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城乡规划条例2021年修正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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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许昌市城乡规划条例(2021年修正版)许昌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号许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许昌市城乡规划条例的决定于2020年12月4日经许昌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2021年4月2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许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1年4月29日许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许昌市城乡规划条例的决定(2020年12月4日许昌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2021年4月2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许昌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
2、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决定对许昌市城乡规划条例作如下修改:一、删去第四条。二、第二十一条改为第二十条,修改为:“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核准前,应当持下列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一)建设项目选址申请书;“(二)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三)拟建项目的相关证明文件和规划选址论证报告;“(四)标绘有建设项目拟用地位置的规定比例尺的地形图;“(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不需要申请选址意见书。”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许昌市城乡规划条例
3、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许昌市城乡规划条例(2018年10月30日许昌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2018年11月29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根据2020年12月4日许昌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2021年4月2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的许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许昌市城乡规划条例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城乡规划的制定与修改第三章城乡规划的实施第四章监督检查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统筹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
4、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的制定、修改、实施及其监督检查,以及在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城乡建设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的城乡规划管理相关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做好城乡规划管理的相关工作。第四条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城乡规划信息资源数据库,加强地理信息和各类城乡规划数据库的建设,实现各级、各行政管理部门之间城乡规划管理信息的共享。第二
5、章城乡规划的制定与修改第五条总体规划按照下列程序编制和审批:(一)许昌市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省人民政府审批。(二)禹州市、长葛市城市总体规划由本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省人民政府审批。(三)襄城县、鄢陵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镇的总体规划,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四)建安区所属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五)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县(市)人民政府审批后,报市人民政府备案。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总体规划,在报上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第四项、第五项总体规划,在报上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
6、先经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第六条市规划区所属乡、村庄的乡规划、村庄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其他乡、村庄的乡规划、村庄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县(市)人民政府审批。城市、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镇、乡、村庄,分别纳入城市、镇规划统一管理,不再单独编制镇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第七条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许昌市主城区内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优秀近现代建筑和其他受保护建筑的保护规划,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报送审批、备案。县(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本辖区内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优秀近现代
7、建筑和其他受保护建筑的保护规划,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报送审批、备案。第八条城乡规划中交通、绿化、水利、电力、热力、燃气、通信、教育、文物、消防、给排水、广播电视、医疗卫生、环境卫生、环境保护、地下空间及人民防空、防灾减灾等专项规划,由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城乡规划等相关主管部门共同组织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第九条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城市、镇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城市核心区和中心地区、城市历史风貌地区、重要街道、滨水地区等重要地区的城市设计,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设计对城市空间形态、公共空间、交通组织、视线通廊及建筑物的造型、高度、色彩、材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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