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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光明区城市更新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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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光明区城市更新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化局、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区住房和建设局、区水务局、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国资局(区集体资产管理局)、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区规划土地监察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光明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光明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光明管理局、各街道办事处等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区领导小组副组长及成员单位可结合城市更新工作实际需要进行调整。区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负责统筹协调全区城市更新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分管城市更新工作的区领导兼任,副主任由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分管负责人组成。第四条区领导小组主要职责:(一)负责审批全区城市更新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片区统筹规划等;(二)负责审批城市更新单元计划的制定、调整与调出;(三)负责审批符合法定图则强制性内容的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的制定;审议对法定图则强制性内容进行调整或者相关地块未制定法定图则的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制定和修改,并负责向市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授权的机构报批;(四)负责审批城市更新项目开发建设用地;(五)负责审批城市更新项目公共用地提前移交及地上建筑物提前拆除事项;(六)负责审批区领导小组办公室报请的其他事项。第五条区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职责:(一)负责审议全区城市更新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片区统筹规划等;(二)负责审议城市更新单元计划的制定、调整与调出;审批城市更新单元计划有效期延期;(三)负责审议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制定和已批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强制性内容的修改;审批已批城市更新单元规划非强制性内容的修改;(四)负责审议城市更新项目开发建设用地;(五)负责审议城市更新项目公共用地提前移交及地上建筑物提前拆除事项;(六)负责研究决策城市更新项目中涉及复杂疑难问题的处置方案;(七)负责审批、印发全区城市更新操作规程、工作指引、工作方案等内部文件;(八)负责审议需报区领导小组会议审批的其他事项。第六条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是区城市更新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和统筹管理全区城市更新工作,主要职责为:(一)负责城市更新单元计划的审查、报批;(二)负责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制定和修改的审查、报批;(三)负责城市更新单元土地信息核查、历史用地处置及旧屋村认定;(四)负责城市更新项目实施主体确认和项目实施监管;(五)负责城市更新项目公共用地移交入库、开发建设用地及农用地转用实施方案报批、建设用地方案图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地价核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及合同落实情况监管;(六)负责城市更新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建设工程规划验收;(七)负责组织街道办事处开展项目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下称“历史违建”)物业权利人核实工作;(八)负责统筹组织街道办事处开展城市更新项目行政调解、房屋征收;(九)负责依法开展城市更新有关行政执法工作;(+)负责组织城市更新范围内历史风貌区保护规划编制工作,并落实历史风貌区、历史建筑及保护线索保护与活化利用的相关要求。(十一)依职责办理其他城市更新活动相关事项。第七条区城市更新工作决策原则上采取会议审议方式,会议包括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部门会议、区领导小组办公室会议、区领导小组会议,分别由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主要负责人、区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区领导小组组长主持召开,相关成员参加会议,如有必要可通知法律顾问和技术专家参加。对需以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名义发布的内部制度等政策文件或其他确有必要的情形,可以采取文件签批方式进行,签批级别与所涉事项对应会议审议级别一致。第八条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依职责开展城市更新相关核查、审批和监管等工作,承办区领导小组及区领导小组办公室交办的工作。区其他职能部门依法在职能范围内参与城市更新工作,提出相关意见。第九条城市更新项目由物业权利人、具有房地产开发资质的企业(以下简称:市场主体)或者市、区政府组织实施。符合条例规定的,也可以合作实施。.第二章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第一节城市更新单元计划审批第十条符合条例及深圳市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计划管理规定等城市更新规定的申报主体按照要求,备齐相关申报材料,向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申报城市更新单元计划。涉及外部移交用地的,外部移交用地参照城市更新单元计划申报有关规定一并提供相关资料,并附外部移交用地的计入方案及城市更新项目规划可行性研究方案。第十一条旧住宅区城市更新单元计划由辖区街道办事处负责申报。与其他各类旧区(旧工业区、旧商业区、城中村及旧屋村等)混杂的零散旧住宅区,由辖区街道办事处与拆除范围内其他各类旧区部分委托的单一市场主体作为该城市更新单元的联合申报主体。市场主体不得擅自在旧住宅区开展现状调研、意愿征集等城市更新单元计划申报前期工作,辖区街道办事处一经发现相关行为,应及时制止,并告知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由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依法查处。重点城市更新单元计划由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负责申报。第十二条申报城市更新单元计划前,申报主体应当组织开展现状调研、城市更新单元拟定、意愿征集、可行性分析等工作,并核查城市更新单元范围内文物、历史风貌区、历史建筑及保护线索、古树名木、政策性住房等情况,按规定形成申报材料。第十三条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自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进行初审,申报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函复申报主体并说明理由;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并征求区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意见。相关成员单位应自收到相关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反馈书面意见。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结合各单位意见,对申报项目的更新规模、范围、建筑物建成年限、更新意愿、更新方向、合法用地比例等内容进行审查。审查更新意愿阶段,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应当组织区规划土地监察局、辖区街道办事处和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对用地属城中村、旧屋村,或者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原村民在城中村、旧屋村范围外形成的建成区域的历史违建物业权利人进行核实。第十四条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应在受理城市更新单元计划申报后按规定结合相关成员单位意见完成审查,审查通过的,报区领导小组办公室会议审议。审议通过的,自通过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批次形成城市更新单元计划草案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报区领导小组会议审批,审批通过的,自审批通过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公告,并在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备案。经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予以备案后,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通知申报主体开展后续工作;不予备案的,不得开展后续工作。城市更新单元计划经批准公告后,禁止在城市更新单元范围内擅自加建、改建、扩建,禁止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违反规定的,由区、街道规划土地监察部门负责依法处理。第十五条城市更新单元计划有效期延期事项由区领导小组办公室会议审批。由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审查通过后,公示10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报区领导小组办公室会议审批,审批通过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公告,并在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备案。其他城市更新单元计划调整及调出事项,由区领导小组审批。相关申报及申报材料格式等应按照深圳市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计划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六条城市更新单元计划的相关公示、公告应在项目现场、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办公场所、深圳特区报或深圳商报、区政府网站进行。经审查、审议、审批未通过的,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应函复申报主体并说明理由。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审查城市更新单元计划时应当统筹考虑片区规划情况,梳理片区内存量城市更新项目、土地整备项目和土地整备利益统筹项目,严格控制大规模拆除、增建、搬迁。第二节土地信息核查及历史用地处置第十七条城市更新单元计划批准后,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申报前,计划申报主体按照深圳市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土地信息核查及历史用地处置规定有关规定,向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申请土地信息核查。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在受理核查申请后,征求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光明管理局、辖区街道办事处等相关单位意见,对申请范围内土地权属、用地面积等内容进行核查,并按规定向申报主体函复核查结果。第十八条土地信息核查完成后,对符合历史用地处置条件的用地,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可在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申报前或申报时按照深圳市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土地信息核查及历史用地处置规定等有关规定,向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申请历史用地处置。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应按规定向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核发历史用地处置意见书。第十九条城市更新单元涉及旧屋村范围认定、外部移交用地的,按照深圳市城市更新外部移交公共设施用地实施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执行。第三节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审批第二十条对已列入城市更新单元计划并完成土地信息核查的城市更新单元,计划申报主体按照深圳市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审批规定等有关规定编制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并向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申报规划审批。涉及拆除范围外已批未建设用地(下称“被腾挪用地”)通过腾挪方式纳入城市更新单元开发建设用地范围的,计划申报主体应与被腾挪用地土地使用权人共同拟定腾挪方案,与城市更新单元规划一并报审。第二H"一条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应在收到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申报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申报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函复申报主体并说明理由,符合要求的,应予受理,并征求区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的意见。相关成员单位应自收到相关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反馈书面意见。第二十二条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应在受理规划申报后按规定结合相关成员单位意见完成审查,审查通过的,报区领导小组办公室会议审议。审议通过的,属于条例规定由区政府负责审批的,应将城市更新单元规划草案在项目现场、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办公场所和区政府网站进行不少于30日的公示,公示的时间和地点在深圳特区报或深圳商报上公布。公示无异议或异议处理完毕后,由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将规划草案与公示异议处理意见一并报区领导小组会议审批。属于条例规定由市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授权的机构负责审批的,应报区领导小组会议审议通过后再按前款方式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或异议处理完毕后,由区政府将规划草案与公示异议处理意见一并报请市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授权的机构审批。第二十三条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经审批通过后,由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提请区政府核发批准文件,并在区政府网站上进行公告。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根据区政府批准文件函复申报主体规划审批情况,并将审批结果抄送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第二十四条已批城市更新单元规划涉及非强制性内容修改事项由区领导小组办公室会议审批。由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在受理申报材料后按规定完成审查,审查通过后公示7日,公示结束后报区领导小组办公室会议审批,审批通过后函复申报主体,并于5个工作日内在区政府网站进行公告。已批城市更新单元规划涉及强制性内容修改的,按照本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审批程序进行报批。第二十五条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经审查、审议、审批未通过的,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应函复申报主体并说明理由。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制定及修改的申报要求、材料格式、审批规则等要求按照条例深圳市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审批规定等有关规定执行。经市政府批准纳入“工业上楼”类城市更新项目按照深圳市“工业上楼”项目审批实施方案执行。第四节实施主体确认第二十六条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经批准后,项目拆除范围内物业权利人可以通过签订搬迁补偿协议、房地产作价入股或者房地产收购等方式将房地产相关权益转移到同一主体,形成单一权利主体后,向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申请实施主体确认。市场主体应当与经核实的物业权利人签订搬迁补偿协议,搬迁补偿协议原则上应采用深圳市城市更新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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