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内部审计条例(送审稿草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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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湖北省内部审计条例(送审稿草案)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第三章内部审计职责和权限第四章内部审计程序第五章整改与结果运用第六章指导和监督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内部审计工作,规范内部审计行为,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充分发挥内部审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以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依法属于本省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有和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和金融机构等(以下统称单位)开展内部审计工作,以及审计机关对内部审计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
2、称内部审计,是指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政策落实、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以及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单位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第三条内部审计工作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立足经济监督定位,建立健全规范高效的内部审计管理体制机制,发挥内部审计作用。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单位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审计机关的指导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审计机关负责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内部审计工作。第六条政法、教育、卫生健康、文化宣传、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部门(以下
3、称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在其职权范围内,加强对本行业、本系统内部审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第七条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本条例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结合本单位实际,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权限、经费保障、人员配备、业务管理、质量控制等内容。单位根据需要可以设立审计委员会或者审计工作领导小组等机构,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第八条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本条例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第九条依法成立的内部审计行业自律组织,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开展活动,接受审计机关的政策和业务指导,引导和规范内
4、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的职业行为,维护会员合法权益。第十条鼓励和支持非公有制企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商会学会协会等单位和团体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开展内部审计工作。第二章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第十一条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方式之一,设立或者明确内部审计机构:(一)设立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二)设立合署办公的内部审计机构;(三)明确其他内设机构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第十二条行业主管部门,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数额较大或者下属单位较多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应当设立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或合署办公的内部审计机构。第十三条下列单位应当设立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一)国有、国有资本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金融
5、机构;(二)大、中型国有企业和国有资本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应当设立内部审计机构的单位;(四)省级行政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确定的应当设立内部审计机构的单位。前款规定的国有企业和金融机构应当建立总审计师制度,设立总审计师。总审计师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协助党组织、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管理内部审计工作。第十四条单位的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在本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向其负责并报告工作。第十五条设立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或者合署办公的内部审计机构的单位,应当配备与内部审计工作要求相适应的专职内部审计人员。由其他内设机构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的单位,应当配备
6、与内部审计工作要求相适应的专职或者兼职内部审计人员。兼职内部审计人员不得从事财务、资金管理、工程管理等与审计职责不相容的工作。第十六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审计工作需要的专业能力。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当具备审计、会计、经济、法律等专业背景或者相关管理工作经验。单位应当支持内部审计人员接受继续教育、取得相关技术职称或者执业资格,提高职业胜任能力。鼓励单位开展内部审计业务培训和理论研究。第十七条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应当独立履行内部审计职责。单位不得安排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从事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的工作。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涉、阻碍内部审计工作,不得打击、报复内部审计人员。第十八条单位对
7、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的考核,可以实行与其他部门差异化的考核办法,推动审计人员绩效考核结果与职业晋升、任职交流、表彰奖励等挂钩。第十九条对忠于职守、坚持原则、认真履职、成绩显著的内部审计人员,由所在单位予以表彰。第二十条内部审计人员在履行内部审计职责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请回避,被审计单位也有权申请内部审计人员回避:(一)与被审计单位负责人或者有关主管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二)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经济利益关系的;(三)与被审计单位、审计事项、被审计单位负责人或者有关主管人员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内部审计人员的回避,由内部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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