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水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全文及基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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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内蒙古自治区水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一条为了规范水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保障和监督水行政主管部门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水行政执法实际,制定本规则。第二条自治区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依法受委托行使水行政处罚权的组织以及承接下放水行政处罚权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水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行使水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本规则。第三条本规则所称水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水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在法律、法规、规章的行政处罚权限范围内,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决定是否
2、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给予何种幅度行政处罚的权力。第四条行使水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裁量原则。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范围、幅度内行使裁量权。(二)过罚相当原则。作出的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应当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等相当,不得重责轻罚或轻责重罚。(三)公平公正原则。对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危害后果等基本相当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适用的法律依据、种类、幅度应当基本一致。(四)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行使裁量权应当兼顾纠正违法行为与教育行政相对人,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觉守法。(五)综合裁量原则
3、。行使裁量权应当综合考虑个案情况,兼顾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实现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统一。第五条同一违法行为违反不同法律规范的,在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优先适用效力高的规定;(二)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规范,优先适用特别规定;(三)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规范,且不属于特别规定的,优先适用新的规定;(四)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关于法律适用的其他规定。第六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可以单处或可以并处的,可以选择适用。规定应当并处的,不得选择适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但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法律、法规、规章已被修改或者废止,且新的规
4、定处罚较轻或者不认为是违法的,适用新的规定。第七条违法行为法律责任有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给予行政处罚要求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当事人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不得直接实施行政处罚;逾期不改正的启逾期之日起计算,依法作出处罚决定。限期改正的期限应当根据改正违法行为所需时间合理确定。法律、法规、规章对责令改正的期限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八条查处列入内蒙古自治区水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以下简称裁量权基准)的违法行为,按照裁量权基准规定的裁量档次执行。同一违法行为,设区的市以地方性法规规定具体处罚尺度的,按照本地区地方性法规规定执行。适用裁量权基准导致个案处罚明显不当的,可以在
5、不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的情况下,调整适用基准或情形,但必须经集体讨论,并充分说明理由。第九条行使水行政处罚裁量权时,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一般可以分为轻微违法行为、一般违法行为、较重违法行为和严重违法行为等四个档次。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一)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二)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三)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四)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五)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
6、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六)裁量权基准中列举的不予处罚情形。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水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第十一条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三)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四)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五)配合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六)积极改正违法行为的;(七)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八)尚未完全丧
7、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有上述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的,按照裁量权基准以较低或降低一个档次给予行政处罚。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一)隐匿、销毁、篡改或者拒不提供有关证据材料的;(二)擅自转移已被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物品的;(三)作虚假陈述的;(四)妨碍、逃避或者抗拒检查的;(五)围攻或者煽动他人围攻执法人员的;(六)经告诫、劝阻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七)违法情节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社会安定、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八)违法行为涉及金额较大的;(九)胁迫、诱骗、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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