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2023草案修改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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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北省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资产配置第三章资产使用第四章资产处置第五章基础管理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与监督,健全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机制,保障职能履行和事业发展需要,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政策、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价格变化、科学技术进步等因素适时调整。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标准配置国有资产;没有配置标准的,应当从严控制、合理配置国有资产。第十
2、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国有资产统一调剂制度,对超标准配置、长期闲置和低效运转的国有资产进行调剂,提高资产利用率。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应当优先通过调剂方式配置资产。可以调剂的,优先在本部门本单位内部调剂利用,推进跨部门、跨区域、跨级次资产调剂。不能调剂的,可以采用购置、建设、租用等方式。第十二条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应当合理选择资产配置方式,资产配置重大事项应当经可行性研究和集体决策程序;需要立项的,依照相关项目管理规定执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资产价值较高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法进行评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公共基础设施等建设类项目,应当依法落实资金来源,加强预算约束,防范
3、政府债务风险,并明确公共基础设施等项目的管理维护责任单位。第十三条资产租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控制成本、节约资金、方便使用的原则。经批准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及开展临时性工作等需要配置资产的,原则上通过租用方式解决。第三章资产使用第十四条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使用包括自用、出租、出借以及事业单位依法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担保等。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应当用于本单位履行职能的需要。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行政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国有资产用于对外投资、对外担保或者设立营利性组织。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应当用于保障事业发展、提供公共服务。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事业单位不得利用财政拨款和财政拨款结转结余对外投资,不
4、得买卖期货、股票,不得购买各种企业债券、各类投资基金和其他任何形式的金融衍生品或者进行金融风险投资。第十五条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的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经批准可以出租、出借的,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的原则,依法采取公开竞价、协议招租等方式。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制定。第十六条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应当有利于事业发展和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对外投资、担保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经可行性研究和集体决策,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履行审批程序。未经批准,不得对外投资、担保等。第十七条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接受捐赠的资产,应当按照捐赠约定的用途使用;确需改变用途的,应当征得捐赠人的同意。捐赠人意
5、愿不明确或者没有约定用途的,应当统筹安排使用。第十八条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应当建立无形资产使用管理制度,加强对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特许经营权、商誉、数据等无形资产的管理和保护,充分发挥无形资产的价值。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共享共用机制,推进共享共用信息化平台建设,引导和鼓励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跨部门、跨地区、跨级次共享共用。各部门及所属单位应当在确保安全使用的前提下,推进本单位大型设备等国有资产共享共用工作,可以对提供方给予合理补偿。第四章资产处置第二十条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处置方式包括无偿划转、对外捐赠、转让、置换、报废、损失
6、核销等。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应当经集体决策,按照规定的权限履行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处置审批程序并及时处置,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第二十一条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发生分立、合并、改制、撤销、隶属关系改变或者部分职能、业务调整等情形,应当对资产进行清查,符合评估情形的,应当进行评估,按照有关权限和规定办理相关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划转、交接手续。第二十二条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的转让,应当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或者有资质的产权交易机构采取拍卖、招标投标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第二十三条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应当对下列资产及时予以报废、报损:(一)因技术原因确需淘汰或者无法维修、无维修价值的资产;(二)涉及盘亏、
7、坏账以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三)已超过使用年限且无法满足现有工作需要的资产;(四)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毁损、灭失的资产。第二十四条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处置的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应当权属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应当明晰权属后再予以处置。第二十五条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处置电子废弃物的管理制度,对电子废弃物以及涉密资产进行专业处置。电子废弃物由具备专业资质的单位处置,涉密资产由保密部门集中处置。第五章基础管理第二十六条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设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台账,依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不得形成账外资产。资产发生变动时,应当及时调整相关资产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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