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多拿工资同意公司不参加社会保险发生工伤退出岗位时保险待遇谁负责 ?.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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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多拿工资同意公司不参加社会保险发生工伤退出岗位时保险待遇谁负责 ?.docx
关注:【HR成长指南】每周我们都会有精选HR成长免费福利,不要错过每期精选资源福利哦八)为多拿工资,同意公司不参加SH保险,发生工伤退出岗位时保险待遇谁负责?案情:2004年10月,李某等四人应聘到某建筑公司,公司在待遇方面提出如果职工坚持要求办理SH保险的话,从职工工资中每月扣除300元。李某等觉得还是多拿点工资好,至于办不办SH保险,也没什么关系。于是双方签订了十年的劳动合同,在合同中第五条规定每月工资2000元(含SH保险费300元),对SH保险事宜公司不予负责,且说明SH保险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等。2005年1月,李某在公司的一商品房建设中,从五楼摔到地上致重伤。经过一个月的住院治疗,李的伤基本好,但造成了五级残废,自己提出退出工作岗位,公司同意。但公司只同意负责支工资和生活补助,对伤残补助金、失业保险金等SH保险待遇不支付。经过多次协商未果,同年4月1日,李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公司支付相应的SH保险待遇等共计18万元。公司则认为,公司不负责SH保险是经双方协商同意,且职工从中个人得到了较多工资,这笔保险金我们已实际给了职工,这是在劳动合同中已明确约定的。公司没有给职工参加SH保险,是双方的一致意思表示。现在要由企业支付本应从SH保险基金中支付的款项由企业支付,造成公司不必要的损失,所以公司不应再负责SH保险的一切待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处理本案时有三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职工参加SH保险虽是国家falv规定的权利,但自己为了多得待遇,同意企业不参加SH保险,且相应的保险费职工已自己所得,双方并用合同的形式以确定下来,应当认定是职工对自己权利的放弃。所以,职工自己放弃了权利,当然不能再享有权利和与之带来的待遇及利益,因而李某的请求不应主张。第二种意见认为,企业应按照国家的规定,参照参加了SH保险的情况全额支付相应的保险待遇,包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理由是据我国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等falv法规的规定,SH保险是国家强制保险,为职工办理SH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本案中,企业与职工对SH保险问题进行约定,但是约定内容与falv、法规的规定相抵触,因此该条款是无效条款,对合同双方不具有拘束力。所以,企业应按照劳动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无条件地全额支付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第三意见认为,企业和职工应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应给企业减少一定的保险待遇支付金额。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理由如下:不参加SH保险的条款不具有falv效力。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可见,李某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是符合falv规定的。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劳动法第十九条关于合同成立的相关要件且是有效合同。但合同中关于不参加SH保险的第五条是否合法呢?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SH保险,缴纳SH保险费。工伤保险条例和SH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都规定,为职工办理SH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可见,参加SH保险不以个人意志为转移,是国家falv的强制性规定,任何人不得违反。根据劳动法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违反falv、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是无效合同。于此,企业与李某等职工就不参加SH保险的条款,因与国家fak相违反,所以此条款不具有falv效力,企业应当支付职工的SH保险待遇。企业与职工应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人们知道,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通过缴纳一定金额的保险费后,投保人或保险合同受益人会得到等倍甚至数倍的利益。这部分利益是因参加保险和交纳保险费后的预期利益。现在,由于企业与职工协商不参加SH保险,这部分利益不能获得,如果全部叫企业支付则是企业的一笔损失。对这部分应如何处理呢?而本案中,双方在自愿基础上对SH保险问题进行约定,且均是明知不参加SH保险会带来的不得后果,所以又方对这一条款的无效均有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一条条规定,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或被撤消后,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故应相应地减少企业的支付金额,职工个人也应承担一定不利后果。综上所述,企业和职工在签订合同过程中对无效条款的产生均有过错,应相应减少企业的支付金额,按对已作为工资待遇支付的每月300元的SH保险费与将会发生的保险费情况,综合确定减少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