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全文及解读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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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贵州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工作,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单位(关于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做好分层分类社会救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民政部关于印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的通知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以及国家和省委、省政府相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蜀氐生活保障的审核确认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励胜活保障的受理、
2、初审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有条件的地方可按程序将蜀氐生活保障审核确认权限下放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加强监督指导。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加强本辖区内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工作的规范管理和相关服务,促进蜀牲活保障工作公开、公平、公正。第二章申请和受理第四条持有我省户籍或在我省居住1年以上且持有我省居住证的居民,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可以申请蜀胜活保障。对已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或孤儿基本生活保障的,不得再认定为励牲活保障对象。第五条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以家庭为单位,由申请家庭确定一名
3、持有当地户籍或居住证的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对未落户但已办理易地扶贫搬迁市民证的易地扶贫搬迁群众,可向安置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书面申请。实施网上申请受理的地方,可以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第六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籍所在地在我省,但不在同一市(州)、同一县(市、区、特区)或在同一县(市、区、特区)但不在同一乡镇(街道)的,可以由其中一个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一致的家庭成员向其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经常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均不一致,且未持有经常居住地居住证或在经常居住地持续居住未满1年的,可由任一家庭成
4、员向其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资金发放等工作由申请受理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其他有关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对在本省户籍所在地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但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居住地均在非本省行政辖区的,按本办法有关规定,由户籍地县级民政部门函商经常居住地民政部门协助提供申请家庭经济状况。第七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他人代为提出申请。委托申请的,应当办理相应委托手续。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在工作中发现困难群众可能符合条件,但是未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的,
5、应当主动告知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相关政策。第八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二)未成年子女;(三)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全日制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子女;(四)男女双方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1年以上,在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时可视为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五)原长期在外务工的非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因家庭成员罹患大病返乡照料病人1个月及以上且短期不再外出务工的,以及返乡在家连续居住3个月及以上的,可视为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六)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或直系亲属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下列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一)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
6、;(二)在监狱内服刑、在戒毒所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达6个月以上(含6个月)或者宣告失踪人员;(三)家庭成员因婚姻、服兵役、在读研究生及以上学历等原因长期在外生活但户籍未迁移的;(四)在蜀氐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日向前延伸12个月内连续外出务工半年以上的家庭成员(含其同在务工地共同生活的配偶、父母及子女)。此类人员不纳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计算,但应按规定申报和核算扣除必要就业成本后的收入或其提供给其家庭的现金及基本生活物资折算的金额。第九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可以单独提出申请:(一)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或防止返贫监测户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
7、三级智力残疾人、三级精神残疾人;(二)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或防止返贫监测户中患有当地相关部门认定的重特大疾病的人员;(三)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三年以上(含三年)的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四)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五)成年无业艾滋病人或艾滋病机会感染者;(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励牲活保障边缘家庭一般指不符合蜀牲活保障条件,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L5倍,且财产状况符合相关规定的家庭。防止返贫监测户指农业农村(乡村振兴)部门依规识别的易返贫致贫家庭。第十条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按规定提交相关下列申请材料:-最低生
8、活保障待遇申请书及家庭基本情况申报表;-一居民户口簿和身份证;-残疾人应提交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申请人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社会保障卡(黔贵人服务一卡通)复印件。(二)承诺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完整;(三)履行授权核对其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四)积极配合开展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第十一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补齐所有规定材料;可以通过国家或地方政务服务平台查询获取的相关材料,不再要求重复提交。第十二条对于已经受理的最氐生活保障家庭申请,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与最低生活保障经办人员或者村(居)民委员会成员有近亲属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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