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规约(百色市2023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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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管理规约(示范文本)说明1、本规约为示范文本,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物业管理活动。业主应当仔细阅读本示范文本的内容,对规约条款及专业用词理解不一致的,可向市、县房产主管部门咨询。2、本示范文本中相关条款后都有空白行,供业主自行约定或补充约定。业主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文本条款的内容进行选择、修改、增补或删减。(涉及法律条款不能修改和删减)3、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时,应表决通过管理规约,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违反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不得侵害业主、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管理规约第一
2、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的管理,维护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环境和社会秩序,保隙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百色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规约(以下简称本规约)。第二条本规约经业主大会表决通过后,对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具有约束力。第三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依法享有和履行下列权利和义务。业主依法享有下列权利:(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人提供的服务;(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小组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意见建议;(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
3、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小组会议,行使投票权;(五)推选业主代表,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业主监督委员会(小组)委员,并享有被选举权;(六)监督业主大会筹备组、业主委员会、业主监督委员会(小组)的工作;(七)监督物业服务人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九)监督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和公共收益的管理和使用;(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业主应当依法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临时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
4、、公共秩序、消防安全、装饰装修管理、环境卫生维护和应对突发事件等方面的制度;(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四)按照国家、自治区和设区市有关规定交纳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五)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支付物业费;(六)履行其承担的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七)配合物业服务人实施物业管理,向物业服务人、业主委员会提供有效的联系地址、通讯方式;(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第二章物业基本情况第四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的基本情况物业名称;座落位置;物业类型;建筑面积O其中住宅一平方米,非住宅一平方
5、米;规划总户(套、宗)数:物业服务办公用房建筑面积为一平方米,位于(幢)(座)单元_层_室。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建筑面积为一平方米,位于_(幢)(座)单元_层_室。物业管理设施设备用房建筑面积为一平方米,位于(幢)(座)_单元层_室。(注:物业服务用房和物业管理设施设备用房为多处时,可在横线处自行增加内容。)物业管理区域四至:东至:南至;西至;北至O第五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物业买卖合同约定,业主对以下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共同享有所有权:1 .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包括该幢建筑物的承重结构、主体结构,公共门厅、公共走廊、公共楼梯间、户外墙面、屋顶、等;2 .由单幢建筑物
6、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设施设备,包括该幢建筑物内的给排水系统、落水管、水箱、水泵、电梯、冷暖设施、供电线路及设施设备、照明设施、消防设施、避雷设施、等;3 .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包括围墙、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照明设施、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第三章物业的使用第六条业主对物业的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不得妨碍其他业主正常使用物业。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第七条业主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安全、整洁以及公平合理、不损害公
7、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原则,在供电、供水、供热、供气、排水、通行、通风、采光、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妥善处理与相邻业主的关系。第八条业主应按设计用途使用物业。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变物业设计用途的,业主应在征得相邻业主书面同意后,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告知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第九条业主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并与其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业主应按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约定从事装饰装修行为,遵守装饰装修的注意事项,不得从事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第十条业主应在指定地点放置装饰装修材料及装修垃圾,不得擅自占用物业共用部位和公共场所放置或倾倒装修垃圾。本小区的装饰装修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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