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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唐前期对农“四位一体”制度建构及其废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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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唐前期对农“四位一体”制度建构及其废毁.docx

    唐前期对农“四位一体”制度建构及其废毁摘要:唐朝前期制定推行了控制广大均田农户的均田制、赋役制、计帐户籍制和州县乡里制。这四项制度密切关联,协调配套,建构起一个整体制度体系,形成“四位一体”组合结构。这是针对农户和农民制定的基本制度,也是维护国家治理的重要制度保障。但这一制度体系和组合结构具有理想化特色,在实际的关联配套中出现了多方面脱节失调,表现在均田制与赋役制脱节日益严重,全国性农户逃亡脱籍持续恶化,计帐户籍编制日渐紊乱,州县乡里官司腐败残暴等,这些造成了制度体系的结构性运行日趋失序混乱。到玄宗开天时期,实际结构性运行陷入废弛失效,整体制度体系也陷入废毁瓦解。唐朝前期对农“四位一体”制度建构由完善到废毁的过程,反映了唐王朝对农制度体系建构的兴废沿革和国家治理的由盛转衰。关键词:均田农户;制度体系;组合结构;结构性运行在安史之乱前,唐王朝主要以“令”成文法制定推行了均田制、赋役制、计帐户籍制和州县乡里制四项国家制度。这四项制度密切关联并协调配套,建构起一个整体制度体系,形成“四位一体”组合结构,共同对广大均田农户进行培植扶持和管理控制,这是唐前期针对农户和农民制定的基本制度。学界关于这四项制度的研究,已取得了丰硕成果。但从反思检视角度杭理学术史会发现,已有研究存在思维定式和薄弱环节:一是通常的研究思路和方法是对各项制度分别进行研究,重点揭示制度内涵、实际推行及其变化情形,较少措意制度体系建构及体系内制度之间关联配套的结构性分析。二是对四项制度建构起的整体制度体系结构性运行情形缺乏梳理,缺少对其实际运行中不断脱节失调以至废毁瓦解的系统性解析。有鉴于此,本文以联系的、发展的唯物史观为指导,并借鉴结构主义“结构论”及其概括研究方法,从制度体系结构性组合和实际结构性运行角度,对唐前期对农“四位一体”制度建构及其在玄宗开天时期实际陷入废毁瓦解,加以宏观性观察和论析。一、“四位一体”制度建构及其结构性组合唐前期均田制、赋役制、计帐户籍制和州县乡里制四项制度的制定推行,经历了从高祖到太宗两朝的创制过程,并基本完备于太宗贞观十八年(644)前,成为唐前期主要针对广大均田农户农民的基本制度。在创建王朝国家和武力统一全国的进程中,唐王朝开始制定推行国家治理所需的各项制度,其中就制定了控制广大农户农民的制度。高祖武德二年(619)二月十四日,唐朝颁制规定:“每丁租二石,绢二丈,绵三两。自兹以外,不得横有调敛。”(北宋)王溥撰,上海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古代史研究室点校:唐会要卷八三租税上,上海古籍出版社1991年版,第1813页。这是继承隋朝制度而初行的赋税制,还没有制定统一的徭役制。不过,学界普遍认为,当时归唐朝实际控制的地域并不多,这一制度的推行应十分有限,在制度规制上也属于不成熟的草创。武德七年(624)三月,唐朝武力平定江南后,大规模统一全国的军事行动基本结束,完成国家大一统已指日可待。在此大局已定的形势下,该年四月庚子(初一日),唐高祖”大赦天下,颁行新律、令”,旧唐书卷一高祖本纪,中华书局1975年版,第15页。在对隋文帝开皇律令加以损益后,正式制定推行国家“律”“令”成文法。唐朝所颁行的新“令”,共有三十一卷,新唐书卷五八艺文志二,中华书局1975年版,第1494页。其中具体有田令和赋役令,(唐)李林甫等撰,陈仲夫点校:唐六典卷六尚书刑部,中华书局1992年版,第184页。开始立法推行由田令规制的均田制和由赋役令规制的赋役制,即资治通鉴所概括的“初定均田、租庸调法”,资治通鉴卷一九。,高祖武德七年四月条,中华书局1956年版,第5982页。并着手培植负担国家赋税徭役的广大均田农户。太宗贞观十一年(637)正月,唐朝对田令赋役令等“令”又做了修订颁行,旧唐书卷三太宗本纪下,第46页。继续推行均田制和赋役制。计帐户籍制也在此时期开始定规立制,以编制控制广大均田农户和农民。高祖武德四年(621)九月,“诏括天下户口”,资治通鉴卷一八九,高祖武德四年九月条,第5929页。以皇帝颁诏形式,命令检括清查全国户数和人口数,着手控制人力资源。武德六年(623)三月,唐朝“令每岁一造(计)帐,三年一造(户)籍。州县留五比,尚书省留三比”,(北宋)王溥撰,上海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古代史研究室点校:唐会要卷八五籍帐,第1848页。“比”是时间概念,一比是三年。又以皇帝颁令形式,制定推行了计帐户籍制度,执行由县司到州司、再到朝廷尚书省户部的由下往上的层级编制和存档保留机制,唐六典卷三尚书户部记载:“每一岁一造计帐,三年一造户籍。县以籍成于州,州成于省,户部总而领焉”(第74页)。规定编制好的计帐和户籍要在县司和州司存档保留15年时间,在尚书省户部要存档保留9年时间。武德七年四月庚子唐朝颁行的新“令”中的户令,以“令”成文法立法确定了计帐户籍制。进入太宗朝,国家大一统和国家政权得以稳固,唐朝遂加大了对计帐户籍制度的推行力度。贞观十六年(642)正月,唐太宗“敕天下括浮游无籍者,限来年末附毕”,资治通鉴卷一九六,太宗贞观十六年正月条,第6175页。命令加快户籍编制工作进度。从该敕令的严厉措辞,尤其是必须完成工作的时间限定,我们可以推断,贞观十七年(643)岁末时,全国范围内针对广大均田农户和无籍流民的户籍编制已基本完成。由此可知,自高祖武德四年到太宗贞观十七年,计帐户籍制度由初行而臻于完备,具体由皇帝颁诏、令、敕和户令立法作出规制,并在贞观十七年岁末时在全国范围内得到了切实推行。州县乡里制也在同一时期随着国家大一统进程和政权稳固而陆续建置,以实现对于广大均田农户农民的直接管理控制。旧唐书食货志记载高祖武德七年唐朝“始定律、令”,其中就有关于里乡邻保村坊建置规定:“百户为里,五里为乡。四家为邻,五家为保。在邑居者为坊,在田野者为村。村坊邻里,递相督察。”旧唐书卷四八食货志上,第2088、2089页。其所记实为前述该年四月庚子所颁行的“新律、令”。从具体内容看,应源自所颁行“令”中的户令。太宗贞观九年(635)三月,“每乡置(乡)长一人,(乡)佐二人”,旧唐书卷三太宗本纪下,第44页。开始组建县制官司以下的基层乡制建置。虽然贞观十五年(641),唐朝罢省了乡长和乡佐,但乡制建置依旧存在,并实际形成了每乡共置五个里正来共同负责一乡行政的乡里制。(唐)杜佑撰,王文锦等点校:通典卷三食货三乡党,中华书局1988年版,第63页。在乡里制建置的同时,唐朝也开始了县制和州制的建置。到太宗贞观十三年(639)时,全国范围内州制及县制官司的行政区划和设立建置基本完成,即该年定簿所云“凡州府三百五十八,县一千五百五十一”。旧唐书卷三八地理志一,第1384页。唐代京畿、都畿所在州及若干重要州称为府,与州为同级政区。至此,全国范围内州县乡里制建置完成,集几个乡甚至几十个乡而统辖于一县,集几个县甚或十几个县而统辖于一州,又最后全部统辖于王朝中央,国家政权体制的层层构建得以系统性健全。从后来唐六典所载州县乡里官司之具体行政制度,我们可推知太宗贞观十三年建置的州县制主要按州县镇戍岳渎关津职员令进行设置。(唐)李林甫等撰,陈仲夫点校:唐六典卷六尚书刑部,第183页。总之,经过高祖和太宗两朝的制度建制,唐王朝制定推行了均田制、赋役制、计帐户籍制和州县乡里制四项重要制度,成为培植扶持和管理控制广大均田农户的基本制度,也奠定了国家治理的制度根基。高宗朝至玄宗朝,唐朝通过对“令”“律”的不断修订,至开元末年修成了唐六典,使得这四项制度得到了继承和强化,在制度规制上更加完善。如田令赋役令户令在太宗贞观十一年(637)正月修订颁行后,又在高宗永徽二年(651)闰九月、玄宗开元七年(719)三月和开元二十五年(737)九月多次修订,旧唐书卷四高宗本纪上、卷五O刑法志,第69、2150页;资治通鉴卷二一四,玄宗开元二十五年九月条,第6830页。继承和坚持均田制和赋役制。如高宗永徽年间,对高祖武德七年的武德律、太宗贞观十一年的贞观律加以修订,于永徽二年修成永徽律十二卷,又于永徽四年(653)修成对律文加以注释的律疏三十卷,后合称唐律疏议,参见杨廷福:唐律疏议制作年代考,唐律初探,天津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1-30页。以“律”的更严厉成文法来保证均田制、赋役制和计帐户籍制的切实推行。玄宗开元末年间修成的唐六典是行政法典,对此前国家政治制度加以总结并法典化,其中第三十卷三府督护州县官吏对府州县官司官吏设置及其职责职掌做了法典化规制,韩国磐:中国古代法制史研究,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314-316页。以保证州县乡里制度高效合法运行。综括而言,经高祖、太宗两朝制度建制并在高宗至玄宗朝得到继承强化的四项制度,成为唐前期长期坚持的国家制度。这四项制度通过制度之间的密切关联和协调配套,构成一个“四位一体”的制度体系建构,形成“四位一体”的结构性组合,共同对广大均田农户和农民进行网络化管理控制。具体来说,均田制和赋役制之间的关联配套最为紧密和直接,均田制授给广大均田农户的“永业田”和“分田”是其能够承担赋役的物质生产资料,这个物质生产资料如果薄弱甚至缺失,势必会直接影响赋役的征收征发,均田制显然是赋役制的基础,或说赋役制以均田制为依托。同时,均田制授给均田农户的“永业田''和"分田”必须登录入各户计帐户籍之中,才是国家承认的合法土地占有。除登录各户合法均田土地外,计帐户籍还要登录各户人口的详细情况,尤其是登录户内负担赋役的丁男和中男人口数,将广大均田农户编制为合法的“编户民”,以直接服务于赋役的征收征发,所以,计帐户籍实际包括“人口箱”和“土地籍”两个部分。据敦煌吐鲁番户籍类文书,唐前期户籍登录的基本格式是,先登录户主姓名、年龄、性别、身份、承担赋役情况(课户、课户见不输、不课户),次登录户内成员名字、年龄、性别、身份以及和户主的关系等,是为各户“人口籍”部分。紧接着登录该户各类土地情况,包括已受田、未受田、应受田、居住园宅地,以及已受田每块土地的类别、数量、距离和具体的四至情况,是为各户“土地籍”部分。参见王永兴:敦煌经济文书导论,台北新文丰出版股份有限公司1994年版,第1766页。这样一来,计帐户籍制就与均田制和赋役制都发生了密切关联,并配套组合结为一体。更关键的是,无论是均田制的推行实施、赋役制的征收征发,还是计帐户籍制“人口籍”“土地籍”的具体编制,都是由州县乡里制对其予以实际保障,由州县乡里官司来具体推行和实施。如此,州县乡里制就又把自身和均田制、赋役制、计帐户籍制密切关联配套起来,从而形成了“四位一体”的整体制度体系和结构性组合。唐王朝由此建立起国家与广大均田农户农民之间的直接政治经济关系,实施着全方位、立体化管理控制,服务于王朝国家治理统治。二、实际结构性运行中的脱节失调和最终废毁如此“四位一体”的整体制度体系和结构性组合,在制度规制和关联配套组合上显然是堪称完善的。然而,堪称完善的制度体系和结构性组合往往具有理想化特色,而在实际的结构性运行中经常会出现脱节失调情况,从而导致其最终被废弛废毁,其具体情形可从以下几个层面加以考察。(一)均田制与赋役制之间日益脱节失调均田制授给均田农户的“永业田”和“分田”是农户能够承担赋役的物质生产资料基础,但这个基础在均田制开始推行时就不足额、不牢固,并随着时间推移愈加不足额、不牢固,势必造成均田制与赋役制之间日益脱节失调。兹略言之。贞观十八年(644),太宗出巡京畿雍州新丰县之灵口村,“问其受田,丁三十亩”,(北宋)王钦若等编:册府元龟卷一。五帝王部惠民,中华书局1960年版,第1257页。这反映出雍州均田农户实际所得授田不足规定数额的30%,而此时距立法推行均田制仅有2()年。高宗初年,有一判文云:“雍州申称地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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