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企合作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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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校企合作管理制度第一条目的第一章总则为认真贯彻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深化中等职业教育教学改革的若干意见(教职成20088号)文件精神,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带动学校专业建设和课程改革,提高学校办学能力和教育质量,引导学校各专业系及学校各部门积极开展与行业、企业的交流合作,拓展教育资源,促进学校高技能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学生高质量就业等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学校各专业系及学校各部门的校企合作工作,特制订本管理制度。第二条适用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各专业系与国(境)内的企业在招生就业、人才培养、专业建设、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文化建设等环节或领域开展的合作。第三条机构学校成立校企合作领导小组及工作小组,
2、校企合作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招生就业处,校企合作工作小组办公室主要职责是:(一)统筹协调校内各专业系及各部门与企业的合作关系;(二)负责重大校企合作项目的运作及管理;(三)负责校企合作项目的合同管理及统计、总结等工作;(四)负责组织对校内合作单位工作的评估、考核、评价,检查履行合作协议实施情况;(五)负责校企合作工作经费的管理;(六)负责校企合作中的其它事项。第二章合作第四条合作企业的条件与学校开展校企合作的企业必须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可持续发展的能力和较好的业绩,具有较高的合作诚信度。以下情况不宜引进校企合作:(一)拟引进的校企合作项目中含有国家或行业协会明令禁止的设备、材料、工艺、技术;
3、(二)单纯进行商业性生产经营;(三)娱乐性的场所,如酒吧、歌厅、网吧等;(四)环境污染、有安全隐患的项目;(五)有关法律、法规禁止的其它情形。第五条合作项目校内条件(一)学校各专业系及各部门校企合作项目应符合学校的定位和专业发展需求,符合学校实验实训的基本设置条件,并提供与工学结合培养模式紧密结合的教学、教研实践平台。(二)学校各专业系及各部门在签署合作协议前,要对合作企业的信誉与实力做详细调研,并将调研报告送交学校校企合作办公室。第六条项目审批学校实行校企合作项目审批制度。(一)立项相关部门需向校企合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领取校企合作项目立项报告书,办理立项手续。(二)审查1.由校企合作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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