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科技成果转化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全文、附表及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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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科技成果转化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全文、附表及解读.docx
贵州省科技成果转化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育形成新质生产力,规范科技成果转化计划项目管理,提高财政科技资金使用绩效,根据贵州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贵州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创新改革措施(黔委厅字2025)8号)和省级财政科技项目和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等政策,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是指对科技成果进行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和新服务等活动,能提升相关产业或领域技术水平,以创造经济社会效益为目标而设立的科技计划项目。第三条本办法支持转化的项目科技成果包括省内外科技成果,且即将在省内首次转化实施。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包括一般项目和重大项目。一般项目支持额度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下;重大项目支持额度100万元以上,原则上最高不超过100O万元(含)。超过100O万元的,按“一事一议”决策方式予以支持。第四条对企业承接高校院所等科研事业单位的科技成果实施转化的一般项目,原则上以科技创新券的方式给予支持。同一科技成果转化,科技创新券和项目不重复支持。第五条科技成果转化计划除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外,还包含临床专项、科技创新券、科技金融支持科技成果转化,以及中试基地(概念验证中心)、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等其他可归为科技成果转化类别的项目或工作任务,其相关管理办法另行制定。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六条省科技厅是项目的统筹和组织实施部门,基本职责包括:(一)负责项目申报指南或巾报通知(以下统称中报指南)发布、受理、评审论证(包括咨询论证,以下同)、立项、监督检查、验收和绩效评价等工作;(二)负责项目变更、终止、撤销等过程管理工作;(三)遴选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并指导监督其运行管理;(四)建立科研诚信管理制度,对项目参与主体实施科研诚信管理;(五)统筹开展项目承担单位研发费用归集培训、指导工作;指导省直和中央在黔项目承担单位开展研发费用归集工作;(六)建立项目管理信息公开机制,实施科技报告制度,推动项目成果信息共享和应用;(七)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的其它事项。第七条省直行业部门是本行业管辖范围内项目的推荐管理部门,各市(州)科技管理部门(包括贵安新区、国家级开放创新平台科技管理部门,以下同)是属地项目的推荐管理部门,基本职责包括:(一)负责属地或行业管辖范围内项目的组织中报、审核推荐和必要的现场核实等工作,在项目实施期内开展督促指导和服务等工作;(二)督促项目承担单位建立完善科研管理制度、按项目合同书载明的实施进度和起止期限组织实施和完成项目、规范使用项目资金,及时反映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实施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协助核查并报告项目实施进展等;(三)督促项目按时验收,配合核实项目变更、终止和撤销等事项;配合处置逾期未验收项目、终止和撤销项目等的资金收回和追缴工作;(四)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的困难和问题。各市(州)科技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属地项目承担单位开展研发费用归集工作。第八条项目承担单位是牵头和参与实施项目的独立法人单位,是具体实施项目的责任主体,基本职责包括:(一)对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二)负责足额、及时筹措项目合同书约定的自筹资金,落实项目实施所需的配套条件,组建科学合理的科技成果转化团队,对完成项目合同书任务和考核指标负责;(三)建立健全与项目组织实施相关的财务管理、绩效分配、科研(财务)助理、科研诚信等内部管理制度;(四)负责项目资金规范管理,对项目资金进行单独核算,按照企业(单位)相关会计准则规定,设置研究开发相关会计科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动态监管项目资金使用并实时预警提醒,管理并用好已验收项目所结余的财政资(五)负责项目实施产生的科技成果及其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和其它关联资产的管理工作;(六)负责项目实施过程管理,及时报告项目实施中出现的重大事项,按程序报批(包括备案)项目变更、终止和撤销等事项;(七)接受指导、检查并配合做好项目监督、期中评估、验收和绩效评价等工作,按要求提交项目验收、科技报告等材料;(八)负责项目科技成果信息汇交工作。第九条项目负责人是项目实施的直接责任人,承担项目组织、协调、实施等具体工作,基本职责包括:(一)负责组织项目巾请和实施,严格履行项目合同书各项约定,按时完成项目任务和考核指标、提交验收巾请;(二)按相关资金管理办法使用和调剂项目资金,据实报告项目资金使用情况;(三)及时报告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重大事项和问题,必要时及时提出项目变更、终止等巾请,主动配合项目调整、终止、撤销等事项;(四)据实填报项目管理所需相关材料,按规定组织撰写并提交项目验收、科技报告、绩效自评价报告、科技成果信息汇交等相关材料;(五)自觉接受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第十条省科技厅可委托科研管理专业机构承担或参与项目中报受理、评审论证、过程管理、监督检查、验收和绩效评价等事务性工作。本办法所称科研管理专业机构,含省科技厅直属事业单位、与省科技厅签订协议或由省科技厅授权履行项目管理职责的有关单位。第三章项目组织凝练与申报第十一条省科技厅常态化征集省内外高校院所等科研事业单位、企业拟在省内转化的科技成果(供给)和科技成果转化需求,围绕省委省政府高质量发展决策部署,采取“自下而上”与“自上而下”相结合的方式,组织凝练年度项目申报指南。各市(州)科技管理部门、各行业主管部门围绕本地区、本行业重点产业创新发展,从产业链、产业集群等层面征集科技成果转化需求,作为组织凝练年度项目申报指南的重要依据。第十二条省科技厅于每年6月底之前发布次年项目申报指南,项目组织实施方式包括公开竞争和定向委托。(一)公开竞争为遴选项目承担单位的主要方式,其情形除年度项目申报指南所载明的外,还包括:征集省内外高校院所等科研事业单位科技成果凝练形成项目申报指南,发布科技成果供给“榜单”,支持企业“揭榜挂帅”,承接实施科技成果转化;围绕企业科技成果需求凝练形成项目申报指南,发布科技成果需求'榜单”,支持成果供给方'揭榜挂帅”,与企业联合实施科技成果转化。(二)定向委托主要围绕省委省政府部署的科技创新任务,围绕“大抓产业大抓项目大抓招商”“兴业强县富民”等,实施有组织的创新活动,其情形包括:针对具体项目定向委托项目牵头单位和参与单位;省科技厅与企事业单位签订合作协议,双方共同出资支持企事业单位科技成果转化。定向委托采取“一事一议”的决策方式。第十三条项目拟实施转化的科技成果原则上为近5年内产生、或初始成果产生后近5年内持续开展研发活动,技术创新就绪水平(也称成熟度,参照科学技术研究项目评价通则vGBT22900-2022>,以下同)达到5级及以上,通过项目实施,可提升其技术就绪水平,直至实现产业化;同时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拥有包括专利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以技术秘密进行保护的专有技术等知识产权类别中的一类或几类知识产权,且无权属争议。不包括仅拥有实用新型专利权、外观设计专利权等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二)获得国家或省级科学技术奖、专利奖的科技成果。(三)已验收的省级及以上财政资金支持的科技计划项目产生的科技成果(包括疾病诊断和治疗方法、动物新品种等法律规定不授予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O第十四条优先支持下列科技成果:(一)为国内外首创的重大技术发明,技术思路新颖,主要技术有较大的创新,技术经济指标预期可达到同类技术先进水平;在关键技术或系统集成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预期可达到国内外同类技术或者产品的先进水平。(二)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科技重大专项等项目科技成果,国家科技奖项目成果和中国专利金奖成果;国家部委牵头举办的科技类创新创业大赛获奖项目成果。(三)获得科技金融支持,包括获得信贷支持、天使和创业投资基金投向企业拟转化的科技成果。(四)省外创新创业团队携带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来黔创办企业实施转化的科技成果。(五)高校院所拟以作价入股、“先使用后付费”方式实施转化的科技成果;在技术市场公开挂牌、通过路演展示而对接成功并实施转化的科技成果。第十五条项目申报单位包括项目牵头单位和参与单位。牵头单位与参与单位须签订合作协议,明确任务分工和相应的预期考核指标,明确项目立项后获得支持经费的分配比例(须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重大项目科技成果承接方、供给方可作为共同牵头单位,其余单位为参与单位。拟实施转化的科技成果或科技成果实施转化后预期技术创新就绪水平达到9级及以上的产业类项目,须由企业作为牵头单位或作为共同牵头单位。项目申报单位应符合以下条件:(一)项目牵头单位一般应为贵州省行政区域内设立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重大项目科技成果供给方作为共同牵头单位的,可以是省外企事业单位。各级国家机关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不得作为申报单位。(二)应具有项目实施的基础条件和保障能力,能为项目实施提供必要的人才、资金、设备设施和组织管理保障。(三)项目申报单位是企业的,须提供项目支持总经费分配给企业经费2倍(含)以上的自筹资金。参照科学技术研究项目评价通则(GB/T22900-2022)预期技术创新就绪水平从5级逐级提升至9级的项目、社会公益类项目,在项目承担单位现有条件保障可完成项目任务和考核指标的前提下,可不要求自筹经费。(四)具备按照企业(单位)相关会计准则规定设置研究开发相关会计科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财务保障。(五)申报单位无不良科研诚信记录,无重大安全、环保等责任事故。(六)符合项目申报指南对申报单位的其它要求。第十六条申报人员包括项目负责人和参与人。申报单位应明确项目负责人,其余人员为项目参与人员。项目参与人员须承担具体的研发任务,一般项目参与人员数量不超过20人,重大项目不超过30人;通过对非牵头单位的科技成果实施转化的,参与人员数量可增加5人。申报人员应符合以下条件:(一)项目负责人在申报项目前,作为项目负责人承担的在研省级科技计划项目(以签订项目合同书时间为准)在2项(含)以内,不包括人才类(含基础研究计划针对人才培养的项目)、科技创新平台类科技计划项目,巾报指南另有规定的除外。(二)一般项目负责人可以是巾报单位或联合巾报单位的科研人员,应具有组织项目实施的能力。(三)企业以自有科技成果申报重大项目的,项目负责人须为企业法定代表人、或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的具有领导和组织实施科技成果转化能力的企业相关人员;企业与高校院所等科研事业单位、其它企业联合巾报重大项目并使用后者科技成果在企业实施转化的,负责人可设2名,企业法定代表人、或由法定代表人授权的具有领导和组织实施科技成果转化能力的企业相关人员,为第一负责人,负责科技成果供给的高校院所等科研事业单位、其它企业的科研人员作为第二负责人;第一负责人对项目负总责。(四)巾报人员作为项目负责人所承担的省级科技计划项目不存在到期未验收情形。各级国家机关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不得作为巾报人员。(五)巾报人员无尚在影响期的不良科研诚信记录。(五)符合中报指南对巾报人员的其它要求。第十七条使用他人科技成果实施转化的,牵头单位须与科技成果供给方签订技术开发、转让、许可合同并予以登记,或签订作价入股、“先使用后付费”等协议,项目立项前须履行转让或许可使用等相应的法定手续;牵头单位与科技成果供给方仅签订意向协议的,应明确承诺科技计划项目立项后履行转让或许可使用等相关法定手续;基于贵州省财政科技项目形成的科技成果(包括知识产权)申报项目的,申报前须在省科技成果信息系统完成成果信息汇交。第十八条项目申报单位需提交以下材料:(一)贵州省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申报书(一般项目见附件1,重大项目见附件2)。申报书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基本情况、参加人员组成、主要实施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