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城区农村土地经营权规范流转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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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清城区农村土地经营权规范流转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区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行为,保障流转当事人合法权益,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关于加快推进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流转的意见(粤府办(2019)16号)等政策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应当坚持农村土地农民集体所有、农户家庭承包经营的基本制度,保持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遵循依法、自愿、有偿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流转土地经营权。第三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不得改变
2、承包土地的所有权性质及其农业用途,不得播荒流转的土地,确保农地农用,优先用于粮食生产,避免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耕地主要用于粮食和棉、油、糖、蔬菜等农产品及饲草饲料生产,永久基本农田重点用于粮食生产,高标准农田原则上全部用于粮食生产。第四条各镇(街道)要积极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整合流转,推动土地经营权通过广东省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服务平台“应上必上”,加强对流转合同的审核和管理,建立健全流转土地使用情况巡查机制,及时纠正土地流转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各镇(街道)要把村(社区)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工作开展情况纳入年度绩效考核重要内容。各村(社区)要安排专人负责辖区内土地经营权流转相
3、关工作,建立本村(社区)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台账。第二章流转合同第五条各镇(街道)要指导流转双方使用农业农村部发布的土地流转合同示范文本,如需细化双方权利和义务,也应在示范文本的基础上增加细化条款。第六条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包括以下内容:(一)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证件名称及证号、住所、联系方式等并复印相关证件作为合同附件;(二)流转土地的名称、四至、面积、质量等级、土地类型、地块代码等;(三)流转的期限和起止日期;(四)流转方式;(五)流转土地的用途;(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七)流转价款或者股份分红,以及支付方式和支付时间;(八)合同到期后地上附着物及相关设施的处理;(九)土地被依法
4、征收、征用、占用时有关补偿费的归属;(十)违约责任。第七条承包方不得单方解除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但受让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擅自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二)弃耕抛荒连续两年以上;(三)给土地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破坏土地生态环境;(四)其他严重违约行为。有以上情形,受让方在合理期限内不解除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的,承包方有权要求终止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受让方对土地和土地生态环境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第八条流转合同签订后不可修改,但可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不可对原合同的标的物、年限、成交金额、用途、免租期等主要条款进行修改,并应报镇(街道)审查。确需调整资产交易合同主要条款的,视为取消原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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