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水利工程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报告编制规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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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水电行业标准水利工程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报告编制规程SL19-90主编部门:水利部财务司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实行日期:199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关于发布水利工程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报告编制规程(SL19-90)的通知水财199053号为了适应经济体制改革和加强行业管理的需要,提高水利工程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报告的编制质量,我部组织有关专家修订了水利工程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报告编制规程(SL1990)o经审查,批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水电行业标准,现予发布,从1991年起施行。施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函告我部。本规程由水利部财务司负责解释,水利电力出版社出版。199
2、0年12月31日编制说明基本建设竣工决算报告是总括反映建设项目工程质量、投资使用方向、投资效果和经济效益的重要文件,原水电部曾以(87)财基字第170号文颁发水利水电工程基本建设竣工决算编制试行办法,对编制竣工决免报告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水、电分家以后,新组建的水利部转变职能,加强行业管理的同时,既要治水除害,又要兼顾供水发电,还要结合水利建设大力进行综合开发,水利工作范围进一步扩大,原试行办法已不适应水利工程编制竣工决算报告的需要。此外,原试行办法主要注重于火力发电,对水利项目考虑较少,有些水利工程,如分蓄洪工程、堤防工程、灌溉工程等无适用的竣工工程概况表。有些表格及编表说明也过于简略,概
3、况表的格式和某些指标的计量单位不统一,不规范。为加强水利基本建设竣工项目的财务管理,为正确核定固定资产价值提供科学、可靠的依据,提高竣工决算报告的编制质量,使编制的竣工决算报告规范化、制度化、标准化,更有可比性,我们结合水利基本建设的实际情况,修订了水利工程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报告编制规程,以下简称规程。对于这个规程的修订是认真、慎重的。1989年8月,我部在西安召开了各流域机构和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地市水利(水电)厅(局)有关人员参加的专门会议,讨论了修订规程的必要性和具体修订内容。会后组织了以史瑞和(处长、会计师)、高军(副处长、会计师)同志为组长,长委、湖北省水利厅、吉林
4、省水利厅、四川省水电厅、陕西省水利厅、湖南省衡阳地区水电局等单位的同志参加的调查编写小组。根据西安会议讨论意见,分别对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工程进行了调查,起草了规程初稿。初稿完成后,我部又征求了部分专家的意见,修改写成第二、第三稿。第三稿完成后,于1990年5月在长春召集了部内有关司局和部分流域机构、部分省市水利(水电)厅(局)的同志,对规程再次进行讨论,广泛征求意见,修改成第四稿。最后,我部又组织部分同志全面整理写成第五稿(即现在这个规程)。本规程的修编工作历时一年多,五易其稿,两次召开专门会议,直接、间接参加修编人数达百人之多。本规程主要作了如下修改:1 .编制办法增加了新内容。如对编制依
5、据、编报内容、竣工决算报告说明书都作了明确要求,使之更加完善,并扩大了适用范围,既适用中央项目,又适用地方项目和有多种资金来源的项目。2 .为满足各类水利工程编制竣工决算报告的需要,增设了一些表格。如堤防竣工工程概况表(竣建水0105表)、分蓄洪竣工工程概况表(竣建水0106表)、移交管理单位使用财产一览表(竣建水0302表)、历年转出投资明细表(竣建水0402表)、历年应核销投资明细表(竣建水0403表)、历年应核销其它支出明细表(竣建水0404表)。3 .对大多数表格作了重新设计。格式上注重统一性、实用性和规范化,各表间相关指标名称和计量单位基本上相一致。文字说明更加详细、具体,对各种指标
6、涵义作了较为清楚的解释。同时考虑到水利工程的多样性、复杂性,给建设单位对特殊工程在规范化的基础上留有自行设计概况表的灵活性。4 .增加了对群众投劳的处理内容。地方投资中有相当一部分是群众投劳,在有关表格中增设了这一指标,有利于如实反映建设项目的实际造价,为正确核定水利项目新增固定资产提供了可靠依据。5 .本规程增加了两个附录,即工程造价分排方法和其它费用性质表,为建设单位在编制竣工决算报告时对其它费用分摊和造价分排提供了参考方法。目次编制说明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总则第四章编制依据编报内容编第五章制要求附则附件一竣工决算报告编制说附件二明竣工决算报告表格附录一其它费用性质表工程附录二造价分摊方法第
7、一章总则第L0.1条为了适应基本建设投资管理体制改革的需要,加强水利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考核水利投资经济效益,检查竣工项目设计概(预)算和计划执行情况,正确核定新增固定资产价值,积累技术经济资料,根据国家有关制度和规定,结合水利系统的实际情况,重新修订水利工程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报告编制规程(以下简称规程)。第1.0.2条本规程适用于列入国家基本建设计划的新建、改建、扩建、续建和加固的水利(包括水利系统所兴建的水电、火电及送变电工程,下同)基本建设项目。凡此范围内的项目,不论投资来源,不论投资主体,不论建设规模大小,工程竣工后都必须按本规程编制竣工决算报告。第1.0.3条竣工决算报告由建设单位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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