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约谈办法.docx
《安全生产约谈办法.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安全生产约谈办法.docx(5页珍藏版)》请在优知文库上搜索。
1、XX省安全生产约谈办法第一条为促进全省安全生产工作,进一步强化责任落实,防范和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压降较大事故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事故,依据国务院安委会安全生产约谈实施办法(试行)(安委2018)2号)、中共XX省委XX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苏发(2017)18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约谈(以下简称约谈),是指省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安委会)主任、副主任,省安委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安委办)及其有关成员单位负责人约见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人,省级及以上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负责人,重点行业领域企业负责人
2、(含实际控制人,下同),就安全生产有关问题进行提醒、告诫,促进整改的谈话。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安委会主任或副主任约谈设区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一)发生重大事故或30天内发生2起较大事故的;(二)发生性质严重、社会影响恶劣较大事故的;(三)事故应急处置不力,导致事故危害扩大,伤亡人数增加,死亡人数达到较大事故的;(四)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有关安全生产重大决策部署不坚决、不到位的;(五)国务院安委会、省安委会督办的事故、重大安全生产问题或重大事故隐患未按要求完成调查和整改的;(六)其他需要约谈的情形。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安委会副主任约谈设区市人民政府分管负责人。(一)
3、60天内发生2起较大事故的;(二)发生性质严重、社会影响恶劣事故的;(三)事故应急处置不力,导致事故危害扩大,伤亡人数增加的;(四)省挂牌督办较大事故或重大事故隐患未按要求完成调查和整改的;(五)其他需要约谈的情形。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安委办负责人约谈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主要负责人。(一)90天内发生2起较大事故的;(二)发生性质严重、社会影响较为恶劣事故的;(三)事故应急处置不力,致使事故危害扩大,伤亡人数增加的;(四)省挂牌督办重大事故隐患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五)其他需要约谈的情形。第六条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危行业企业有下列情形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安全生产 约谈 办法
