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幼保健院检查、检工作制度.docx
妇幼保健院检查、检工作制度为全面贯彻落实医疗机构检查检管理办法云南省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行为促进合理医疗检查的若干措施有关要求,提高医疗资源利用率,持续改善医疗服务,全面推进医疗机构间检查检共享,减轻群众看病就医负担,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制度。一、指导原则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持续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的工作要求,按照“以保障质量安全为底线,以质量控制合格为前提,以降低患者负担为导向,以满足诊疗需求为根本,以接诊医师判断为标准”的原则,加强信息化平台建设,推进我院检查检管理工作,进一步提高医疗资源利用率和优质资源共享率,提升人民群众看病就医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二、互认范围(一)省卫生健康委确定的检查检项目全省互认,互认医疗机构名单由省临床检验、放射影像、超声、病理等医疗质控中心确定并根据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情况动态调整。(二)州市、县级临床检验、放射影像、超声、病理等医疗质控组织质控合格的医疗机构(含独立医学检验检查机构)及检查检验项目,互认范围为该医疗质控组织所对应的地区,辖区内互认医疗机构名单由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委托本级临床检验、放射影像、超声、病理等医疗质控组织负责确定并动态调整。(三)超出*市、*区质控组织所对应的地区开展互认工作的,在医疗机构所在辖区内医疗质控组织质控合格的基础上,可参照以下互认范围开展互认工作:L三级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予以认可。2.紧密型城市医疗集团内各医疗机构间检查检验结果予以互认。3.如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或其他检查检验机构要求检查检的,由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委托相应医疗质控组织进行审核,达到互认要求的,纳入本级检查检范围。三、互认条件(一)医学影像检查结果互认条件1.互认的影像检查图像须影像清晰,患者姓名、性别、年龄、摄片时间等一般数据标记明确且便于识别;影像胶片不得有涂改和污染的痕迹;病变显示明确可靠;摄片大小尺寸能够满足诊断要求;数字化医学影像及远程会诊医学影像须为DIC0M3.O图像。2.互认的影像检查报告须有医疗机构名称,诊断医师须为该医疗机构注册执业医师。报告上患者一般资料完整、报告字迹清晰可辨、病变描述清楚,结论可信;报告日期明确,并有诊断医师签名确认,签名清晰可辨认。3.医学影像检查报告和资料文字符合医疗文书书写规范要求,字迹清楚,病变相关数据准确。4.影像载体除普通X线检查对能达到影像诊断读片要求的胶片进行互认外,其余均仅对数字影像资料进行互认。(二)医学检条件1 .互认的医学检验结果必须清晰,患者姓名、性别、年龄等一般数据标记明确且便于识别;2 .报告日期明确,并有报告及审核检验师签名确认,签名清晰可辨认。四、互认规则(一)检查检标志统一为HRo(二)医务人员应当在不影响疾病诊疗的前提下,对标有全国、全省或本机构所在地区互认标志的医学检查结果,原则上施行15日内互认;医学检验结果,原则上施行7日内互认;互认时限应根据具体项目确定。鼓励医务人员结合临床实际,在不影响疾病诊疗的前提下,对其他检查检验结果予以互认。(三)对于患者提供的已有检查检验结果符合互认条件、满足诊疗需要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重复进行检查检验。医务人员应当根据患者病情开具检查检验医嘱,对于符合互认条件的检查检验项目,不得以其他项目打包等形式再次收取相关费用。(四)出现以下情况,可不列入互认范围或不受互认限制:1.因病情变化,检查检验结果与患者临床表现、疾病诊断不符,难以满足临床诊疗需求的;2.检查检验结果在疾病发展演变过程中变化较快的;3.检查检验项目对于疾病诊疗意义重大的(如手术、输血等重大医疗措施前);4.患者处于急诊、急救等紧急状态下的;5.涉及司法、伤残及病退等鉴定的;6.其他情形确需复查的。(五)在诊疗过程中,由诊治医生根据病人的具体病情判断是否认可互认的检查检验结果。对予以认可的,应在病历中载明,包括检查检验结果、机构名称、检查日期、检查流水号等资料;住院病人的检查检资料应在病案中予以留存。对不予认可、需再次检查的,应向患者或家属说明情况,在病历中标注经患者或家属同意,并对复查依据予以记录;患者或家属不同意重新检查检验的,应由患者或家属签字,并在病历中予以记录。五、互认项目详见附件1、附件2。未尽事宜严格按照云南省卫生健康委、云南省医疗保障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医疗保障局相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