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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干部容错纠错暂行办法.docx

    • 资源ID:651704       资源大小:19.21KB        全文页数: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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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干部容错纠错暂行办法.docx

    干部容错纠错暂行办法第一条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好干部标准,进一步激励党员干部勇于担当、奋发有为,旗帜鲜明地为担当者担当、为负责者负责,努力营造改革创新、干事创业的良好环境,开创各项事业发展的新局面。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办法中国共产党问责办法关于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办法XX省关于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实施意见XX省鼓励改革创XX事创业容错纠错实施办法(试行),结合我省应急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厅机关、厅属各单位及其中行使公权力的人员。第三条容错纠错建立在党章党纪、宪法法律的框架范围内。容错是包容应急管理改革创新、干事创业中发生的无意过失和探索性失误、错误,对这些失误、错误予以免责或者从轻、减轻处理,消极应付、不作为等行为不在容错范围内。纠错是纠正工作失误、错误以及问责泛化、简单化等错误决定。第四条容错纠错工作实行一事一议,应当坚持依纪依法,实事求是;坚持严格甄别,宽严相济;坚持着眼预防,及时纠错;坚持鼓励担当,激发活力。第五条容错应当准确把握政策界限,正确处理执行政策、严明纪律与调动和保护干部积极性的关系,历史辩证地分析履职尽责中的失误和偏差,综合考虑问题发生的背景原因、动机目的、政策依据、情节轻重和性质后果等方面因素,认真甄别、准确研判、妥善处置,坚持“三个区分”的标准:(一)把干部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二)把上级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实验中的失误和错误,同上级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三)把为推动应急管理事业发展的无意过失,同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保护改革者、鼓励探索者、宽容失误者、纠正偏差者、警醒违纪者。第六条容错纠错工作由厅党委统一领导,厅机关党委(纪委)、人事处承担具体工作,负责受理容错申请、问题核实、认定反馈等工作,其他相关处室、单位协同配合做好相关工作。第七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现失误或者错误的,视程度应当予以免责或者从轻、减轻处理:(一)在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中,出于公心、担当尽责的;(二)在贯彻落实厅党委决策部署中,因大胆履职、大力推进而出现一定失误或引发矛盾的;(三)在落实管党治党主体责任,从严管理干部中坚持原则,敢抓敢管,出现一定失误、错误的;(四)在全面深化改革、贯彻新发展理念以及创造性开展工作中,积极作为、大胆探索、先行先试的;(五)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止,因政策界限不明确或不可预知的因素,在开展工作中出现失误、错误的;(六)在应急管理、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工作中,执行急难险重任务,积极作为、大胆履职、大力推进工作时出现一定疏漏或引发矛盾的;(七)在服务群众、服务企业、服务基层工作中,为提高效能、方便群众,出现一定程序瑕疵的;(八)在推进“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建立亲清政商关系中,因着眼提高效率,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推进流程再造,创新服务模式,进行事项容缺受理、要件容缺审核的;(九)因国家政策调整或上级决策部署变化,工作未达到预期效果或造成负面影响和损失的;(十)在处置生产安全事故灾难、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或者执行其他急难险重应急任务过程中,以维护国家、集体、人民利益为重,突破常规和惯例应对处置,出现一定失误和损失的;(十一)在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化解矛盾纠纷过程中,立足维护稳定和全局利益,积极主动破除障碍、打破僵局的;(十二)工作中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未达到预期效果或造成负面影响和损失的;(十三)在起草文稿、编发信息、公众号发布、调查研究等方面,因经验不足、考虑不周出现失误、漏洞或偏差的;(十四)其他失误、错误,但工作效果总体上有利于推进应急管理、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十五)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符合容错的其他情形。第八条容错要结合行为性质、动机目的、时间节点、程序方法、错误原因、错误程度、社会评价以及损失挽回等情况,按照下列标准综合分析判断:(一)是为贯彻落实上级决策部署,还是“搞变通”“做选择”“打折扣”,实行“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二)是以维护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为重,还是为个人、亲属、他人或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三)是在上级尚未明确限制前实施的,还是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四)是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经过集体讨论、民主决策程序,或特殊情况下临机决断、事后及时履行报告程序的,还是随意决策、违规违纪违法决策;(五)是因不可抗力、难以预见等因素造成的失误、错误,还是主观故意、明知故犯、失职渎职;(六)是失误、错误导致的轻微违纪违规,还是严重违纪违法涉嫌犯罪;(七)是被广大党员干部和群众肯定表扬、寄予希望,还是埋怨指责、失望批评;(八)是及时积极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还是知错不改、听之任之甚至掩盖错误。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容错:(一)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二)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三)造成重大责任事故,或者引发严重群体性事件的;(四)事后不积极整改纠错的。第十条容错工作按以下程序办理,从严把握,维护机制的严肃性,防止滥用:(一)申请。单位或个人认为符合容错条件的,应在启动问责程序后7个工作日内,由所在处室和单位集体讨论后,向厅机关党委(纪委)、人事处提出书面申请。(二)核实。厅机关党委(纪委)、人事处根据工作需要,成立专项工作小组,对申请事项进行调查核实,出具书面调查报告。(三)认定。厅机关党委(纪委)、人事处提出初步认定意见,报厅党委研究确定。(四)反馈。认XX果以书面形式向申请单位或个人反馈,并予以答复解释。(五)公开。对认定符合容错的情形,可采取召开会议、书面通报等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六)备案。容错事项材料由厅机关党委、人事处存档备案。第十一条准确把握政策界限,深化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对单位和个人的失误、错误进行处理:(一)对应当适用检查问责的单位,符合容错情形,经分析研判,可以免责;对应当适用通报问责的单位,符合容错情形,经分析研判,可以转化为检查问责。(二)对符合容错情形,经分析研判均未出现主观错误的个人,予以免责;对应当适用“第二种形态”处理的个人,符合容错情形的,经分析研判,可以转化为适用“第一种形态”;对应当适用“第三种形态”处理的个人,符合容错情形的,经分析研判,可以转化为适用“第二种形态”。第十二条对给予容错的单位,依据本办法按照检查问责处理的,整改结束后,在党风廉政考核、年度考核等方面不受影响。对给予容错的个人,依据本办法按照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中“第一种形态”处理的,除明确规定者外,在党风廉政考核、年度考核、综合考评、评先评优、干部选拔任用、职级职称晋升、党风廉政意见回复以及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后备干部资格等方面不受影响;按照“第二、三种形态”处理的,对影响期满、表现优秀、符合使用条件的个人在干部选拔任用等方面不受影响,该使用的大胆使用。第十三条厅党委发现作出的问责决定错误时,应当主动及时予以纠正。个人认为厅党委作出问责决定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党组织、纪检监察部门提出申诉。第十四条有关责任主体要健全完善配套制度,保障容错纠错机制精准落地。(一)预防提醒制度。厅机关党委、厅人事处应当加强对干部的日常教育管理监督,厅机关纪委应当加强对公职人员开展廉政教育、对公职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工作中发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防止小毛病演变为大问题,从源头上加强防范。(二)协作配合制度。厅人事处要与驻厅纪检监察组、厅机关纪委加强工作协作配合,推动干部管理、监督信息互通、结果互享,将容错结论运用于问题线索处置、干部考核评价使用等各个方面,同时加强与巡视巡察机构、信访等部门的联系协调,发挥监督合力,增强监督实效。(三)回访教育制度。对容错免责、容错减责以及其他被追责问责的干部,厅人事处应当XX驻厅纪检监察组、厅机关党委开展跟踪回访,落实谈心谈话制度,开展有针对性的思想教育和指导,从思想、工作、学习、生活等方面加强关心爱护,帮助干部放下包袱、改进提高,同时督促检查问题整改落实情况。(四)综合研判制度。对容错免责以及处理、处分期满的干部,厅人事处、厅机关党委应当综合研判其问题性质、主观动机、轻重程度、容错情形以及一贯表现,特别是被处理、处分后的工作状态,全面、历史、辩证地考核评价,符合条件的,依照干部选拔任用有关规定,该使用的应当及时合理使用,表现突出的可以提拔或者进一步使用,防止把被容错或者被问责追责的干部“标签化”。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厅人事处负责解释。第十六条本办法如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部门的规定有不一致的,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部门的规定为准。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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