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创新驱动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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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创新驱动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征.docx
附件3广西壮族自治区创新驱动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升创新驱动发展专项资金使用效益,充分发挥资金扶持和引导作用,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桂政发201460号)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决定(桂发20162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和关于改革完善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桂财教202117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自治区创新驱动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创新资金”)是指为推动自治区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施,确保主要任务有效落实,设立的自治区本级财政专项资金。创新资金根据自治区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规划、年度工作计划以及自治区财力状况安排预算,并逐步加大资金投入力度。第三条创新资金由自治区财政科技计划管理厅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负责组织和管理,具体由自治区科技厅组织实施。第四条创新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统筹规划,突出重点。创新资金围绕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重点部署,采取提前布局、预先规划、次年安排的思路编制年度预算,资金跟着项目走,项目跟着政策走。(二)坚持聚焦重大、协同创新。围绕我区工业振兴、产业发展、乡村振兴、社会民生和生态建设等领域重大科技问题,优化投入方式,引导全社会共同投入、协同推进,全面增强科技创新支撑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能力。各行业主管部门共同联动参与创新,聚焦各领域产业研发创新重点,加强成果转化和应用示范,推进创新链与产业链双链对接融合。(三)坚持目标导向、注重绩效。瞄准产业和科技发展前沿,重点解决产业发展的关键环节和突出问题。明确创新资金支持的项目目标和可考核的关键指标,开展绩效评价并强化结果运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四)坚持创新规律、以人为本。遵循科技活动规律和特点,赋予科技创新工作者更大技术路线决定权和经费使用权,促进科技事业发展。第二章支持范围和对象第五条根据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决定(桂发201623号)精神,创新资金重点支持范围如下:(一)支持由企业牵头,联合各类科研主体围绕自治区确定的重点产业方向,开展重大科技攻关、重大应用科学研究,重大新产品研发等,服务我区产业发展升级。(二)支持国家级、自治区级创新平台和创新功能区建设与发展。对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重大创新平台建设给予定向补助,支持重大创新平台运转、人才培养引进、科技攻关、成果转化、企业孵化等各类创新活动。(三)支持顶尖科研人才及其团队开展研发活动。(四)支持高校、科研院所改革发展。支持自治区本级各高校科研院所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而开展的前沿探索研究、技术研发、产学研联合攻关、成果转化、科技企业孵化等创新活动。(五)支持引导和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企业研发投入和实施各类创新活动,按有关奖补政策给予后补助激励支持。(六)支持创新科技体制,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建设,支持引育、建设高水平科技研发平台和实验室等,积极打造各类科技创新示范区。(七)支持全方位开放创新合作,吸引更多优质区外人才、项目、成果、团队、机构等在我区落地转化。(八)支持促进科技金融与产业融合发展,通过创新投资引导基金和创新融资担保等方式,多渠道争取金融资源和社会资本投入创新,构建多元化的创新项目支持方式。(九)其他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决策由创新资金支持的重大事项以及需要创新资金保障的重点支出。第三章预算编制第六条创新资金预算编制和安排实行零基预算管理。创新资金根据年度科技创新工作任务和计划,逐项审核预算年度内各项支出的必要性、合理性及其开支标准、支出金额,结合财力水平、轻重缓急、实际需求、绩效情况、项目储备情况等,在综合平衡的基础上,按照“定政策、报项目、下资金”的流程编审预算,提高支出效率和资金绩效。(一)定政策。自治区科技厅负责组织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编制年度创新资金申报指南以及初步预算框架配置建议。各单位结合本领域产业创新需求,提出项目申报指南建议、项目评审指标和标准报自治区科技厅。自治区科技厅汇总各单位报送的项目申报指南建议,进行创新性审查,并会同自治区财政厅形成年度预算框架配置建议和项目申报指南后,报厅际联席会议研究审定。(二)报项目。自治区科技厅按照联席会议审定意见,向社会发布申报通知和项目申报指南,委托项目管理机构组织和评审社会各界申报的重大创新项目。自治区科技厅结合评审结果,综合考虑技术先进程度、产业发展布局、年度工作重点、财力状况等因素,组织提出年度拟实施的项目清单、资金额度、实施主体、牵头责任部门等建议,报联席会议审议,形成创新资金下一年度具体预算方案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三)下资金。财政部门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的预算方案,列入下一年度年初部门预算报请自治区人大审议通过后执行。应急项目或特别重大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由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向自治区科技厅提出申请,经联席会议审议、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同意后,由牵头部门按项目管理要求组织实施。第七条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的年度预算,除据实兑付普惠性政策资金等特殊情形外,原则上均应细化明确至具体项目名称、年度资金额度和项目实施主体及绩效目标。第八条预算申报阶段,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按分工做好项目绩效目标编制、评估论证等工作。项目立项前必须有绩效考核目标。建立重大政策、项目事前绩效评估机制,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拟通过创新资金安排新增重大政策、项目支出预算时,应组织开展事前绩效评估,出具评估报告。评估结果作为预算安排的重要参考依据。未按规定编制项目绩效目标、未按规定开展事前绩效评估和绩效评估结果不通过的政策、项目,不得列入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各单位申报的预算由自治区科技厅、财政厅综合考虑项目性质、产出效益、绩效目标设置、财力水平等情况,按轻重缓急原则,择优纳入预算。第九条年度执行中新出台的支出事项,原则上列入以后年度预算安排;确需当年安排的,在确保完成联席会议年度重点工作任务的前提下,优先通过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当年创新资金预算统筹解决,确难以调剂的,由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牵头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严禁超预算或无预算支出。第十条对于经遴选认定符合国家、自治区重大战略需求和前沿科技领域的顶尖领衔科学家,优先安排预算给予持续稳定的科研经费支持。在确定的重点方向、重点领域、重点任务范围内,由领衔科学家自主确定研究课题,自主选聘科研团队,自主安排科研经费使用。第十一条建立预算编制协调联络机制。自治区科技厅设立与各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对口联络机制。各项目承担单位设立预算编制专员,负责组织协调预算编制,项目实施,全程监督和反馈信息。第四章预算执行第十二条在自治区人大批准预算后,对补助标准和对象确定的政策性资金,财政部门年初可将项目预算批复至联席会议相关成员单位,由各成员单位按政策规定据实兑付,不得自行扩大政策实施范围、提高补助标准、增加年度实施项目。第十三条创新资金中支持政策稳定、项目主体确定、投入规模或标准明确的经费预算,财政部门批复下达项目主管单位后,可由其直拨到项目承担单位,不得层层转拨或由市县主管部门及其他单位代拨。项目资金采用分年度滚动资助方式的,应根据不同类型科研项目特点、研究进度、资金需求等,合理制定经费拨付计划并及时拨付资金;首笔资金拨付比例要充分尊重项目负责人意见,切实保障科研活动需要。项目中期评估结果或上一年度执行情况报告审核结果作为下一年度预算安排依据,中期评估考核不达标或项目实施效果不明显的,以及出现项目进展停滞、偏离预定轨道的,应及时取消下一年度项目资金或调整预算资金安排。第十四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已审定同意的预算总方案中,对需在执行中再进一步细化的资金,各牵头单位应及时研究制定资金细化分配方案及项目绩效考核目标,在规定时限内将预算细化建议报送自治区科技厅进行审核。自治区科技厅审核通过后报财政部门,按程序下达资金分配文件及绩效考核目标。第十五条创新资金严格按预算执行,项目主管单位未经规定程序不得随意调整。对经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明确的预算调整事项,需报经财政部门备案。第十六条项目主管单位应明确预算执行的时间节点和工作措施,严格按项目进度和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审核拨付资金,强化预算执行管理。预算批复后,执行中由于条件发生变化、不具备实施条件的项目,应暂停拨付或及时收回资金,避免资金损失浪费。第十七条创新资金支持实施的广西重大科技专项、重大科技创新平台建设、科技金融等各专项项目,按广西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广西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管理,项目主管单位按需出台具体项目管理细则,细化项目评审管理、财务管理、结题验收以及监督评价等。项目管理要充分尊重科研人员意愿,按财政科研经费管理有关要求,赋予科技创新工作者更大技术路线决定权和经费使用权。第十八条精简合并预算编制科目,按设备费、业务费、劳务费三大类编制直接费用预算。项目经费预算下放科目调剂权限,包括设备费在内的直接费用调剂权全部下放给项目承担单位,不再由项目管理部门审批。除设备费外的其他直接费用调剂权全部由项目承担单位下放给项目负责人,项目承担单位不再审批,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自主安排。项目承担单位要全面落实科研财务助理制度,确保每个项目配有相对固定的科研财务助理。改进财务报销管理方式,尊重科研规律,减轻科研人员事务性负担。第十九条项目承担单位应按预算及任务书认真组织项目实施,规范管理和使用创新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属于政府采购及政府购买服务范围的支出,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规范有序开展相关活动。创新资金实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按相关管理规定要求向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机构报送项目进度、资金使用及效益指标等情况。第二十条项目经费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和偿还债务等支出,以及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第二十一条结余资金管理。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综合绩效评价后,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无不良科研信用记录的,结余资金留归项目承担单位使用。项目承担单位要建立结余资金管理制度,优先考虑原项目团队科研需求,将结余资金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直接支出,并加强结余资金管理,健全结余资金盘活机制,合规有效使用资金,加快资金使用进度。第五章绩效管理第二十二条项目主管部门是创新资金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的责任主体,对预算执行进度和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开展双监控“,对发现的预算执行问题和绩效目标偏差,及时予以纠正。第二十三条自治区科技厅根据需要对重大政策、项目预算绩效运行情况进行重点监控,发现问题及时通报相关部门及单位进行整改,对问题严重的,暂缓或停止拨款。自治区科技厅建立预算执行反馈和预警核实处置机制,对资金支出进度进行通报。第二十四条项目主管部门根据相关管理规定组织项目承担单位对照事先确定的绩效目标进行自评,形成专项资金绩效自评报告报自治区科技厅、财政厅,并根据管理需要选择部分政策、项目进行重点评价。自治区科技厅、财政厅联合对自评情况进行抽查复核,开展资金重点绩效再评价。第二十五条建立健全绩效结果与预算安排和政策调整挂钩机制,强化对创新资金使用效益的评价监督。对绩效较好的项目,创新资金给予适当倾斜;低效无效资金,予以削减或取消并根据实际情况追究项目负责人及承担单位责任。自治区科技厅、财政厅将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自评、重点绩效评价、抽查复核、综合绩效评价以及相关检查、审计等结果,作为创新资金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二十六条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预算管理职责定位,结合管理需要和支出事项,制定完善内部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和各项资金分配使用的具体办法,严格按制度规定管理和使用资金。按照财政专项资金信息公开有关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