物业服务项目不按合同履约等不良信息,经查证属实的,由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录入信用信息系统,做减分处理。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接收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村)民委员会等提供的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企业项目违法违规事项,经查证属实的,录入信用信息系统,做减分处理。第十八条各设区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录入不良行为信息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该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负责人。第十九条新设立的物业服务企业,应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在属地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陕西省 物业 服务 企业信用 评价 管理办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