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农业农村局行政调解工作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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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县农业农村局行政调解工作办法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在社会基层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及时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消灭在萌芽状态”的重要指示精神,有效发挥行政调解在化解涉农矛盾纠纷、维护农村社会稳定的重要作用,根据XX省多元化解纠纷条例XX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21-2025年)精神,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一、行政调解的定义行政调解是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依法对有关行政争议和民事纠纷,通过劝导、说服、教育等方式,促进当事人平等协商、互谅互让,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形成共识,从而化解争议和纠纷的活动。二、行政调解的组织机构成立XX县农业农村局
2、行政调解委员会,由局党组书记、局长任主任,局党组成员、副局长任副主任,局各股室、局属事业单位(以下统称相关股站)主要负责同志、局机关法律顾问、公职律师为成员,负责统筹行政调解人员配备、经费保障等工作。行政调解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法规股,承担行政调解委员会日常工作,负责行政调解的指导、协调等具体工作。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相关股站承担行政调解工作的具体责任。负责登记申请、审核材料、调查、调解、立卷、归档等工作。各相关股站应认真负责,指定一名同志具体负责并全程跟踪,依法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结。三、行政调解的基本原则(一)自愿平等原则。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不得强迫当事人接受调解方式或调解结果
3、。尊重争议各方表达意愿和诉求的权利,公正、平等地协商解决利益纠纷。相关股站作为当事人一方时,与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地位平等。(二)合法正当原则。遵循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体现公平合理,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不得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三)调解优先原则。根据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规定和争议纠纷情况,在征得当事人同意的基础上,优先选用调解的方式解决矛盾纠纷。(四)便民高效原则。行政调解应当简便、快捷、高效,鼓励采取既灵活多样又诚信规范的方式方法化解矛盾。四、行政调解的范围相关股站在作出重大行政决定和受理举报投诉时,在日常监管和执法过程中,对属于行政调解范围的民事纠纷和行政争议,
4、应当告知当事人有申请行政调解的权利和途径,并依法受理调解申请,对于当事人不愿意调解或者调解不成的,引导其通过诉讼等途径解决。行政争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之间产生的争议。行政调解范围的民事纠纷是指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调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相互之间发生的与行使行政管理职权相关的民事纠纷。对涉及人数较多、影响较大、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矛盾纠纷,相关股站要主动进行调解。(行政调解事项清单详见附件)五、行政调解的程序(一)登记1.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登记:申请人必须与所申请调解的争议纠纷有直接利害关系;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5、具体的调解请求和事实依据;所申请调解的争议纠纷与我局的行政职权有关。提交行政争议调解申请书,申请书应写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名称或姓名、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申请的理由和要求,申请日期;需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有委托代理的需提供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其他有关材料。2 .申请人申请行政调解,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申请人书面申请调解矛盾纠纷的,填写行政调解申请书;申请人口头申请调解的,承办人负责做好记录,并由申请人签字确认。3 .相关股站要认真做好来访接待和来信登记工作。做到热情接待,认真倾听,耐心解释,申请人来信及有关方面转来的信件,应及时登记妥善保存。来电能即时回复的,即时回
6、复并做好登记记录;不能即时回复的,研究后及时回复来电人。(二)审核1.相关股站收到行政调解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有关材料,将审核结果告知申请人,并向调解委员会办公室报备。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已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的;已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复议的(行政复议机关进行的调解除外);已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委托行政机关协助调解的除外);一方要求调解,另一方不愿意调解的;双方同意行政调解,但不属于行政调解范畴。不予受理的,应当作出行政调解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解决纠纷的渠道。3 .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填写行政调解审批表,报本机关领导审批后,向当事人下发送达行政
7、调解受理通知书和行政调解权利义务告知书。4 .在征得各方当事人的同意后,启动行政调解程序并下发行政调解通知书,及时告知当事人调解的时间、地点。(三)调查1.当事人提出要求或行政调解人员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调解人员进行调查取证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主动出示证件,表明身份。5 调解人员向有关组织或者人员调查取证时,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材料应当保密。(四)回避1.在行政调解中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调解人员应当回避:是本案当事人或者与当事人、代理人有近亲属关系的;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纠纷处理的。6 .当事人发现调解人员有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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