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测绘安全生产应急预案方案范文3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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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新测绘安全生产应急预案方案范文3篇最新测绘安全生产应急预案方案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测绘行业的管理,规范测绘市场行为,为促进测绘事业发展,根据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含军事测绘单位从事民用测绘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第三条省测绘管理机构主管全省测绘工作,省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省人民政府职责分工,负责管理本部门的测绘工作。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测绘工作,同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管理本部门的测绘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测量标志保护管理工
2、作。第四条省测绘管理机构会同省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编制本省行政区域内基础测绘和其他重大测绘项目的规划,报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负责编制本行政区域内基础测绘的规划,报省测绘管理机构备案后,组织实施。省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负责编制本部门专业测绘规划,报省测绘管理机构备案后,组织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把本地区基础测绘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基础测绘的实施经费,由同级人民政府财政列支。第五条省测绘管理机构会同省土地管理部门编制本省池籍测绘规划、并由省测绘管理机构按照规划组织协调地籍测绘工作。第六条本省各级行政区域界线的测绘,由省
3、测绘管理机构和省民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测绘工作的领导,鼓励和支持测绘单位采用先进技术和先进设备,提高测绘科学技术水平。第八条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测绘提供便利,不得妨碍和阻挠测绘人员依法进行测绘活测绘行政执法人员应当秉公执法,不得滥用职权或越权执法。第二章测绘资质管理第九条省测绘管理机构负责本省测绘资格审查认证的管理工作。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测绘资格审查认证的初审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管辖系统内的测绘单位,在本部门业务范围内承担测绘任务,其测绘资格按照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定,由省人
4、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审查,并报省测绘管理机构备案。第十条申请测绘资格证书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依法成立的企、事业法人或者独立建制的测绘生产单位。(二)与所承担测绘项目相适应的,经法定计量单位检定合格的仪器设备和设施。(S)相应数量的测绘专业技术人员、技术工人和质量检验人员。(四)健全的技术、质量和资料管理制度。(五)测制的测绘成果能达到国家规定的测绘技术标准(含部颁标准、专业标准)。第十一条测绘资格证书分甲、乙、丙、丁四级。甲、乙级测绘资格的标准按照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丙、丁级测绘资格的标准,按照省测绘管理机构的规定执行。第十二条请甲级测绘资格的,由省测绘管理机构初审
5、,报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评审、发证。申请乙、丙、丁级测绘资格的,由所在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组织初审,报省测绘管理机构评审、发证。第十三条测绘资格证书的有效期为5年,期满3个月前。由省测绘管理机构组织审查和换证工作。测绘资格证书有效期内,由省测绘管理机构组织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进行年检。第十四条测绘单位的主要技术力量、仪器设备发生重大变化,需要变更测绘资格等级或业务范围的,应当向省测绘管理机构申报,重新办理测绘资格审查手续。法人代表或单位负责人变动,应当及时向证书批准单位备案。第十五条测绘资格的审查收费,按照省财政、物价行政管理部门核定的项目和标准执行。第三章测绘市
6、场管理第十六条测绘单位必须按照测绘资格证书等级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作业限额承担测绘任务。第十七条进入测绘市场的测绘项目,符合公开招标条件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通过招标方式确定承包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项目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金额超过IOO万元的测绘项目由省测绘管理机构和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测绘市场活动应当遵循等价有偿、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禁止不正当竞争行为。测绘项目的当事人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签订书面合同,使用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制定的测绘合同文本。第四章地图编制出版管理
7、第十八条省测绘管理机构主管本省地图编制工作。省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规定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专题地图的编制工作。编制普通地图的,应当经省测绘管理机构审查,取得相应的测绘资格。编制专题地图需要直接进行测绘的,也应当取得相应的测绘资格。地图审核人员应当持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证书上岗。第十九条本省行政区域界线地图的标准样图,由省测绘管理机构组织编制,经省民政管理部门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标准样图行政区域界线的绘制应当以国务院批准的界线为依据。第二十条编制出版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类公开地图,应当使用本省行政区域界线地图的标准样图作为地理底图,并由具有地图出版资格的出版社出版。地图出版前的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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