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部动火作业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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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项目部动火作业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动火作业的安全管理,预防和控制火灾事故发生,使动火操作做到规范、有序、安全,特制定本管理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新疆天池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保运公司XX项目部范围内所有动火作业。第三条本制度中的动火作业是指烧焊、打磨、切割等能引起火源的危险作业。第二章管理措施第四条在XX项目部管辖范围内进行动火作业时,要先清理作业区域周围的易燃易爆物品,远离进行动火地方最少10米,准备好应急的消防器材,然后向XX项目部安全办公室申请动火作业许可。第五条动火作业单位安全负责人在动火作业之前,要对作业现场进行检查,依据临时动火作业审批表上所列之项目逐条核对无误,确认不会由
2、此引发火灾事故后,才能发出动火作业申请。监护人必须熟悉动火区域的生产工艺,能熟练使用消防器材,并对动火作业过程进行监护。第六条动火作业现场要有相应的消防灭火措施,例如准备水、沙子、铁锹、灭火器等,以便发生火灾时,能迅速灭火;第七条动火作业人员在作业前要了解该部位的消防设施及撤离路线;第八条在动火作业过程中,安全负责人或动火作业监护人要全程监督,防止发生火灾事故。第九条凡在盛有或盛过危险化学品的容器、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装置及处于GB50016规定的甲、乙类区域的生产设备上动火作业,应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并进行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因条件限制无法进行清洗、置换而确需动火作
3、业时按5.2规定执行。第十条凡处于GB50016规定的甲、乙类区域的动火作业,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窖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距用火点15m以内的,应采取清理或封盖等措施;对于用火点周围有可能泄漏易燃、可燃物料的设备,应采取有效的空间隔离措施;第十一条拆除管线的动火作业,应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制订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第十二条在生产、使用、储存氧气的设备上进行动火作业,氧含量不得超过21%。第十三条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原则上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需要确需动火作业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第十四条动火期间距动火点15m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气体;距动火点15m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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