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质押、借款、委托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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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机动车质押合同抵押人(简称甲方):地址:联系电话:抵押权人(简称乙方):湖北汇济典当有限公司地址:联系电话:为确保()号机动车抵押借款合同的履行,甲方愿意以其所有的机动车作抵押,为借款人()提供抵押担保,乙方经审查,允许接受甲方的机动车辆抵押,甲乙双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真实、自愿的原则,经友好商议,约定如下条款:第一条甲方用作抵押的财产为:(1)抵押物名称(2)数量(3)型号(4)发动机号(5)车架号第二条双方一致允许,本合同项下抵押车辆的评估现值共计人民币大写()。甲方用于抵押担保的借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抵押期限为()个月,自()年()月()日至()年()月()日。第三条
2、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机动车抵押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息与综合服务费;实现债权和抵押权的费用(包括抵押登记费、律师费、诉讼费、财产保险费、申请执行费、拍卖或者变卖费等)、罚息、以及应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等。第四条甲方保证对抵押机动车辆依法享有所有权。第五条本合同的效力独立于被担保的借款合同,借款合同无效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第六条甲方必须将抵押车辆留置在乙方制定的地点。第七条在抵押期间,乙方须妥善保管甲方交付的抵押车辆和票证资料。如果抵押车辆浮现损坏和丢失,甲方应首先从投保的保险公司取得理赔,不足部份按典当管理办法规定由乙方负责;若是由于车辆自身原因或者自然损坏、不可抗力等因素造成的车辆损失,由甲方
3、承担全部责任。第八条机动车抵押期间,如果价值有所减少,乙方认为有必要对机动车重新估价,甲方必须予以合作。重新估价后,乙方认为机动车价值不足以担保其债权时,甲方应提前偿还部分或者全部当金;或者,甲方应在5日内向乙方提供与减少价值相当的担保。第九条抵押期间,未经乙方书面允许,甲方不得赠与、转让和以其他任何方式处分本合同项下的低押车辆。第十条抵押期间,经乙方书面允许,甲方转让抵押车辆所得的价款应优先用于向乙方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第十一条借款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借款人未能清偿债务,乙方有权以抵押车辆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以偿还借款本金、利息、综合服务费及违约金、罚息、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
4、和抵押权的费用(包括抵押登记费、律师费、诉讼费、财产保全费、申请执行费、拍卖或者变卖费等。第十二条抵押期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乙方有权提前处分抵押车辆时限抵押权、住手发放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或者提前收回借款合同项下已发送的借款本息。1、 甲方违反本合同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约定义务或者发生其他严重违约行为;2、 借款人被宣告失踪,而其财产代管人拒绝履行本合同的;3、 借款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而其监护人拒绝履行本合同的;4、 借款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而其财产合法继承人拒绝履行本合同的;5、 借款人不履行还款义务或者有其他缺乏偿债诚意的行为;6、 借款人卷入或者即将卷入重大的诉讼或者仲裁程序及其他法律
5、纠纷,足以影响其偿债能力;7、 甲方变更住所、通讯地址、联系电话等事项未在5日内及时通知的。第十三条甲方因隐瞒抵押车辆存在共有、事故、交通违章肇事、争议、被查封或者已设定其他担保等情况的:1、 甲方应按借款合同项下借款的15%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该项违约金乙方直接于收取本息时一并收取;2、 同时甲方应另行提供合法的抵押物,该抵押物应征得乙方允许;3、 由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的,甲方还应赔偿损失。第十四条乙方依法处分抵押车辆所得的价款,按下列顺序分配:1、 分抵押车辆所需的费用;2、 偿借款人所欠的借款本息及综合服务费;3、 清偿借款人应支付的违约金、罚息和赔偿金;4、 支付其他费用。处理抵押车辆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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